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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答辯狀

應訴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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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答辯狀

  應訴答辯狀1

答辯人:趙XX,男,白族,xxx年02月14日生,xx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xx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xx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xx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吃飯並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x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後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後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於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x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後,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並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衞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後,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於x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願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説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後,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後,三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後,三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

原被告三方於x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願達成補償協議,並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願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於合同關係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後,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麼合同之債權債務關係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後,考慮朋友關係,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並獲得履行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xxx年09月20日

  應訴答辯狀2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於xxx年在深圳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經過一年多的相互瞭解,彼此接納了對方,xxx年農曆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地的習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xxx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瞭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已經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説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婚,雙方婚後一直關係不錯,xxx年8月兒子出生後,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xxx年夫妻二人來到長沙後,雖然由於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後,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並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誇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後,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度惡劣,但有時態度也很好,並且曾説過即使離了婚以後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係。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後並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xx年小孩出生後到xxx年回長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xx年回長沙後,原告執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孃家8、9天,小孩週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個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長沙後,由於行業經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力,共同把門面經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於共同經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説,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營,這筆借款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於週轉,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後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鑑於親友的關係,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長沙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標籤: 答辯狀 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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