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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上訴狀怎麼寫

民間借貸上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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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上訴狀1

上訴人:王**,男,漢族,xxx年4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鄉***村*組,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王*玲,女,漢族,xxx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汝州市**鄉***村*組,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張*傑(原審原告),男,漢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辦事處**街南拐*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

原審被告:李*步,男,漢族,xxx年5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區**單元*樓*户,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

原審被告:焦*霞,女,漢族,xxx年8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區**單元*樓*户,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王**、王*玲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xxxx年4月11日作出的(xxxx)汝民初字第17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汝州市人民法院(xxxx)汝民初字第178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張*傑的全部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王**、王*玲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導致錯判,因而我們不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原判,駁回張*傑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張*傑與李*步之間的借款協議存在,但款項是否交付是否歸還存在重大爭議,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認定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為證據,認定被告李*步向原告張*傑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儘管原告出示了2012年11月12日的借款協議卻沒有提供借條或者收條及匯款憑條等能夠證明出借人張*傑向李*步交付四萬元借款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及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xxxx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xxxx]442號)第31條規定:“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主張借款協議成立並生效,並已履行了出借40000元現金的義務,就應當就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而原告僅提供了借款協議,這隻能證明借款協議成立,並不能證明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四萬元已實際交付。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約定款項是出借人的主要義務,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原告僅僅是提供了借款協議,沒有提交借條或者匯款憑條等表明出借人張*傑已交付借款四萬元的證據,一審法院卻僅以借款協議此認定借款借款屬實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外張*傑無法提交借條有可能存在借款已歸還,借條被李*步收回的事實,而借款協議往往有一式兩份或多份的情況,只有借款協議,不能提供借條,將有可能導致一筆借款討要多次的情況。一審法院對我方在一審中的答辯意見不置可否,明顯不能讓人信服。二審法院應責令一審法院進行判後答疑,對上述問題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釋。

2.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李*步為該筆借款提供豫xxxxx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傑處。”同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庭審中,原告方認為借款協議中第四條“4.乙方自願以房產小車豫xxxxx號車輛抵押給甲方。如逾期違約,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財產,甲方有權佔有或處理並優先受償。”是無效的,甚至連車和證件也沒有交付,一審法院又是如何認定該車質押在原告張*傑處?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明顯錯誤。

只有借款真實存在,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認定,那麼擔保人自然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故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認定上訴人承擔借款本息的連帶清償責任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另外借款協議中既約定了債務人(李*步)提供的豫xxxxx號車輛的物的擔保,又約定了保證人王**、王*玲、焦*霞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原告方又否認的情況下認定“被告李*步為該筆借款提供豫xxxxx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傑處。”一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主債務人李*步的豫xxxxx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傑處的事實,就應該依照上述法律判決以該質押物優先實現債權,不足部分才由我們幾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卻在判條中沒有任何顯示,讓我們幾個保證人直接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從而導致錯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

  xxxx年七月十日

民間借貸上訴狀2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北京市大興區**號。

委託代理人:楊崴洺,北京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牛**,男,**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xxx區**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女,**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xxx區**號。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於xxxx年7月20日作出的(xxxx)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xxxx)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二、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未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事實進行認定,並導致了在決定訴訟費承擔上的錯誤

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變更了訴訟請求,將其主張的利息從按月利率4%調整為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二者相差近30萬元。對此,一審判決書中未予以表述和裁決,造成上訴人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二)本案存在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基於原借貸關係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後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係,一是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後產生的債權轉讓關係,但一審未對此進行全面的認定、説理和裁決

xxxx年4月26日,兩被上訴人由李**擔保借款***萬元,並約定有利息;xxxx年4月26日,因兩被上訴人違約而致李**承擔了保證責任(支付了***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基於此,李**對兩被上訴人享有追償權。

xxxx年10月28日,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並通知兩被上訴人。基於此,本案產生了債權轉讓關係。

而一審判決書只對債權轉讓關係進行認定、説理和裁決,但未對本案債權轉讓關係的前提即因借貸關係而產生的追償權進行相應的認定、説理、裁決,這直接導致一審法院在本案利息問題上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裁判。

(三)一審在本案利息問題上的認定、裁決是十分錯誤的

在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中,《借款協議》、《債權協議》都清楚地約定了利息;同時,李**的《情況説明》明確指出“第一年利息**萬元”,這與兩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是一致的——兩被上訴人自認“利息**萬元”,只不過他倆辯解該**萬元利息已從本金中扣除,雖然這種辯解是毫無依據的,但至少可以確定這樣的事實:本案約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為**萬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這麼明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判決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説,由於本案的債權轉讓關係是基於借貸關係所形成的追償權而產生的,而本案追償權的範圍除了李**已為兩被上訴人支付***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外,當然包括李**因替兩被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損失——李**不是民政部門,也不是慈善機構,不可能無償地資助兩被上訴人;何況,李**之所以承擔了保證責任,是因為兩被上訴人違約所致,那麼,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來獎勵兩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天下沒有任何法律會是以獎勵的方式而不是以懲罰的方式對待違約者的',任何正常的社會也不會獎賞和鼓勵違約和失信行為的。

(四)一審將被上訴人已還款項從本金中扣除是錯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的還款應當先在抵充利息後,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清償給上訴人的款項全部用來抵充本金是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本案存在着以下兩個法律關係,即:一是基於原借貸關係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後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係,一是李高炯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後產生的債權轉讓關係,那麼,本案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九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而一審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簡直不知所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皆有嚴重的錯誤,同時很隨意地決定訴訟費的承擔,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切實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程 *

  xxxx年8月3日

附:

上訴狀的寫作技巧

技巧一:掌握民事上訴狀的六個部分

(1)標題:寫明“民事上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3)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2006) ×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4)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説明改判的請求。

(5)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説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説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6)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並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技巧二:不要過了上訴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

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

技巧三:明確上訴狀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法律規定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技巧四:學會確定上訴請求

實踐中,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撤銷”原裁判,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發回重審”,上訴人應當根據原審錯誤的特點及自己的上訴目的,確定上訴的具體請求。

可以要求“依法改判”的情形:(1)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要求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3)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卻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要求“依法改判,進而可明確要求“駁回訴訟請求”。

可以要求發“發回重審”的情形:(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要求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者要求查清事實後改判。(2)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具體包括以下情形:①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②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④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又無法調解的;⑤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又無法調解的;⑥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認為應當判決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問題無法調解的。

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要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駁回起訴。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標籤: 借貸 民間 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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