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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起訴狀

法院民事起訴狀

法院民事起訴狀1

原告:陳xx,性別:女,民族:漢,xxxx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村

原告:陳xx,性別:男,民族:漢,xxxx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街xx村

被告:張xx,男,xxxx年11月13日生,漢族,住xx市章貢區文清路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稀土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縣梅林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何xx,該公司經理。

被告:xxxxxx源稀土熒光材料廠,住所地:xx縣紅金工業園區;法定代表人廖xx,該廠廠長。(該廠可能已經註銷,但該合夥企業承擔無限經濟責任公司),廖xx是合夥負責人。

被告:廖xx,男,xxxx年10月生,漢族,xx省xx市章貢區人,住xx市xx西府xx背x號。

被告:xx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東陽市xx鎮.傳真: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該公司董事長。手機:xxxxxxxxxxxxxxxx

被告:饒xx,男,成年,漢族,xx省xx市章貢區人,住xx市環城路14號。

訴訟請求:

1、 依法判令張xx歸還借款本金312萬元,支付利息156萬元,違約金4900萬元,合計支付伍仟叁佰陸拾捌萬元。

或1:依法判令五被告連帶清償本金加利息及違約金的債權9950726.68元。

2、 依法判令其它4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標的5368萬元時)

3、 本案訴訟費由5被告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x年3月5日,張xx向原告陳xx借現金500萬元,並由蔡xx律師起草借款協議書,陳xx代陳xx簽字後,借款協議書產生法律效力。但至xxxx年底,被告張xx惡意違約,夥同廖xx、饒xx、何xx共同策劃了一起捏造事實、無中生有的惡意訴訟,xx頭牌律師,理工大學教授李xx違背職業道德,幫助張xx搞惡意訴訟,12月23日xx中院在查封陳xx多處時值370萬元現值1000萬元房產之後,又濫發民事裁定書,凍結了陳xx的500萬元借款。xx中院xxxx年12月23日發出的(xxxx)xx中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要求張xx協助執行下列項目:“凍結陳xx、陳xx在你處的股權轉讓款壹佰壹拾萬元正(含股權轉讓款利息),凍結期間,未經本院允許,禁止向陳xx、陳xx及他人支付上述股權轉讓款。”一個虛假訴訟標的只有80萬元的官司財產保全需要那麼多嗎?説明這起虛假訴訟完全是為張xx想賴賬服務的。

xxxx年1月7日,xx中院xx、温xx,明知法律卻故意違反法律,對來xx代陳xx討要約定還款付息的陳xx實施“突然襲擊”,當面送達了虛假訴訟案的起訴書,傳票和訴訟財產保全裁定,並進行長時間談話,作了筆錄,企圖套取口供。在這起虛假訴訟案中,xx、温xx,xx理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xx、王雷扮演了極其不光彩的角色,留下了張xx、廖xx、xx東磁、饒xx故意共同侵權損害原告和上海xx公司合法正當權益的證據。1月7日當日在蔡xx辦公室我批評了張xx,張xx説:“xxxx年12月18日起訴狀與他無關,是廖xx和東陽人想害陳xx,要搞死他”。當時蔡xx、馬xx在場。我還在xx公司的起訴書上寫了四句話:疑義相與析,奇文共欣嘗,糊塗“何xx”,官司必自傷。xxxx年1月7日用蔡律師的傳真機,傳真到xx東磁何xx辦公室。後來xx東磁經過調查澄清,xx公司申請撤訴,損失了7758.50元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8027元和一大筆律師費。是否還有與法院法官打交道的交際費,我不知道。

《補充協議書》中陳xx與張xx明確約定:“若本協議得到切實履行,陳xx保證不追究張xx借款協議的違約責任。”從2008年1月8日到今天,張xx沒有真真切切、實實在在的切實履行《補充協議書》,故陳xx仍有權按《借款協議書》的約定要求張xx支付違約金。並要求與張xx共同侵權的其它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為事發突然,陳xx那天心理壓力很大,深感廖xx、張xx在xx辦人情關係案的政治能量十分巨大,聯想在xx中院已經打過的四個官司,幾乎沒有一個公正的判決,而且有的是xx中院法官故意判錯的。深刻認識到xx中院某些法官“非常懂法但敢於違法”。其中承包合同官司當時還在xx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毫無音訊,誰都説沒有希望,都説即使抗訴後,再審也很難勝訴,直到xxxx年11月12日才終於有了糾錯的(xxxx)xx中民字第19號判決書,公正改判。所以,陳xx那天非常氣憤,也非常悲觀,憂慮這一實在反常的`惡意訴訟之後還會有多少個惡意訴訟?為兒子陳xx憂心。

xxxx年1月7日在xx回xx省的火車上,陳xx與張xx通了很長時間的電話。最終口頭談成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由蔡xx和馬xx作為中間人起草《股權轉讓協議》,張xx在蔡律師起草的協議上親筆作了修改,蔡律師將張親筆起草的協議稿傳真給我xx的辦公室,然後我打電話給馬xx表示同意,約定第二天傳真至上海xx公司請在那裏的陳xx簽字蓋章,我第二天坐長途汽車去了東陽xx。也就是説,傳真訂立合同時,xx在上海,xx在xx,我在東陽xx。我看到的傳真件是董事長何xx的辦公室轉交給我的,我之所以這樣做,我需要第一時間瞭解xx東磁的態度,以便採取相應的對策。

因為後來張xx及xx東磁既不同意轉讓股權,也不肯還本付息結清債權。陳xx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後開庭前,由於時任寧波市市長的xx(現任xx省副省長)非法干擾司法,據説他親筆書寫的批示把xx市人民法院院長嚇壞了。該案xx市人民法院沒有開庭審理,而是作出了中止審理的裁定。從此這筆債權拖了下來。

張xx一個小老百姓,很難説動xx冒天下之大不諱非法干預司法,我懷疑是“xx東磁”有人給xx打招呼,做了工作。

因為蔡xx律師的語文水平不高或是太高,對“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有錯誤理解,後來又忘卻初心故意曲解,又常常以法律權威自居,其對自已撰寫的“協議書”真實意思的解讀不準確,誤導了“xx東磁”,誤導了“xx公司”,誤導了張xx,或許不是故意的,但卻給多方造成了嚴重後果,官司久拖不決,曲折反覆。直到xxxx年1月,“xx東磁”終於認識到自已的錯誤,主動邀請被侵權七年的上海xx法定代表人陳xx到東陽市xx談判,達成了和解協議,給了1000萬元。陳xx認為事情了結了,很滿意,但我很不滿意。因為那次談判我沒有參與,沒有將張xx的債權義務一併處理好,且打包費太少,我為他設定的底線1500萬元沒有達到。由於上海法院確認協議有效,判決和執行非常偏面,甚至是明目張膽的違法,上海xx向張xx付了612萬元,且什麼都沒有拿到,經過艱難訴訟,通過兩個民事判決(xxxx)xx民二初字第3號,(xxxx)xx中民二終字第78號生效才確認了其中的300萬元享有25%,股權但申請強制執行也沒拿到股權。另外的312萬元26%股權再也不可能拿到了,只能主張債權本金及利息。上海xx公司沒有將陳xx500萬元債權轉讓款記入賬中,更沒有付過陳xx一分錢了,好在是親兄妹,沒有打官司,但心裏肯定不愉快。

11月17日上海xx公司決定將標的1000萬元左右可主張債權轉讓給了陳xx和陳xx,踏上了更艱難更有希望的訴訟之路。我認為五被告這1000萬元債權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和責任。賠償標準張xx和陳xx《借款協議書》約定的違約責任依然有效。請貴院認真審理、公正判決。

訴請如上!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xx 陳xx

xxxx年11月17日

法院民事起訴狀2

郭xx,男 ,xxxx年10月5日生,漢族,xxxxxx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住xx區xx小區x棟x單xx室,電話:xxxxxxxxxx。

張xx,男,xxxx年12月8日生,漢族,xxxxxx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住xx區xx路xx號x棟1單元xx室,電話:x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姚xx,xx卓勛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xxxxxxxx。

被告:xx市天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區大橋路14號。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彭xx,男,xxxxxxxxxxx年2月9日生,漢族,現系xxxxxx水泥有限公司總經理,住本市南環路長興小區38棟東單元201室。電話:xxxxxxxxxxx。

訴訟請求:①依法判決二被告於xxxx年4月9日所籤“解除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合同補償協議”無效;②判決第一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0年7月8日,我公司(xxxxxx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與第一被告簽訂了一分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我公司以原老廠區域內約50畝(規劃面積約150畝)土地作為實物出資,作價5000萬元;第一被告於合同簽訂後10日內交保金1000萬元。我公司辦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時再交1000萬元,開工前其到位資金不得低於3000萬元;第一被告負責資金籌集和投入工程總投資約16億元。但拖到7月28日第一被告才分3次向我公司轉付了1000萬元保證金。其中該公司轉付的僅為300萬元。同年8月13日,我公司召開董事會,鑑於第一被告遲延支付保證金及該公司的實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董事會研究決定解除合同。並決定由第二被告通知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當月29日,我公司還致函給第一被告,於5日內將履約的資產方案或提供投資擔保情況送我公司,由我公司董事會考察研究。否則,我公司將終止合同,將保證金返還。9月1日,該公司在函中以“商業祕密”為由拒絕提供履約能力情況方案和履約的資產保證金。9月7日,我公司根據合同法第68、69、94、96條之規定,通知該公司解除合同。此後,該合同便依法解除。該公司若有異議,就應根據合同法第96條之規定和合同第8條之約定,向xx市xx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卻沒有反應。10月21日,我公司將該公司轉入的300萬元退還,並於10月28日致函該公司,請通知匯入700萬元的當事人持相關證明到我公司辦理取款手續,該公司不予理睬。我公司出於無奈,便於12月28日向xx區法院對該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當月20日,該公司曾打印報案材料給xx區公安分局,認為我公司是非法佔有該公司資金,又來函告知其公司要解除聯合開發協議,是一種完全的欺詐行為。對我公司進行誣告陷害。但該局審查後並未立案偵查。

xxxx年6月8日,我公司新的合作人西安新澳能源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凱又以合同詐騙為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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