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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民事答辯狀範文

被告民事答辯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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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民事答辯狀範文

  被告民事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張xx,男,xx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務員,住xx市xx區“xxx別墅區xx號”,身份證號碼:532x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xxx年生,x族,xx省彌渡縣人,個體,住xx縣彌城鎮xxx號,身份證號碼:532x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範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xxx2年x月經人介紹後擬為答辯人位於xx市滿江片區“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後,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x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後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xxx.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後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後,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範》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範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後,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後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於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後,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xxx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於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x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築的總面積為1x4.x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x.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x.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xxx.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x2x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佈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佈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當時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最後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象。由於原告的佈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衞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其中一間卧室內衞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衞生間門口流向卧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衞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卧室內衞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裏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卧室內的衞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牆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範,導致牆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牆磚不規範,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牆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製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於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衞生間沒有佈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櫃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x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xxx3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於xxx3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xxx3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xxx3年2月2x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於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佈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儘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並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並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xxx.50元,然而實際達到x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x2x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後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於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x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佈置不合理、三樓衞生間未佈線,應當賠償答辯人xxx0元;

4、四個衞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xxx0元;

5、牆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範,導致牆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牆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x、食品櫃油漆500元;

x、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xxx元;

x、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x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於其屬於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於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年八月十九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陳ⅹⅹ,女,xxx年10月1x日出生,漢族,住ⅹⅹ縣ⅹⅹ鎮ⅹⅹ路ⅹⅹ號。

被答辯人:熊ⅹⅹ,男,xxxx年x月30日出生,漢族,住ⅹⅹ縣ⅹⅹ鎮ⅹⅹ路ⅹⅹ號。

因熊ⅹⅹ訴陳ⅹ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和陳述的事實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於法無據。

買賣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若出賣人翻悔,出賣人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幣肆拾萬元整)並賠償買受人的損失人民幣(貳拾萬元整);若買受人翻悔,則出賣人只退還買受人所交給出賣人的貳拾萬元整定金,且此協議解除。”

對於該條該項之約定,答辯人認為至少説明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之時,已經預見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違約)的情況,並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翻悔的情況下怎麼處理,該規定實際上屬於違約處理條款,那麼,根據意思自治,當一方違約時,該違約條款應當優先適用,另一方也只能選擇適用該約定,即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否則違約條款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因此,被答辯人要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

第二,根據該條款之約定,一方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後,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在上述條款中,買賣雙方明確約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擔違約責任後,合同解除,也就是説買賣雙方均有以承擔違約責任為條件來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買受人要求法院判決出賣人強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並且判決強制履行難以執行,因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第三,買賣合同把定金和違約金合併在一起加以約定,如果出賣人違約,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並賠償損失貳拾萬元,對於定金,是要求退還而不是要求雙倍返還,即退還後賠償貳拾萬元損失即可,通過約定放棄了定金罰則;如果買受人違約,出賣人退還買受人貳拾萬元,對於這貳拾萬元我們認為就是違約金,因為如果適用定金罰則,則是肆拾萬元(即要雙倍返還定金)。可見,既然買受人違約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那麼出賣人違約也只能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雙方之間承擔的違約責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答辯人認為,在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通過明確具體的約定選擇了違約金罰則,放棄了定金罰則,無論哪方違約,均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

二、本案是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並沒有違約,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

根據房屋買賣協議第三條之約定:“待買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時雙方同時到ⅹⅹ縣信用合作聯社將出賣人的該房的抵押權證全部取出)後,出賣人不再享有該房的任何產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此房的一切房產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歸買受人所有。”該約定説明被答辯人有先付清房款並協助答辯人到銀行取出房產權屬證明的義務,然後答辯人才有協助被答辯人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的義務,雙方履行義務有先後之分,即被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先,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後,現被答辯人未付清購房款,根據合同約定,答辯人有權拒絕交房和辦理過户手續。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且被答辯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於法無據,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ⅹⅹ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ⅹⅹ

  xxx年四月十五日

附:

1、本答辯狀副本2份;

2、合同複印件1份,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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