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法律文書 >上訴狀 >

起草民事上訴狀的注意事項

起草民事上訴狀的注意事項

起草一份民事上訴狀需要注意什麼事項?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詳細講講關於起草民事上訴狀的注意事項,歡迎閲讀

起草民事上訴狀的注意事項:

一、準確確定當事人在二審中的訴訟地位

二審程序中,由於所有案件當事人都有可能對一審的裁判結果不服而提起上訴,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準確確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就成為二審程序中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民訴法意見》第176條和第177條對此作出了相應規定。但是,必須注意,上述規定是為了解決法院裁判文書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如何表述而作出的,律師在製作上訴狀時,不能完全照搬規定,因為你只能代理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就應當表述為被上訴人;如果案件當事人不僅僅是兩方的話,還要根據上訴人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利益衝突的具體情況將其他當事人確定為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或者原審被告。

二、準確表述上訴請求

由於上訴是因為不服一審的裁判而提起的,在表述上訴請求時,應當與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有所區別。根據《民事訴訟法》(2012)第17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可能存在三種結果:維持原判、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第一種結果是上訴人不希望得到的,上訴請求也就不可能提出要求維持原判。

因此,準確的上訴請求的表述只能從改判或者發回重審這兩種可能中選擇其中的一種。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從字面上理解《民事訴訟法》(2012)第170條第1款第(三)項的規定,對於“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提起的上訴請求可以是“發回重審或者改判”,但是,作為律師應當從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

因此,在確定上訴請求時,對於“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以要求改判為宜。

三、上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作方法

前面已經提到,上訴是因為不服一審的裁判而提起的,因此,上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內容應當重點圍繞原審判決的不當之處進行論述,針對的對象應當是“原審判決”,不能是“原審法院”;內容的中心應當是“駁論”,可以從審判程序、證據的認定與審核、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可能影響案件結果的各個方面進行充分的論述。

四、上訴狀起草完成後在定稿之前,還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上訴狀中涉及的當事人的.稱謂前後要一致;

2、認真核對文字、標點符號以及數字,文字不能存在錯字、別字,標點符號的位置應當準確,用法應當符合使用的規範,數字必須準確無誤;

3、由於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特點,在確定上訴請求時一定要全面。

如果漏項,可能會給委託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再次確認上訴請求是否全面是此階段必須做好的一項工作。

  民事上訴狀範本

上訴人:張XX,男,白族1xxx年10月2 2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532901XXXXXXX,聯繫電話139872XXXXX。

委託代理人:馬培傑律師

被上訴人:李XX,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532901XXXXXXX,聯繫電話138872X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於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1995年至1998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並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xxx0年1月5日、xxx0年5月5日、xxx0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藉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藉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採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於1997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於xxx9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於xxx9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蔘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係,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製,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係。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麼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着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並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説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於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於採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 呈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xxx4年02月10日

標籤: 起草 上訴狀 民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falvwenshu/shangsuzhuang/0onx7.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