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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

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

近年來,發生人身傷害賠償糾紛的不在少數,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

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1

答辯人:xx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答辯人因原告樊某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參加訴訟,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樊某某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庹某某與樊某某之間為幫工關係,此次事故的責任應由被幫工人庹某某承擔,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答辯人確實與羅某某鑑定了《模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將橋頭鎮電鍍基地工程的部分工程任務分包給了羅某某。但對於羅某某將搭架項目再次分包給庹某某並不知曉。且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中也沒羅某某和庹某某之間任何的書面協議,可見這是羅某某和庹某某的私下行為,答辯人根本無從知道。對於原告提供的談話筆錄中所講述的,所謂由庹某某僱傭其嫂子樊某某的事實更是與答辯人無關的。

其次原告並沒有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樊某某與庹某某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既沒有書面的僱傭合同,也沒有工資單等任何能夠證明僱傭關係的有效證明。唯一能夠證明樊某某與庹某某存在僱傭關係的只有其代理人做的三份調查筆錄。

但在羅某某的調查筆錄中,羅某某隻是談道“她(即樊某某)是庹某某的嫂子,是庹某某叫過來做事的。我從老蔡(即蔡某某)手中接過的工程後又將其中搭架的項目包給了庹某某來做。”從這份筆錄中我們只能夠知道樊某某是被叫來做事的,至於其是否是受庹某某僱傭從事搭架的工作根本不得而知,而陳某某的調查筆錄也是如此。唯一能夠證明原告受僱從事搭架工作的只有庹某某的筆錄,但庹某某與樊某某是親屬,具有明顯的利害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而且我們知道,施工過程中的搭架項目是一項具有高風險的工作,其需要一定的體力、技能。這種工作由於出現意外事故的概率高於一般工作,所以多數都是男性擔當,女性因先天的體能弱勢一般無法勝任如此高危的工作。但庹某某卻讓其嫂子樊某某從事如此危險的搭架工作,這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根據羅某某和陳某某的筆錄,我們可以知道,樊某某雖然被庹某某叫來在工地上做事,但並沒有證據證明樊某某從事搭架的工作,樊某某與庹某某之間的僱傭關係更無從考證。顯然由於雙方之間的親屬關係,再結合目前的證據,雙方更多的是一種幫工的法律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即由庹某某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存在勞務關係,答辯人也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原告在起訴狀中基於僱傭關係,要求答辯人與其他兩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很顯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分析法條我們知道第三十五條採用的是過錯原則,而非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無過錯原則。因為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時,有認真完成僱主所指示的工作的義務,同時應負有照顧自已的義務,假設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是因為自身存在過錯,則提供勞務一方本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完全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顯然是顯失公平的。對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也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損害人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説,如果提供勞務一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自己受到傷害,則可以免除或減輕接受勞務一方的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即使原告樊某某本身沒有存在過錯,也應該由接受勞務一方即庹某某承擔責任,而答辯人作為發包人並不用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顯然是相互衝突的,而根據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司法解釋的法律位階當然低於《侵權責任法》,且《侵權責任法》又屬於新法,無論按法律位階或者是新舊法適用的原則,都應優先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而非原告在起訴狀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2、樊某某是否是在為庹某某提供勞務時受傷,也沒有證據證明。如之前所述,本案唯一能證明樊某某是在提供勞務時受傷的只有原告代理人所作的三份調查筆錄,但這三份筆錄既沒有人能直接證明原告是為了搭架子而摔下來,也沒有人直接目睹原告是因何摔下來的。

三、賠償的項目和數額過高

綜上事實結合法律規定,答辯人認為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起訴要求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永嘉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某某有限公司

  xxx年 月 日

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2

答辯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現為湖南省XX市XXXXX司機,住所地:湖南省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於時過七個多月之後才進行定殘鑑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鑑;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説,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於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於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鑑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錯誤,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於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於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XX年—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XX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X月X日,共XX天;

關於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湖南XX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湖南XX元)。本案正屬於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於XX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最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於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並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後,不能再重複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鑑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於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隊於XXX年XXX月XX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XXXX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脱離不了干係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實際車主肇事後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覆函》(2001)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後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XXX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係。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XXX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範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

  二〇XXX年XXX月XX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

全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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