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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課堂實踐教學的探索論文

民法課堂實踐教學的探索論文

在教學中,如何適用教學方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變得尤為重要,在過去的幾年中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等實踐教學方法經常被提及,但民法的課堂教學中究竟怎樣擴充各類實踐教學的內涵,提升教學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課堂實踐教學的探索論文

民法在現實生活中的適用範圍極其廣泛,集中反映經濟利益與人身利益最為直接、最為普遍的關係。目前雖不同學校和專業的學生民法課時差異較大,但其課堂教學多為教師精細講解概念、學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偶爾會穿插一些案例進行説明,終未能突破從理論到理論的限制。這對於初學民法的學生,容易產生厭學情緒,更易被紛繁複雜的民法術語所困惑。

案例教學在民法課堂中的選擇性運用

案例教學最早起源於19世紀70年代哈佛法學院對學生的職業訓練中。1875年,哈佛法學院首任院長克里斯托弗?哥倫布?蘭德爾,明確提出把案例法應用於法學教育,認為案例能夠成為理論法學最為有力的媒介,唯有通過仔細分析法官在判決重要案件時的推理過程,方能洞悉潛在的法律原理。有學者認為,所謂案例教學是教育者根據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為基本教學資料,將學習者引入教學實踐情境中,通過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多向互動,平等對話和積極研討等方式,從而提高學習者面對複雜教育情境的決策能力和行動能力的一系列教學方式的總和,它不僅強調教師的教,更強調學生的學,要求教師和學生的角色都要有相當大程度的轉變。i案例教學其實質在於情境運用和師生互動,這對培養和提高法學學生理解及運用法律的能力,推動教學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運用案例教學可以豐富民法教學,有助於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深化對基礎知識的理解,通過案例教學可以檢查教學效果。另一方面,很多民法概念如民事法律行為、物權等比較抽象,概括性、邏輯性強,如能運用典型、生動的案例教學,通過分析討論,更易使學生融通不同知識之間的層次,提高學生學習的實際效果。然而,案例教學在民法課堂教學中並不應是頻繁運用,亦或不論總論、分論均有一定課時比例進行案例教學法,而應進行選擇性應用。

(一)案例教學選擇性運用的緣由

源於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法具有判例法的傳統,其要點在於教師提出問題,組織學生分析、討論和回答,由學生自己歸納出結論。重在激發學生獨立地思考和研究,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實踐能力。而學生也在學習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的基礎上,通過案例研判,提高判斷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會用法律的思維去思考問題,從辯爭中尋求真相。這一模式和通過對不同判決的研究去尋求法律規則並加以運用的傳統,甚至是英美等國的法律、政治制度相適應的。ii在大陸法系國家,有法學家長期研究法律的傳統,存在成文法的立法習慣,在實踐中更是援引成文立法規定進行判決。對法學學生的教育以系統的法學知識講授為主,側重於灌輸給學生法律的基本理論,更注重學生對整個法律體系的理解,因此在教學中,勢必讓學生首先掌握學習運用成文法的基本思路,具備一定的理論基礎,而在此基礎上可就民法的部分內容選擇性進行案例教學。

(二)教學內容的選擇和教學方式的組織

著名的法學家E博登海默先生認為,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外,還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複雜藝術。案例教學無疑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之一。在選擇作為案例教學的內容時,應當考量這一內容的難易程度、重要性和以案例方式進行教學的可行性等。目前大多數院校會在一年級下學期或二年級上學期開設民法課程,此時學生對於整個民法體系或不同法律之間的邏輯關係還不是很清晰,因此應當選擇難易適中的內容進行案例教學。在期末階段,則可針對綜合性較強或較難理解的內容,設計出案例教學,以進一步深化學生對於整門課程的理解。

同時,由於案例教學以學生已掌握一定的理論知識為基礎進行案例的探討和分析,所佔的課時比例又不能過多,所以教師首先應當將民法的重要概念如法律關係、自然人、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等講解清楚,再就民法中的重要內容如民事行為效力欠缺情形、代理及無權代理、所有權與共有、擔保物權、債的不同類型、特殊侵權責任和遺產的分割與處理等設計出一定的案例教學課程。而通過分析案例又可以使學生對民法概念和相關法律關係進行加深理解,如合同關係、侵權關係、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關係等。以上的部分在民法體系中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對此設計出案例教學一般不會影響其他部分的教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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