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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書範文精選

民事申訴書範文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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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申訴書範文精選1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餘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xx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xx由宋xx負責撫養,嚴xx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xx作為宋xx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xx年12月起計至宋xx18週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xx1750.57元,由宋xx、嚴xx各佔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xx應當支付給宋xx的存款由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並導致離婚是由於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係甚密,並已經生有一子。xxx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悦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後,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後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後,被申訴人宋xx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xx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xx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後的主觀臆斷,並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係,為什麼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採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並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採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於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複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複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於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於入股xx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於xx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佔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並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並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於199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户轉出80多萬元,其後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樑鳳姬的帳户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採納,而一味片面的採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於xx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説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並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於償還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採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採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xxxxxxxxxxxx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並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註銷”,並沒有告之註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註銷的時間和註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户在註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麼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户能查得這麼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户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於中國銀行xx支行帳號為xxxxxxxxxxxx帳户內餘額5000元、帳號為xxxxxxxxxxxxx帳户內餘額14390.25 元,存於中國農業銀行xx分行帳號為xxxxxxxxxxxx帳户內餘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xx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xx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xx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係,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麼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採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着?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xx,申訴人嚴xx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於無過錯方,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xx應該由嚴xx負責撫養。

由於宋xx從xx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孃家居住,申訴人不單隻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xx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麼?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xx,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後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xx自xx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xx生活至今”的説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xx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麼只採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xx生活在一起就能説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xx年1月之前,宋xx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xx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xx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於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並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於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於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於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並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xx)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民事申訴書範文精選2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xx,男, xxx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梅隴鎮xx村後場31號。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鎮xx村。地址:本市銀都路xxx號,電話:xxxxxx,法定代表人金xx,總經理。

申訴請求

請求xx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x)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606號民事判決書,支持申訴人的原審訴求,支持申訴人的再審請求。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原世居於xx市xx區梅隴鎮xx村後場,身份為農民,賴以生存集體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在xxx年8月6日被徵收,徵地批文:“閔府土(xx)245號”,徵地單位系xx縣房地產總公司xx開發部(原徵地用途為新建景洪三村二、三、四街坊),因該開發商超過二年未動工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xxx年2月20日經【閔府土(97)19號】文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xxx年6月27日xx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不是判決書中所認定的徵地單位,而是皮包公司,該公司是建造舉世聞名樓脆脆“蓮花河畔景苑” 倒樓的“梅都公司”的兄弟公司)與xx市xx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了《xx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滬房地閔字(xxx)出讓合同第128號},將該地塊以每平方米60元人民幣超級低的價格(1865.91萬元整、大寫:壹仟捌佰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元整)出讓,xx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不到半年時間內(xxx年12月1日)就將該地塊高於原價約十四倍的價格(25820.2529萬元整、大寫:貳億伍仟捌佰貳拾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整)以在建工程方式轉讓(倒賣)予“xx至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特別需要説明的是,實際開發建設的單位是xx至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該地塊的用途是建造高檔居住小區“銀都名墅”(全部為545幢獨棟、雙拼別墅),其網上公開售價在每平方米五萬以上。

根據《xx市住宅建設徵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62號令,第六條,按照“誰用地、誰負責安置” 的原則,徵地農業人口的安置由徵用地單位負責(事實是徵地農業人口的安置沒有一人是用地單位安置的、都採取委託方式,詳見《關於辦理徵地農業人口安置手續的申請報告》)。xxx年2月20日,xx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皮包公司)與xxxx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徵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書,注,依據市人民政府62號令第十五條規定,必須三方簽訂徵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書,申訴人至今未簽訂過該協議。同年5月16日“被安置”進入xx公司。因該公司無一家自有實體企業(村企屬空殼公司,社保委託xx市xx區梅隴鎮養老所代繳),申訴人一再要求上崗(無書面),該公司回答,xx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徵地的勞動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沒有崗位安置,依據xx公司於xxx年9月20日公佈《關於徵地勞動力安置待遇的有關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現待崗人員當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崗時,必須到本公司上崗接受工作安排。申訴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崗通知書,故待崗至今只拿x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

所上證明,申訴人與被申訴人xx公司成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不能以未向被申訴人提供勞動而認定沒有勞動關係,因申訴人是否上崗(向被申訴人提供勞動)不是申訴人所能決定的。故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依法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但被申訴人至今未與申訴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又根據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滬府辦(xxx)75號】《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於本市申請低保的職工有關收入計算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本市單位職工,願意工作但單位無法提供崗位,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所在單位必須予以補足。現xx公司對土地被徵用後應當安置的勞動力不安排勞動崗位,而只發放由民政局履行發放的x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被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權)。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xx公司既然接受用地單位xx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安置勞動力(俗稱用土地換取的勞動崗位),就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規章,按相關規定辦理。上述二級法院的判決,申訴人認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被申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望支持申訴人的再審訴請,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百姓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王xx

  xx年五月二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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