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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借貸

民事上訴狀借貸

近年來,民間借貸訴訟事件時有發生,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民事上訴狀借貸,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上訴狀借貸1

上訴人(原審被告)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自治縣xx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於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於xxx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x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沒有形成借貸關係,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並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於劉某形成借貸關係時,也並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鈎,而是其後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並書寫借條,借款後,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係。

其次,從轉款的帳户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户,並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户;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託書。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係。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並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係。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託書,事實上,並沒有這些要件。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並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x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係,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xxx年2月起已經離開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於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於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離職後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75萬元),用於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餘的43.75萬元屬於高利貸。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二,由於事實認定錯誤,對於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84條及108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借貸2

上訴人(原審被告):譚XX,男,漢族,19XX年X月11日出生,居民,住xx縣XX街道南天湖西路XX號6-1,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男,漢族,19XX年X月24日出生,居民,住xx縣XX街道新彎路XX號XX幢XX單元5-2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於xxx年5月2日收到xx縣人民法院(xxx)豐法民初字第00681號民事判決書,並對該判決書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的規定,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1、撤銷(xxx)豐法民初字第00681號民事判決書;2、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3、被告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借被上訴人103000元,證據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在法庭上並沒有提供103000元借款的來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雖然被上訴人提供了一張7萬元的匯款依據,但該匯款單並不能證明是被上訴人將7萬元匯給上訴人的。2、實際上103000元是上訴人欠被上訴人重慶大溪溝工程給排水管等材料款,實際上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該工程質量問題至今還沒有完工。有在場人古宏搏等人證明。3、如果不是重慶大溪溝工程給排水管等材料款,為什麼在還款協議上載明要等重慶大溪溝工程款收到後支付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等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借被上訴人103000元,證據是不充分的。

二、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上訴人已經於xxx年2月還款5000元,也只有98000元。也不是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還要還款103000元是借款。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還款5000元,是支付的利息,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

三、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一審法院判決“10萬元從xxx年1月10日起至xxx年5月10日前4個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從xxx年5月11日起,按照約定的1.5%月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為止。”證據不充分。因為在借款時效以前借條上並沒有約定利息,就算約定有1萬元的利息,但該約定隨借款主合同的時效而時效;在借款時效以後,xxx年3月3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借款達成了還款協議,約定利息從xxx年5月11日起至還清為止。有還款協議在案佐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故此,一審法院判決“10萬元從xxx年1月10日起至xxx年5月10日前4個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從xxx年5月11日起,按照約定的1.5%月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為止。”證據是不充分的。

四、假定103000元是借款成立,其中3000元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000元借條是在xxx9年4月3日出具的借條,在xxx年3月3日被上訴人在寫還款協議時,對3000元借款找上訴人要過,上訴人拒絕還款,但被上訴人説無所謂,可以不要3000元。所以就沒有寫在還款協議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借款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故此,3000元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償還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作出了錯誤的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譚XX

  xxx年五月十七日

標籤: 上訴狀 民事 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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