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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課件

民間借貸課件

導語:關於民間借貸知識,大家可以多瞭解。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間借貸課件,歡迎大家閲讀和參考。

民間借貸課件

 一、民間借貸概念

民間借貸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1、資金融通行為及其分類。所謂資金融通行為通俗來講就是融資行為。目前的融資行為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融資行為,一種是間接融資行為。

(1)直接融資行為包括:例如上市公司的股票發行、股票增發、發行公司債券等等;對非上市公司而言,則包括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行為。這些融資行為都是以公司的股權或公司發行債券為媒介,向特定的對象或者不特定的對象進行的一種直接融資行為。

(2)間接融資行為就不是以股權或債券的形式進行融資,而是以借貸的方式融資,在借貸關係中就涉及到本金與利息的支付問題。這種融資行為目前主要包括金融借款與民間借貸。

2、對民間借貸概念中“民間”二字如何理解,目前沒有權威的一個解釋或説法。一般來講,之所以定義為“民間借貸”,那麼相對應的自然應該有“官方借貸”之説。但目前的法律術語中,只有“民間借貸”與“金融借款”之分。所謂金融借款,就是一方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而另一方為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之所以沒有“官方借貸”的説法,我擅自揣摩了一下,本人認為也許是官方本身不直接從事借貸行為,官方的借貸行為一般是間接通過國有銀行或商業銀行來進行的。但為了區分銀行借貸行為與個人、法人、其他組織直接借貸行為的區別,故在沒有更合適的名稱情形下,用“民間借貸”與“金融借款”行為來區分,暫時感覺比較合適。

 二、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特徵

1、主體雙方必須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如果一方為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另一方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借貸行為,則不屬於民間借貸行為,而屬於金融借款行為。

2、客體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因進行融資行為而形成的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就是借貸法律關係。

3、客觀方面體現為一方借進資金,另一方則貸出資金的行為。

4、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實踐性的行為。所謂實踐性行為,就是必須以實際發生資金往來為民間借貸行為成立的要件。也就是説,如果僅有一方出具借條,但另一方並沒有實際按借款金額支付資金給對方的行為,則該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依法不能成立。

三、民間借貸的形式

民間借貸的形式主要是書面形式,也不排除口頭形式。

1、書面形式有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等。

2、口頭形式,一般只對金額較小的借貸行為適用。如果金額較大或巨大,則不建議採用口頭形式。因為如果以口頭形式形成的民間借貸,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則出借人往往難以舉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證據規則,出借人在缺乏有效證據或證據不足的前提下,則可能會面臨敗訴風險,屆時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民間借貸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確定

第一、民間借貸的權利主體主要包括兩類主體:

1、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上記載的出借人;

2、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也就是意味着,誰持有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法律首先推定誰就是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記載的權利人。但是,如果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的出具人,能有足夠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則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持有人自然不能構成民間借貸關係的權利人;

第二、民間借貸的義務主體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1、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的出具人。不管是否註明了貸款人,出具債權憑證的一方,即為民間借貸關係中的義務人;

2、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上的保證人。保證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責任保證,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這裏説明一點,在涉及保證人的訴訟中,無論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責任保證,雖然法律允許當事人選擇進行訴訟,但從最大保護債權的角度來説,建議同時起訴債務人與保證人。因為如果僅選擇起訴借款人或保證人,則當債權得不到有效實現的時候,那時如果再來起訴另一個當事人,有可能被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規定駁回起訴。針對這種情況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是存在爭議的,不同的法院以及不同的法官對此有不同的看法與處理。所以為了避免這個風險,本人建議追索債權的時候,將保證人與債務人一併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保證身份的確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如果第三人只是在借條、收條、欠條或其他債權憑證上署名,並沒有註明是“保證人”,則不能作為保證人看待。其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本人認為應當結合其簽名的位置來確定:如果其前面位置在“欠款人”或“借款人”位置,則應當視為共同欠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如果既未註明是借款人還是欠款人,也未註明是出借人或擔保人的,則第三人的簽名既不享受權利,也無需承擔法律義務;

(2)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幾年來,網貸平台的發展比較迅速,其貸款涉及面比較廣泛。原來該種貸款方式,一直處於一種法律的灰色地帶,本次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網貸平台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其發放貸款的合法性。在網貸平台的借貸關係中,需要注意明確網貸平台的法律責任,如果平台僅僅提供中介服務的,則其法律地位不屬於擔保人,故不承擔擔保責任;

(3)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説,如果網貸平台的廣告、網頁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暗示它可以提供擔保的,則其行為從合同理論來説,已經構成一種要約,故出借人一旦通過平台放貸,則出借人的行為構成一種承諾。因此,在出借人與網貸平台之間應當視為已經簽訂了書面的擔保合同,故網貸平台在這種情況下,是依法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3、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這種情形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意思:

(1)能夠證明所借款項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而未用於企業;

(2)能夠證明所借款項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的主體,僅限於出借人、企業以及股東三類人;

(3)出借人可以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作為被告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與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共同被告。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種情形內容包括:

(1)簽訂民間合同的主體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是以企業名義而是以個人名義簽訂民間借貸合同;

(3)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

(4)此種情形下,企業應為共同借款人,出借人可以將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五、買賣合同能否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這個規定包含了如下幾層意思:

1、當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擔保的時候,其基礎法律關係為民間借貸關係而非買賣合同關係,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立案案由應定為“民間借貸糾紛”而非“買賣合同糾紛”;

2、如果當事人以“買賣合同糾紛”案由起訴,那麼法院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解釋説明,告知當事人應當以“民間借貸糾紛”案由起訴。如果當事人拒絕變更,則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3、法院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作出生效判決後,如果出借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則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用以償還債務;

4、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所得價款,衝抵執行款項後,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即多出的部分退給借款人,不足的部分,則繼續由借款人償還。

本條理解方面的難點在於:當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擔保的情形下,為何司法解釋規定作“民間借貸糾紛”而不是作“買賣合同糾紛”案由處理?本人揣測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如下幾個方面理由的考慮:

第一、為了避免當事人規避《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定的需要。因為擔保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借款方不能清償債務時,當事人不得直接約定將抵押物的權屬歸出借方所有;

第二、如果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當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可以履行買賣合同,則會導致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抵押物登記制度”形同虛設,規避抵押登記行為大量發生;

第三、如果允許這種行為存在,則在司法實踐中很可能出現抵押登記物與買賣合同標的物同一的現象,導致本條司法解釋發生與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相沖突的法律後果,從而破壞法制的統一性;

第四、如果認可這種行為的合法性,肯定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履行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則還會導致現實中大量的虛假訴訟行為出現。因為任何一種涉及金錢給付的合同行為,均可以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擔保掩蓋其真實的法律關係,從而達到當事人為自己利益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目的。

 六、民間借貸行為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有交叉時,該如何處理?

1、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4、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5、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七、民間借貸案件的訴訟管轄

1、合同約定了訴訟管轄地的,按約定進行管轄;

2、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可以補充約定;

3、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也未達成補充協議,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卻確定訴訟管轄地;

4、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説,在訴訟管轄既沒有事前約定,事後也達不成協議,且根據相關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時候,可以由原告選擇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訴訟。當然,根據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管轄的相關規定,原告還可以選擇去被告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具體如何選擇,由原告根據其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八、民間借貸基礎法律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交叉時如何處置?

1、社會生活中各種民商事關係都可以建立在基礎法律關係之上,在當事人之間形成借據、收據或欠條等債權憑證。其中基礎法律關係為“因”,而借據、收據或欠條等債權憑證為“果”。

(1)借款的基礎法律可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借條”;

(2)買賣合同基礎法律關係中欠付貨款的情形或勞動合同基礎法律關係中欠付工資的情形,以及損害賠償基礎法律關係中欠付賠償款等情形,均可以形成”欠條“等等。

如果僅以借據、收據或欠條等債權憑證來確定案由,勢必會掩蓋真實的基礎法律關係,導致裁判時法律適用的錯誤結果。因此,以基礎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是具有法律和現實意義的。

2、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再以基礎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而可以民間借貸案由起訴。

本人認為此規定中表述”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如何理解是一個難點,也是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的一個新的概念。試問:

(1)”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是否意味着要作形式上的要求?即在借條、收據或欠條等債權憑證之外,形式上必須要求具有”債權債務協議“才可以作為民間借貸案件處理?

(2)如果沒有書面的”債權債務協議“,但有因調解、和解等方式而形成的欠條等債權憑證。那麼,這種情況下到底該以基礎法律關係來定案由,還是可以直接以民間借貸糾紛來定案由?針對這個難點問題,本人認為出於穩妥起見的考慮,建議當事人調解或和解達成協議後,不單單要形成借條、收據或欠條等債權憑證,還必須形成書面的”債權債務協議“。這樣當對方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就可以直接以民間借貸案由提起訴訟,而避免再回到基礎法律關係確定案由的目的。

 九、民間借貸案件的舉證責任

1、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首先要由債權人進行舉證,證明民間借貸關係真實存在;

2、被告如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3、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4、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5、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6、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十、虛假訴訟的確定方法及處理

1、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2、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3、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 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不得主張“借期內”利息。但對借款期限屆滿後的逾期利息,即“借期外”的利息則可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主張;

2、針對“自然人之間”這個特定對象發生的借貸關係,當對利息約定不明時,法院不支持出借人主張利息;

3、針對“自然人之間”以外的借貸,即企業之間、企業與自然之間發生的借貸關係,出借人主張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因為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法院裁判支持出借人利息時,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本人認為理解方面存在的疑惑或難點:

第一、針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情形,為何要區分“自然人之間”與“非自然人之間”?作出這種區分,讓人感覺“企業利益”高於“自然人利益”。這種規定,似乎與國家法律規定的“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受法律同等保護”不一致;

第二、對民間借貸利息沒有約定的情形,很容易忽略“借期內”與“借期外”的區別。司法實踐中裁判不分“借期內”與“借期外”,均不支持出借人的利息請求的判例比較常見,誤解了本條司法解釋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對企業之間或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的民間借貸糾紛情形,本條司法解釋第二款規定由法官結合民間借貸內容,並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雖然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由於每個法官在認知、學識、社會經驗與社會經歷的區別,本人感覺法官在實踐中會不太好把握,往往會出現同一情形,不同法官作出不同判決的狀況出現,從而影響法制的統一性;

第四、對“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的舉證責任,本人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依法應當由出借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問題是:當出借人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是否應當支持出借人的利息給付請求還是不支持該請求?如果支持利息給付請求,則忽略了出借人的舉證責任;如果不支持利息給付請求,則似乎違反了本解釋第二款的該規定。

4、本金的確定規則。

(1)如借貸時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的,則以實際借貸的金額確定本金,而不以債權憑證的金額確定本金;

(2)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則分如下三種情況:

第一、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第二、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

第三、按照第一種情形計算的本息總額,受到“最初借款本金+(最初借款本金x年利率24%x整個借期)”的本息之和的限制。即沒有超過“最初借款本金+(最初借款本金x年利率24%x整個借期)”的本息之和,則法院予以支持,反之則不予支持。

5、利息的確定規則“兩線三區”。

(1)約定的年利率在24%(含本數)以內的絕對有效;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絕對無效;

(3)約定的年利率在24%—36%區間的相對有效。如果當事人實際支付的利息超過24%但低於36%,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6、借期利息與逾期利息的規則。

(1)當事人約定了逾期利率的從其約定,但該約定不得超過年利率24%;

(2)當事人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的,如果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按借期內利率計算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如果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並用的限制規則。

(1)如果借貸合同中既約定了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那麼,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其中一項規定;

(2)如果選擇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規則並用,則應以年利率24%為限。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提前還款的規則。

(1)當事人之間如果對提前還款沒有約定,則借款人可以提前還款;

(2)借款人提前還款時,可以向貸款人主張按借款的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利息;

(3)如果當事人之間約定了不得提前還款,或者約定提前還款時仍然按整個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則遵照合同的約定計算與支付利息。

標籤: 民間 課件 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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