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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上訴狀

什麼是上訴狀

什麼是上訴狀?想必這是不少朋友都想知道的問題,那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什麼是上訴狀?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上訴狀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法院。

條件:

1、標題

須註明為《民事起訴狀》。

2、當事人的自然情況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的自然情況有兩種情形:一為自然人的,一為法人的。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原告就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繫方式等。當事人是法人時,原告應寫明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法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如果委託有代理人,還要寫明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繫方式。原告在寫明自身情況的同時,還要寫明被告的情況。因為“有明確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條件之一。被告基本情況的寫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項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寫,但必須寫明被告的姓名與住址或所在地。 這裏要説明的是“住所、住址、所在地地址”的提法問題。在民事訴訟中,住所通常亦稱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起訴狀中要求寫明公民的住址,一般是指該公民的住所地的地址,但該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則可寫經常居住的地址。

3、訴訟請求

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麼問題,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如有多項要求的,可以分項表述。如在離婚案件中有三項具體要求的,可寫為:

1.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誰撫養,誰給撫育費;3.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債務依法承擔。

4、事實與理由

提出訴訟請求後,就要為其請求提供充足的依據。首先是擺事實。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明確責任,並援引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如離婚案件,一般要寫明雙方何時結婚,婚前感情基礎如何,婚後感情變化情況,何時因何原因關係開始變化,以致發展到破裂的地步等;説明准予離婚的理由,並引用婚姻法有關條款;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提出處理意見。又如在合同糾紛中,要寫清楚合同簽訂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訴訟請求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事實與理由中,原告應向法院列舉所有可供證明的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書證、物證的來源及誰保管,並向法院提供複印件,以便法院調查。

5、受訴法院

根據法院管轄、民事起訴狀要寫明受訴法院。

6、落款

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簽名,或蓋章以及民事起訴狀的遞交時間。

7、附件

須説明本訴狀副本份數、證據份數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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