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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民事裁決申訴書

工傷民事裁決申訴書

工傷民事裁決申訴書如何寫?下面就有小編給大家講講關於工傷民事裁決申訴書的寫法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工傷民事裁決申訴書

申訴人:xxx,男,1xxx年12月22日生,漢族,

住址:省略

法定代理人:xxx ,女 系申訴人配偶

委託代理人:xxx 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住址:同申訴人

被申訴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 郵編:2xxxxx0

申訴人因不服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xx)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對徐彙區人民法院(20xx)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書》提起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錯誤:

一、申訴人傷殘是由工傷事故造成的,並且至今沒有治癒,所以被申訴人應該支付傷殘津貼以及因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理由是:

20xx年2月18日申訴人發生工傷事故後,於20xx年10月22日徐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隨即鑑定為工傷,20xx年7月29日傷殘鑑定結論出來為“因工緻殘程度六級”,但是在隨後的法院一審、二審中都認定申訴人“工傷已治癒”並且不支持申訴人的訴訟請求,於是申訴人再次申請傷殘鑑定,20xx年9月9日鑑定結果為“因工緻殘程度六級”,而且兩次工傷鑑定都是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分級系列第六級第02條即“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兩次鑑定結果再一次説明申訴人自20xx年工傷後一直處於殘疾狀態並且始終沒有治癒。

與此同時,20xx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衞生中心《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書》鑑定結論為“1、鑑定診斷:抑鬱症。2、關於訴訟行為能力的評定:被鑑定人xxx目前無訴訟行為能力。”該診斷亦能證明申訴人自工傷以後一直沒有治癒。

二、一審判決以“體檢結果正常,於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為由,認定“工傷醫療期應視為終結,享受5月28日後的工傷津貼沒有依據”是錯誤的。理由是:

1、體檢的結果不能證明申訴人已經治癒。申訴人是由於吸入大量煤氣,腦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腦器官的損傷。新華醫院診斷意見為“複查腦電圖正常,心電圖正常,體檢神清”,申訴人認為腦器官的損害和殘疾是無法通過腦電圖,心電圖的簡單檢查能夠確認的。而且“體檢神清”也不足以認定申訴人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這一點上海市精神衞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鑑定書》的認定就是最明顯的證據。該《鑑定書》第2頁也説申訴人“意識清”,但是結果仍然認定申訴人“抑鬱症、無訴訟行為能力”。試想在這種情況下開車,怎麼能夠不出車禍呢?由此可見新華醫院的診斷只是針對申訴人的傷情,而不是殘疾,申訴人的腦部殘疾始終沒有治癒。

2、那麼第二點“到物流公司上班”就更不能證明申訴人已經治癒了。在第一次工傷事故以後,申訴人已經呈現出“精神病性症狀”,記憶力減退、反應遲鈍,這些從申訴人的同事對申訴人“變成憨大”的戲稱就能説明。看到申訴人出院以後,被申訴人就要求申訴人馬上上班繼續出車,申訴人的妻子下崗多年,孩子上高中,不得已申訴人只能繼續上班。一審法院以此認定申訴人已經病癒是毫無根據的。

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前後矛盾還體現在,既然要是以醫院的證明認定病癒,那就應該是5月20日,而判決卻是以5月28日為認定治癒的時間,那就是以上班作為認定治癒的依據,這本身就是前後矛盾的。

4、申訴人20xx年6月12日再次因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一次事故傷殘未愈而直接造成的。申訴人1996年進入被申訴人公司後經常出車,從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但是第一次煤氣中毒事故以後,5月28日重新上班6月12日就發生交通事故,也説明申訴人根本就沒有治癒,並一直處於“精神病性症狀”,也正是基於此原因被申訴人才停止叫申訴人出車的。

三、二審法院以“工傷鑑定的日期在煤氣中毒與車禍後”“不能認定該傷殘是何種事故造成”所以認定“工傷醫療期至20xx年5月28日”,申訴人認為這種認定是毫無道理的。理由是:

1、首先20xx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根本沒有對申訴人造成傷害,更不會造成申訴人六級的傷殘,申訴人的傷殘完全是由2月18日的煤氣泄漏事故造成的。兩次工傷鑑定依據的'都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分級系列第六級第02條即“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申訴人20xx年6月1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導致申訴人“精神病性症狀”的。因此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根本就沒有查明申訴人是何種類型的六級傷殘。

退一步講,不管是哪個事故造成的,都是工傷事故,既然是工傷事故致殘就應該享受傷殘待遇,包括醫療費,傷殘津貼等等,這是申訴人應得的合法權益。如果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六級傷殘,20xx年與20xx年的傷殘鑑定也足以證明傷殘未愈,如果是6月12日的事故造成的,那被申訴人更應該支付醫療費和傷殘津貼。更何況傷殘是由哪起事故造成的這本身就是二審法院應該首先查明而且很容易查明的事實,而二審法院就以簡單的一句“無法認定是何事故造成的”就剝奪了一位工傷致殘程度六級的工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2、其次,申訴人認為“哪次工傷事故造成的”與“醫療期”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只要沒有治癒,申訴人就需要醫療費,就需要傷殘津貼,跟哪次事故造成的沒有任何關係。申訴人主張並且所有證據和材料都顯示傷殘是又第一次事故造成的,二審法院對該事實沒有調查,但是即便如此,法院也應該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為申訴人經過工傷事故以後,申訴人處於工傷致殘六級的狀態,並且一直持續,且一直需要治療,申訴人認為依此要求傷殘津貼和醫療費以及其他損失完全有法律依據。

四、申訴人現在非常困難,希望法院本着對當事人負責任的態度,查清事實,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申訴人現在傷殘情況日益嚴重,需要專人護理,而且每月要支付大量的醫療費用,申訴人的妻子已退休,退休工資非常低,兒子仍然在校就讀,生活狀況非常艱難,現在被申訴人連基本的醫療費都不支付,所以申訴人只有依靠法律來討回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綜上所述,希望貴院收到本申訴書後能夠給予充分的重視,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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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要點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2.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從原則上説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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