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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書模板

民事申訴書模板

民事申訴書該如何寫呢?不知道的話,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申訴書模板,僅供參考。

民事申訴書模板1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xx,男, xxx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鎮永聯村後場x號。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曹行鎮永聯村。地址:本市xx路xx號,電話: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金xx,總經理。

申訴請求

請求xx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x)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606號民事判決書,支持申訴人的原審訴求,支持申訴人的再審請求。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原世居於xx市xx區xx鎮永聯村後場,身份為農民,賴以生存集體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在1993年8月6日被徵收,徵地批文:“閔府土(93)245號”,徵地單位系xx縣房地產總公司曹行開發部(原徵地用途為新建景洪三村二、三、四街坊),因該開發商超過二年未動工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xxx年2月20日經【閔府土(97)19號】文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xxx年6月27日xx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不是判決書中所認定的徵地單位,而是皮包公司,該公司是建造舉世聞名樓脆脆“蓮花河畔景苑” 倒樓的“梅都公司”的兄弟公司)與xx市xx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了《xx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滬房地閔字(xxx)出讓合同第128號},將該地塊以每平方米60元人民幣超級低的價格(1865.91萬元整、大寫:壹仟捌佰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元整)出讓,xx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不到半年時間內(xxx年12月1日)就將該地塊高於原價約十四倍的價格(25820.2529萬元整、大寫:貳億伍仟捌佰貳拾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整)以在建工程方式轉讓(倒賣)予“xx至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特別需要説明的是,實際開發建設的單位是xx至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該地塊的用途是建造高檔居住小區“銀都名墅”(全部為545幢獨棟、雙拼別墅),其網上公開售價在每平方米五萬以上。

根據《xx市住宅建設徵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62號令,第六條,按照“誰用地、誰負責安置” 的原則,徵地農業人口的安置由徵用地單位負責(事實是徵地農業人口的安置沒有一人是用地單位安置的、都採取委託方式,詳見《關於辦理徵地農業人口安置手續的申請報告》)。xxx年2月20日,xx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皮包公司)與xxxx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徵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書,注,依據市人民政府62號令第十五條規定,必須三方簽訂徵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書,申訴人至今未簽訂過該協議。同年5月16日“被安置”進入xx公司。因該公司無一家自有實體企業(村企屬空殼公司,社保委託xx市xx區xx鎮養老所代繳),申訴人一再要求上崗(無書面),該公司回答,xx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徵地的勞動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沒有崗位安置,依據xx公司於xxx年9月20日公佈《關於徵地勞動力安置待遇的有關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現待崗人員當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崗時,必須到本公司上崗接受工作安排。申訴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崗通知書,故待崗至今只拿x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

所上證明,申訴人與被申訴人xx公司成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不能以未向被申訴人提供勞動而認定沒有勞動關係,因申訴人是否上崗(向被申訴人提供勞動)不是申訴人所能決定的。故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依法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但被申訴人至今未與申訴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又根據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滬府辦(xxx)75號】《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於本市申請低保的職工有關收入計算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本市單位職工,願意工作但單位無法提供崗位,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所在單位必須予以補足。現xx公司對土地被徵用後應當安置的勞動力不安排勞動崗位,而只發放由民政局履行發放的x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被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權)。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xx公司既然接受用地單位xx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安置勞動力(俗稱用土地換取的勞動崗位),就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規章,按相關規定辦理。上述二級法院的判決,申訴人認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被申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望支持申訴人的再審訴請,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百姓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王xx

  二xxx年五月二八日

民事申訴書模板2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女,xxx年7月1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水利一處家屬宿舍1—903號,電話:xxxxxxxxxxx。

對方當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水務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沙河鎮西沙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付春,董事長。

申訴原因:申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 不服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一中民終字第1393號民事判決。

申訴理由:

一、xxx年,申訴人入職xx市第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一處),當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xxx年11月8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申訴人擔任管理工作。xxx年5月22日,一處部分改制,成立xxxx水務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申訴人被安排到xx公司工作。xxx年4月26日,xx公司找到申訴人,要求終止勞動關係,申訴人提出異議,並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xx公司沒有答覆。申訴人認為,自己已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達十年以上,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而一審法院依據《關於妥善做好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16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認為申訴人的工作年限應從xxx年5月起重新計算,駁回申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無視法律,維持原判。

一處改制的時間是xxx年5月22日,而161號文件於xxx年11月26日發佈,該文件第二十三條規定:“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xx市國有小企業改制有關勞動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340號文件)同時廢止。”即一處改制時,161號文件尚未發佈實施, 340號文件正在施行。原審法院依據一處改制時尚未施行的文件,判定申訴人的工齡一夜之間歸零,得出申訴人的連續工作年限只有8年,顯而易見,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況且,一處改制時,申訴人沒有辦理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更沒有領取到那筆所謂的“經濟補償金”(企業不允許職工拿走“經濟補償金”,見證據一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濟補償金”不等同於161號文件中的經濟補償金),卻要出資11000元給一處改制,(見證據二),所以用161號文件判定申訴人的工齡實屬牽強附會。

一處改制時是xx市國有小企業,改制文件的制定依據了50號、340號等針對國有小企業改制的文件。一處和xx公司的主要當事人周付春帶領職工在改制時學習並運用的正是50號、340號等文件。(見證據三附表、證據四)340號文件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小企業改制後,企業與職工可以協商變更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有關內容。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內容可以變更;協商不一致的,企業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經濟補償金。職工在企業改制前和改制後的工作時間,視作同一單位工作時間合併計算。”正在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xx市勞動局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京勞關發[xxx]147號)第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或職工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應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訴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將企業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改制後的工作年限,合計為18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申訴人在xx公司處連續工作18年,xx公司應當和申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處改制時,由原國家勞動部、xx市勞動局發佈且正在實施的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都是一脈相承的,原審法院判定申訴人連續工作年限僅為8年,混淆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個不同的工作年限的概念,無法律依據。

曾當過勞資員的周付春明知申訴人的工齡不連續計算無法律依據,xx公司法律顧問便充當幫兇,説假話,做假證。仲裁時,他僅憑一處和xx公司兩個營業執照便慌稱xx公司不是由一處改制而來(見證據五、證據六)輕而易舉地騙取了仲裁員的信任,仲裁員以申訴人無法證明xx公

司是由一處改制而來為由,駁回申訴人的請求。二審時,這個法律顧問又出示一處改制的批覆文件作為xx公司是由一處改制的證據,如此卑鄙下流,令人髮指。

二、xxx年5月22日,xx公司與申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第一次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xxx年5月,合同即將到期,為了規避與申訴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xx公司採用欺詐的手段,通知申訴人續簽勞動合同,出於對領導的信任和公司多年的慣例,申訴人不加思索地簽了字,一年後,申訴人才知道當時籤的是改變合同終止日期的變更書。

xx市勞動局《關於印發〈xx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關發[xxx]153號)第四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覆。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xx公司未按此規定辦理變更,直到簽字時,xx公司未曾説明過。

司法考試一道試題的答案是“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是不允許變更的。”申訴人的情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即:不符合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無需變更。

xx公司在xxx年5月15日(實際是5月19日籤的。)和申訴人變更的勞動合同日期,距xxx年5月21日勞動合同終止只有短短的4個工作日,勞動合同基本履行完畢,且變更的內容只是變更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其它內容均未變更,應不屬於變更,實屬續簽,因此,申訴人自xxx年和xx公司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本規定,xx公司應當和申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申訴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事實簡單、清楚,有法可依。請求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提請抗訴。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

  xxx年 月 日

附:

民事申訴狀寫作格式

首部:

(1)註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後,應註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從原則上説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後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後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製作民事申訴狀時,應注意:

(1)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

(2)應針對生效裁判的錯誤予以集中反駁,並引用適當、正確的法律來證明、分析申訴論點,不可無的放矢,論而無據;

(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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