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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答辯狀

人身損害賠償答辯狀

答辯狀屬於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人身損害賠償答辯狀相關範例,供大家閲讀參考。

人身損害賠償答辯狀

人身損害賠償答辯狀1

答辯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現為xx省XX市XXXXX司機,住所地:xx省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於時過七個多月之後才進行定殘鑑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鑑;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説,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於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於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鑑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錯誤,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於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於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XX年—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XX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X月X日,共XX天;

關於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xxXX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xxXX元)。本案正屬於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於XX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最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於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並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後,不能再重複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鑑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於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隊於XXX年XXX月XX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XXXX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脱離不了干係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實際車主肇事後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覆函》(xxxx)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後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XXX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係。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XXX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範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

  二〇XXX年XXX月XX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

人身損害賠償答辯狀2

答辯人: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委託代理人:

答辯人因(xxxx)樓民初字第2299號健康權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之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系本案發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損害後果,應由被答辯人之父母承擔責任。

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心理和身體發育尚未健全,其各種行為都需要監護人的正確指引,其人身、財產和精神上均離不開監護人的看管和愛護。然而被答辯人之母卻沒有盡到其應盡之職責,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場合獨自玩耍,對小孩玩耍的範圍和玩耍的對象均沒有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最終導致如此令人遺憾的結果。

二、答辯人並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置於金虹廣場內的離心風機為經檢驗質量合格之產品,不存在質量方面的安全隱患。且該風機的風扇外設有防護罩,並非像被答辯人所稱“裸露在外”。此種小型離心風機的制動原理非常簡單,功率一般不超過750W。也就是説,小型離心風機並非高壓高功率的危險設備,使用起來就類似於日常小家電。很顯然,對於這樣一台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電器,並不會給周圍環境帶來致害危險,答辯人因此無需對其“特別”關注以防止安全事故,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説,即便如被答辯人之父母所述,在離心風機上貼上“危險”、“小心”等字樣的警示牌,對於年幼的、不識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虛設。而對於正常的成年人,觸摸轉動中的風扇可能產生何種危險,屬於常識,無需提示。事實上,具體到本案,一台功能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型風機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僅僅是人的行為;導致本案後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無知行為和小孩父母對孩子行為的放任和不關心等不作為行為。而答辯人在廣場安排了保安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採取了救助措施,已經履行了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並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提交的《鑑定檢驗報告書》的鑑定結論不具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

被答辯人提交的《鑑定檢驗報告書》的鑑定結論將被答辯人評定為十級傷殘。該鑑定結論是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第J)6)條為“參照”之依據,而被答辯人年僅六歲,並非勞動者,不應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依據《傷殘等級鑑定具體標準》4.10.10關於肢體損傷如何評定傷殘等級的規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或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的情況下,方可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而被答辯人經鑑定機構檢驗為“右手掌尺側可見縱行疤痕,右無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節屈曲攣縮畸形,功能喪失”,顯然達不到評殘標準。故此,請求法庭對被答辯人提交的《鑑定檢驗報告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均不予確認。為便於法庭查明被答辯人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事實,答辯人已提交重新鑑定的申請。

四、本案發生後,被答辯人之父母經常到答辯人的經營場所鬧事,出於正常經營的需要,同時結合人道主義關懷之精神,答辯人支付了12000元予被答辯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夠就此終結。不料,被答辯人在此之後竟仍然作出在答辯人經營場所向顧客和設備淋糞便的野蠻、荒唐之舉動,造成答辯人數台機器設備受損。此案答辯人已另行起訴。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x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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