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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調解工作的新探索管理論文

社會調解工作的新探索管理論文

摘要:“和好屋”調解組織在當前基層矛盾化解中的影響力不斷提升,其調解工作的成功同一支出色的“老孃舅”隊伍和有效的工作機制密切相關。這種新型糾紛調解模式,既是基層矛盾糾紛處理中司法和社會管理的創新之舉,也保證了當事人糾紛自決意識的充分實現。

社會調解工作的新探索管理論文

關鍵詞:和好屋糾紛社會調解社會管理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1年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項目“創新社會管理視域下‘老孃舅式’社會調解人才隊伍建設研究(項目編號:R2011A019)”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胡行華,浙江工商職業技術學院講師,碩士,主要從事政治哲學和法學研究;王博,寧波日報記者,學士;黃佳娜,共青團餘姚市委員會工作,學士;張毅,寧波市海曙區司法局,法碩,主要從事司法行政工作。

中圖分類號:D926.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5-180-03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處於重要轉型期,各類基層社會問題日趨複雜多變,如何正確處理和創新解決各類社會矛盾,已成為當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議題。

一、問題的緣起

作為寧波市最先發起、最具影響力的海曙區西門街道“和好屋”,自成立以來,圍繞“和”字做文章,以街道和諧促進服務社為平台,發揮社區專職調解員在矛盾化解過程中的主力軍作用。“和好屋”在化解基層矛盾中的效果如何,以下兩則發生在西門街道轄區內普通案例的成功調處或許可以説明。

案情一:“和好屋”成功調處“清官難斷的家務事”:2011年10月9日,轄區居民袁某與江某來到“西門和好屋”請求幫助處理因非婚生生子引發的糾紛。經調查,袁某系已婚,認識江某後,發生婚外情而生下一子,袁某不想因此離婚。江某不想勉強但希望袁某能承擔孩子撫養費。雙方就血緣關係確認、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多少問題產生糾紛。

因為案件涉及法律問題多,案情較為複雜,處置不當很容易影響雙方生活,還可能對孩子產生不利影響。為此“和好屋”與海曙區人民法院西郊法庭聯繫,由法院人員參與案件調解,法院人員從法律規定角度對案情進行解析,以案釋法,對一旦調解不成通過訴訟途徑處理利弊進行預測。在法院協助下,通過“和好屋”調解雙方達成撫養協議,孩子由江某撫養,袁某承擔孩子撫養、教育費至成年。

案例二:通過“陪審團”式公開裁決,“和好屋”妥善解決了近鄰之間難解的結。2011年1月31日,家住柳莊街68弄某户居民毛師傅來社區反映,樓下的社區活動室晚上打乒乓嚴重地影響了他的正常休息,社區居委會及時的進行了調解,同時也馬上調整了有關活動制度,但是在這之後,雙方仍然因開放時間發生了不愉快,同年5月28日當天雙方矛盾升級,毛師傅用膠水把老年活動室門鎖損壞。同年6月2日,“和好屋”介入處理此事。考慮到事件牽扯的利益方人數較多,因此採用聽證形式,由“和事佬”主持調解,為提高成功率,還請來寧波電視台“孃舅大石頭”與社區和諧促進服務團成員一起組成“陪審團”參與調解。通過激烈的`辯論,在孃舅大石頭、社區和事佬、和諧促進員的耐心調解下,打球一方表示儘量在晚上八點之前結束,而毛師傅也承認封門是自己的不對,以後有事一定會和對方好好溝通,不會再做出過激行為。至此,這起矛盾圓滿調解結束。

以上兩則案例,只是西門街道轄區內所調處的眾多複雜矛盾糾紛之冰山一角。據統計,僅2011年一年,西門街道“和好屋”通過採取教育的、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等多種手段,調處各類矛盾糾紛689起,社區內各類糾紛參與調解率到達100%,成功率99.6%。“和好屋”緣何有如此調處複雜社會矛盾的威力?其工作的機制、機理如何?以下,我們將從“和好屋”的組織架構、工作機制和背景等方面,對上述系列問題進行探討。

二、“和好屋”組織建構和工作機制

“和好屋”調解工作的成功,同其有效的工作機制和一支出色工作的“老孃舅”式調解人才隊伍密切相關。

(一)依託“十加十”式的人民調解“陪審團”,建立人民調解聯動機制

針對新時期不斷湧現的各種社會矛盾,西門街道創新社會管理,不斷提高矛盾化解能力和水平。通過整合專職調解員、社區民警、勞動監察人員力量,街道形成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機制;同時依託“十加十”和諧促進服務團,各社區建立起由和諧促進服務團成員組成的人民調解“陪審團”。

“陪審團”裏,第一個“十”以緊密型團隊為主,具體包括醫生、民警、城管隊員、聯居幹部、法制促進員、專職調解員等共計十人;第二個“十”相對鬆散,包括業委會代表、物業工作人員等陪審人員。但凡遇到複雜的矛盾或是社區多次調處都不能化解的矛盾,由服務團團長召集“老孃舅”們再次組成“陪審團”,多方面聽取矛盾當事人的意見,發揮羣眾優勢,給糾紛當事人多方面做工作,促成問題及時得到有效化解。

(二)曉之以法,建立法院提前介入,形成“訴調對接”機制

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情況下,如何讓調解工作更好地銜接司法訴訟程序、最大限度符合法律法規,是西門街道“和好屋”調解工作的努力方向。調解中的簡單問題,由社區、街道層面解決;複雜問題,則請海曙區法院西郊法庭協助,向具有處理該類案件豐富經驗的法官陳述基本案情,法庭進行“預判”,告知當事雙方法律後果等,然後由雙方選擇繼續接受調解或訴諸司法訴訟。由此,西門街道以“和好屋”為平台,使基層的人民調解活動與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實現了無縫對接。

“訴調對接”機制除了體現在法院人員直接參與調解工作以外,還可以體現在調解結果和司法確認的銜接中。“和好屋”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鼓勵當事人對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去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從而,《人民調解法》中關於人民調解協議書司法確認的規定,從白紙黑字的書面形態走向了現實的司法實踐。

(三)打破傳統“一調終局”模式,改傳統的“一調”為“二調”

“和好屋”調解組織成立以前,對發生在轄區內各類糾紛的調解一般只在社區層面實行“一次調解”。不論調解成功與否,當事人僅有一次機會,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認為調解協議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糾紛當事人只能尋求訴訟途徑解決。

美國當代著名政治哲學家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機構,或更準確地説,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於社會合作的利益之劃分的方法”為了突破傳統“一調終局”模式的困境,提高調解工作的適用率,把好社區調解質量關,特別是讓可能存在有失公平的調解有糾正的機會,西門街道在街道層面也設立了調解組織。這樣,在社區和街道兩個層級均設置了“和好屋”。從調處的糾紛類型來看,街道層級的“和好屋”調處的糾紛包括跨社區的糾紛、經社區調解不成功而當事人雙方仍然有調解可能的糾紛,以及當事人認為社區調解不公但仍願意再次進行調解的糾紛等類型。改“一調為二調”,使矛盾糾紛的調處又多了一次嚴格的檢驗,公平正義的實現也多了一道保險。

三、“和好屋”調解組織的存在背景解讀

(一)“和好屋”調解組織的存在反映了當前基層矛盾化解的現實需求

目前,西門街道轄區內的社區、街道兩級“和好屋”共聘用有15位具有豐富調解經驗的“老孃舅”、“和事佬”。這些在“和好屋”從事調解工作的“老孃舅”,主要由一些在本社區內具有較高威信的離退休老黨員、老幹部及政法的工作者等構成,具備一定的法律政策等知識。他(她)們普遍年齡在50-70週歲,一般都在本社區內生活較長時間,熟悉本社區生活,同當地羣眾具有密切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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