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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答辯狀範文

被上訴人答辯狀範文

被上訴人答辯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被上訴人答辯狀範文,供大家閲讀參考。

被上訴人答辯狀範文

  被上訴人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被上訴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湖北仙桃人,農民,住XXX。

答辯人於X年X月X日收到仙桃市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XX對(xxx9)仙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對其上訴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上訴人認為僱傭關係有特定條件,一般屬於私人勞動,而XX是法人單位,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能形成僱傭關係。其實這個觀點已經過時。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在司法理論和實踐當中,恰恰相反,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則是單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單位。故上訴人所述觀點不成立。

實際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僱傭關係不是勞動關係或承攬關係,其理由見一審代理詞(附後)。

二、上訴人説“如果被上訴人是在所謂的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那被上訴人是工傷呀?”被上訴人認為,這是基本常識的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這裏恰恰是對僱傭關係的規定,而不是對工傷的規定。上訴人以此來説明是工傷,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上訴人説被上訴人與老闆XX形成了僱傭或承攬關係,簡直匪夷所思!被上訴人根本就不認識XX,更沒有與XX談過搬運價錢的問題,每噸五元的搬運費是上訴人與XX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XX的妻子代表上訴人在次日平均發放給參加搬運的全部僱員的。

四、上訴人説“從XX送穀子到XX直至被上訴人受傷XX均不在場”,更是彌天大謊!幾份證據都印證了當晚XX指揮過現場,而且是XX發現被上訴人受傷暈倒在廁所,叫證人XX等人一起將被上訴人拉出廁所,運往醫院的。這些不可辯駁的事實,居然為上訴人矢口否認,實在令人震驚!

審判長,本案由於上訴人自持財大氣粗,故意刁難,從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讓被上訴人經歷了漫長的等待與痛苦的煎熬。

自xxx8年10月事故發生以來,被上訴人經歷了起訴、被迫撤訴,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訴等一系列的訴訟與勞動工傷認定程序,終於有了法院判決的結果。雖然被上訴人對賠償數額不盡滿意,但也能識大體,在律師的建議下,放棄了上訴的權利。可是,沒有想到財大氣粗的老闆竟然反身過來提出上訴,故意造成訟累,以便將被上訴人拖垮,以達到其不願承擔社會和法律責任的目的。其目的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道德良心,望合議庭予以明察。

該起人身損害事故給被上訴人及家庭所帶來的巨大悲痛是難以用金錢彌補的,而上訴人的故意訟累、逃脱責任的做法,令正處於痛苦中的被上訴人更加心寒。被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0年7月16日

  被上訴人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劉x尉,女,34歲,漢族,職工,現住x縣xx鎮xx村。

劉二軍,男,40歲,漢族,職工,現住x縣xx鎮xx村。

苗玉慶,女,70歲,漢族,農民,現住x縣xx鎮xx村。

因上訴人王x鋒,王x華,賈x鳳不服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6)託民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護,對三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王x華在公安機關詢問時,已經承認了大部分事實。在筆錄的第二頁第四行説:我給我哥打了電話,等我哥過來後,我們母子三人一起去了劉x尉家。並且,在上訴人賈x鳳的詢問筆錄中,也承認了先去答辯人家‘評理’的事實(在賈x鳳的詢問筆錄第二頁第三行)。由此可見,三名上訴人顯然是有明確目的的在叫人打架,並且也與上訴狀中所述相矛盾。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答辯人先去他家準備打架,看來這種説法難以自圓其説。

另外,王x華還説:緊接着劉x尉撲上來抓我和哥哥,被我摔了一下跌倒在地(在筆錄的第二頁第七行)。在第二頁倒數第三行中説:我也跑回去找了把鐵鍬和他打;在第三頁第四行中説:我氣憤之下就打了劉x尉二哥一耳光。在以上王x華的陳述可以看出,上訴人王x華不但打了劉x尉,還打了劉x尉的二哥(答辯人劉二軍)。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明規則,當事人對自己不利陳述的證明力,應當高於對自己有利的證明力。所以,一審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上訴人侵犯了三答辯人的人身權利,判決三上訴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並不存在錯誤。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上訴人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二、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説,上訴人因生活困難不能夠住院治療,為了節省開支就在當地的衞生院購點藥品來治療,也花了一些醫藥費並現在還在治療當中,這種説法也是明顯不能夠成立的`。

在一審開庭過程中,上訴人雖然提供了醫院的診斷證明,但無法提供支付醫藥費的單據,所以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其要求答辯人支付醫療費的請求。實際情況是,三上訴人在打三答辯人過程中根本沒有受傷,特別是賈x鳳,在醫院沒有檢查出任何問題,醫生就沒有為其開藥,當然也就是沒有支出醫藥費。況且,醫療的診斷書也不能夠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除與自己原來的説法相互矛盾以外,也沒有新的證據予以證明,純屬無理之訴,所以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知識:

怎樣確定被上訴人

上訴人的對稱。即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判而提起上訴的人的對方當事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的訴訟地位是由上訴行為確定的。

享有上訴權、提起上訴的人為上訴人,被提起上訴的人則是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的訴訟地位僅僅是由上訴行為以及上訴行為的先後順序而決定的。

在我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的範圍大體是一致的,能夠成為上訴人的人,也有可能成為被上訴人。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可以成為被上訴人,但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成為上訴人。

在一審程序中的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情況下,應以提起上訴的時間先後來確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先提起上訴的為上訴人,後提起上訴的為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可以是原審案件的原告人,也可以是原審案件的被告人。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只有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有被上訴人的稱謂。沒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則沒有被上訴人的稱謂。因為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提起的是抗訴、而不是上訴,原審被告人不能稱為被上訴人;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因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在訴訟地位上不處於與被告人相對應的原告人的地位,所以不能稱檢察機關為被上訴人。

在必要共同訴訟人中,基於其訴訟行為的統一性和一致性,只要其中一人被提起上訴,則其他共同訴訟人亦成為被上訴人。在普通共同訴訟人中,基於其訴訟行為的獨立性,每個人都可以因對方當事人的上訴而單獨成為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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