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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答辯狀如何寫

民事上訴答辯狀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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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答辯狀如何寫

民事上訴答辯狀1

答辯人:xxxx女、xxxx年2月出生, 漢族, xx市人 ,住xx區城正街 號。

答辯人於xxxx年10月14日收到xx縣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xx大同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xxxx)潭民一初字第1239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對其上訴依法答辯如下: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對答辯人在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而未提出質疑的理由和證據,無理由和證據的質疑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舉報答辯人有違章搭建行為,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在房屋第二層上加蓋了第三層並加裝了電梯屬實。但非違章搭建,而是有報建手續,並獲得批准,房產、國土兩證齊全的合法建築。

三、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不能認定上訴人違約及不能認定上訴人未依法履行合同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合同中,是答辯人委託上訴人為自己的物業服務;而且註明房屋位置是在米蘭商業街B-2區,即在xxxx住宅小區三道門衞之外;服務內容為合同第二條(一共八項)。但上訴人並沒按照合同:在指定的區域,為指定的服務對象,提供指定的服務項目。

譬如,合同委託事項第一條“護衞人員設立門崗”就沒有履行。上訴人雖在住宅小區設立了三道門崗,但與合同指定的服務對象、服務區域無關。如果説該區域沒有衞門,不能設立門崗,那上訴人在籤合同時就應該提出來刪除該條。既然合同雙方同意寫上了該條,而且是第一條,上訴人沒有履行就是違約。

合同委託任務第一條的主要精神是:上訴人承諾負責做好指定區域內的安全保衞工作,使業主處在良好、安全的環境中。而實際上這裏的環境並不安全。

xxxx年 3月 日,住宿在答辨人物業花園酒店的客人劉xx(xxx市人)一部售價十多萬元的汽車在酒店門外靠近店門處被盜,答辯人多次要求上訴人為破案提供幫助,他們卻什麼也沒做,並強調門衞(指住宅門衞)之外一概不歸物業負責,當時連必要的監控也沒有。

客人劉xx以“酒店未能對客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答辯人之酒店告上法庭。經兩審,最終由答辯人的酒店賠償客人兩萬元結案。答辯人之所以要賠償客人兩萬元,其理由是“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答辯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已經通過合同委託給了上訴人。故,答辨人保留向上訴人追償此賠款的權利。由於上訴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安全保衞工作,致使答辯人和酒店客人遭受了嚴重經濟損失。為避免損失的再度發生,答辯人不得不自僱保安人員巡邏值守。又如委託事項的第二條,主要是負責打掃衞生、清除垃圾等,可在米蘭商業街B-2區域內連垃圾桶也沒有,答辯人房屋產生的垃圾都是自己拖走。依據合同中綜合物業服務其他各條,上訴人也未服務到位,答辯人也未享受過上訴人的服務。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40%違約責任,只有少沒有多。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10月20日

民事上訴答辯狀2

答辯人(被上訴人):文xx,男,xxxx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農用拖拉機駕駛員,住xx省xx市xx區文昌鎮沿河村許村組15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上訴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建國東路17號。負責人:王xx,總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皖1802民初37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充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對原審法院認定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不予認可,純系無理糾纏,妄議司法。事實上,在原審法庭調查中,被答辯人在未舉出該鑑定意見書有違背事實和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已經表明不申請重新鑑定,明顯可視為該鑑定意見書真實有效,合理合法。該司法鑑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委託,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單方委託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只是其單方的臆想和猜測,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損害事實和法律的蔑視以及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另據該鑑定意見書系由鑑定機構xx中和司法鑑定所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真實材料進行技術鑑定的,其完整性和嚴肅性不容置疑。至於被答辯人稱內固定未取出不具備鑑定條件,其説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為司法鑑定相關規則,未明確規定傷殘鑑定必須等待二次手術後方可運行。何況答辯人已經在原審中聲明後續治療費不在本案中主張。因此,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事實依據充分。

二、原審法院依照城鎮居民標準判決傷殘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彰顯公平正義

被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其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證據不足,理由是答辯人拖拉機駕駛沒有從業證明,且在文昌鎮購房的證明也不夠充分。其實被答辯人的理由明顯忽略了一個特定的生活環境背景,答辯人雖系農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購買房屋長期居住,早就脱離土地,從事拖拉機運輸行業,因為拖拉機運輸只是一個自由職業行業,只要相關單位證明其駕駛拖拉機運輸事實,便足以證明答辯人的從業這一事實。

至於答辯人在文昌鎮購買房屋是否真實這一情節,原審法院對答辯人在原審時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嚴密、細緻的審查,且依法於庭後實地調查,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並經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事實。被答辯人企圖通過某個證據的表面瑕疵而達到否定事實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觀事實的動機昭然若揭,有惡意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賠償費用的覆函》: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

另據《xx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 :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因此,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答辯人的損失,適用法律正確,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停車費和拖車費,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原審法院在法庭調查中,答辯人提交的停車費收據系宣南停車場出具並加蓋印章,作為一個專用停車場出具收款收據有其一定的嚴肅性,因此也是客觀事實反映,並非空穴來風。拖車費的`發票是專用的税務發票,至於被答辯人認為收費標準過高,不是答辯人的意志所能轉移的。因此,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鑑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鑑定費和訴訟費由其承擔沒有依據的説法,完全背離了交強險這一社會保障機制的立法精神。因為交強險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商業險,其具備濃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強險條例》的制定根據,而《交強險條例》又是《交強險條款》的制定根據,二者若規定不一致時,作為根據制定的法的規定自然優先適用。再説中保協是一個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其所制定的《交強險條款》只是交強險格式合同中的條款而已,不能約束受害人。

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鑑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五、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事故車輛的車損,合理合法

答辯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因車輛受損申請xx市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鑑定。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受理後,依照嚴格的評估程序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科學分析和市場調查,參考市場中準價格給予了該車輛的損失評估。而被答辯人卻單方認為車損費用過高,並強調扣除因沒有修理發票的17%的税金。

對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説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完全是單方面的估測和主觀臆斷,其上訴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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