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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答辯狀

民間借貸答辯狀

  民間借貸答辯狀1

答辯人:張____,男,漢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____棟1單元1號。

民間借貸答辯狀

被答辯人:張______,男,漢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____棟3單元7號。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供合議庭參考。

一、關於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質

本案被答辯人所訴求的欠款,實際上是答辯人因借款產生的利息,這個事實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已認可。從法律層面分析,該欠條所拖欠的利息屬欠款而非借款。借款是因雙方基於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實而產生的債務,而本案答辯人已償還被答辯人的借款本金,因該借款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屬於新產生的債務,該債務應屬於欠款而非借款。

二、被答辯人對拖欠的利息計算複利,違反法律規定,對該複利法院應不予支持。

答辯人已償還被答辨認的借款本金,對於因該本金約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條,被答辯人不應再計算複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民法通則意見》第____5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被答辯人計算複利的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對此複利法院不應保護。

三、被答辯人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由於該利息屬欠款,未約定還款期限欠款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本案,在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出具欠條時,被答辯人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債權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應當從答辯人出具欠條時開始計算。從xxx年元月22日答辯人出具欠條至20____年4月26日被答辨認起訴時,已超出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被答辯人已喪失勝訴權。

四、被答辯人所持的“壹萬捌仟貳佰元”欠條系其塗改添加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是“壹萬陸仟貳佰元”的欠條而非“壹萬捌仟貳佰元”的欠條。被答辯人所持的“壹萬捌仟貳佰元”的欠條系其私自添加後形成的,不是答辯人的筆跡。根據法律規定,塗改後的證據不具備證據 “真實性”的特性,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2

答辯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錢________ 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馬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答辯人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條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應免除保證責任。

借據顯示借款發生於20____年3月3日,約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歸還,保證期限至借款期限屆滿後兩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訴時間是201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證期限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故原告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並不能認定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紹嵊甘商初字第53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內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事實上,答辯人對於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毫不知情,更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表現形式。首先,《擔保法》規定了一般保證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然後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並沒有規定連帶保證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必須採用訴訟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連帶擔保責任,原告無需一定要用起訴的方式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其次,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説明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並不是她的真實意思。因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訴訟費的繳納(或者獲到法院的減免)為前提的,原告無故不繳訴訟費的行為只能導致撤訴的結果。原告明知而為之,所以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並不是她的真實意思。最後,從效力的角度,原告雖然向法院起訴,但答辯人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原告的“要求”並沒有有效地傳遞到答辯人,這樣的起訴當然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這種起訴又撤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

三、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不適用本案。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原告在保證期間始終未曾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故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更談不上訴訟時效的中斷。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 借貸 答辯狀 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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