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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民事上訴狀注意事項

書寫民事上訴狀注意事項

書寫民事上訴狀有什麼注意事項的?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書寫民事上訴狀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準確確定當事人在二審中的訴訟地位

二審程序中,由於所有案件當事人都有可能對一審的裁判結果不服而提起上訴,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準確確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就成為二審程序中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民訴法意見》第176條和第177條對此作出了相應規定

但是,必須注意,上述規定是為了解決法院裁判文書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如何表述而作出的,律師在製作上訴狀時,不能完全照搬規定,因為你只能代理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就應當表述為被上訴人;如果案件當事人不僅僅是兩方的話,還要根據上訴人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利益衝突的具體情況將其他當事人確定為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或者原審被告。

2.準確表述上訴請求

由於上訴是因為不服一審的裁判而提起的,在表述上訴請求時,應當與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有所區別。根據《民事訴訟法》(2012)第17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可能存在三種結果:維持原判、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第一種結果是上訴人不希望得到的,上訴請求也就不可能提出要求維持原判。因此,準確的上訴請求的表述只能從改判或者發回重審這兩種可能中選擇其中的一種。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從字面上理解《民事訴訟法》(2012)第170條第1款第(三)項的規定,對於“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提起的上訴請求可以是“發回重審或者改判”,但是,作為律師應當從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因此,在確定上訴請求時,對於“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以要求改判為宜。

3.上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作方法

前面已經提到,上訴是因為不服一審的裁判而提起的,因此,上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內容應當重點圍繞原審判決的不當之處進行論述,針對的對象應當是“原審判決”,不能是“原審法院”;內容的中心應當是“駁論”,可以從審判程序、證據的認定與審核、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可能影響案件結果的各個方面進行充分的論述。

4.上訴狀起草完成後在定稿之前,還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上訴狀中涉及的當事人的稱謂前後要一致;

(2)認真核對文字、標點符號以及數字,文字不能存在錯字、別字,標點符號的位置應當準確,用法應當符合使用的規範,數字必須準確無誤;

(3)由於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特點,在確定上訴請求時一定要全面。

如果漏項,可能會給委託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再次確認上訴請求是否全面是此階段必須做好的一項工作。

民事糾紛上訴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糾紛上訴狀範文,供大家閲讀參考。

  民事上訴狀範本

上訴人(原審原告):x市x制粉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x市x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市x商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x市x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拖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3)x民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清償拖欠的貨款537,060.00元,利息25,798.00元,兩項合計562,858.00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第一,在原審第一次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在法庭調查時並沒有否認上訴人提供的有關向其發貨的記錄的真實性,只是認為其中有一些費用應當由上訴人給予核銷,而不應當由其承擔,並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也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一一進行了質證。令人不解的是,在原審判決中對上述證據和雙方舉證、質證的情況卻隻字未提,是法官忽略了還是沒有必要論述呢?

第二,在原審前後三次的法庭調查過程中,被上訴人均承認自xxx2年10月3日出具還款計劃以後,與上訴人的交易一直是現金運作。也就是説,從xxx2年10月3日至今,一直是被上訴人先向上訴人支付貨款,上訴人收到貨款後再向被上訴人發貨。原審判決對此卻視而不見,把xxx2年10月3日以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提前支付的貨款統統認定為清償以前的欠款;

第三,上訴人提交的被上訴人出具的還款計劃清楚地表明:截至xxx2年10月3日,仍然拖欠貨款899,677.40元。可是,原審判決卻把被上訴人在此之前的兩筆回款——xxx2年9月8日的42,000.00元、9月17日的30,000.00元都認定為應當衝減89萬餘元的欠款,顯然是錯誤的;

第四,原審判決認定,xxx3年1月9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匯款1,000,000.00元。僅此一筆,被上訴人就不但還清了以前的欠款,還使上訴人變成了他們的債務人。原審判決對此卻沒有任何説法,豈不是對被上訴人的不公?

其次,原審判決依據的證據不足。關於被上訴人向x省匯款14萬元的事實,在原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只是提供了上訴人前任法定代表人Q總出具的一份書面情況説明,要求上訴人對此事“合理解決”,並不能證明該筆匯款是他指示被上訴人匯往x省的。因此,僅憑這份情況説明不能得出該筆匯款是Q總指示被上訴人匯往x省的結論。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55條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且Q總根本不存在《證據規則》第56條規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原審判決對此規定置若罔聞,僅憑一紙“合理解決”的情況説明就認定該筆匯款應當計入被上訴人的匯款,顯然也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請結合本案事實予以改判。

此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市x制粉有限責任公司

  xxx4年1月21日

標籤: 上訴狀 民事 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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