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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續簽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續簽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1

用人單位(甲方):x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

員工姓名(乙方): xxx

員工身份證號碼: xxx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簽20xx年11月1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續簽合同期限從20xx年02月01日至20xx年02月18日止。原勞動合同書、變更協議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本續簽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勞動合同續簽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身份證號碼:

日 期:日 期:

續簽勞動合同2

單位領導:

本人 xxx,男,xx文化,xxxx 年 xx 月與貴單位簽訂為期x年的勞動合同,現在貴單位xx部門上班。x年來,我在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範,認認真真地做 好了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合同到 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內,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工作過程中保持良好的工 作態度,與同事融洽相處,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佈置的 每一項任務,並協助同事完成各項工作。

二是合同期內,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一年來,在同事的支持 下,工作之餘,積極主動地抓好專業經驗的學習,不斷為自己“充電 加油”。對工作中涉及到的部分軟件進行進一步的掌握,達到熟練運 用的程度,另外,對其它與工作相關的知識,我也是努力學習,儘快 掌握,不斷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夠更快、更好的完成。

x年來,雖然在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無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自己的各方面與貴單位的要求比,還有很大的差距。今後,如果貴單位同意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更加發奮工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xxxx 年 xx月xx 日

續簽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續簽具體應注意如下事項:

1、根據《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簽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知識延伸:勞動合同續簽流程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

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後,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勞動條件而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

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對於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來説,就可以通過徵求勞動者意見的方式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變成勞動者的單方意思表示。

最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

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人身關係的一種法律憑證,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保障。所以,不論是在首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都要多加註意合同的細節和內容,約定的事項都要符合法律規定,這樣才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關於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你還有疑問的可以諮詢網站的在線律師。

續簽勞動合同4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會對勞動合同的期限作出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也可以繼續續簽。勞動合同續簽一般會涉及一些爭議,怎麼來避免這些爭議?

勞動合同續簽爭議怎麼避免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員工常見的離職形式之一,但由於《勞動合同法》新增了不少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有關條款,這就為實踐中因合同終止與續簽而引發的爭議埋下了伏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在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合同約定條件下勞動者仍拒絕續簽的情形。此外,如用人單位直接決定不續簽,或用人單位降低待遇標準勞動者拒絕續簽的情形,用人單位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儘管法律規定非常明確,但圍繞“是否願意續簽”、“是否維持原待遇”等問題,在實踐中卻爭議不斷。

案例1:如何界定“是否同意續簽”

宋某在某外資企業擔任銷售主管,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至20xx年11月30日到期。20xx年11月中旬,公司總經理找到宋某瞭解續簽意向,並稱願意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原待遇保持不變。宋某先表示不願續約,後經過挽留又表示“即使續簽也不會努力工作”,由於宋某態度消極,雙方最終不歡而散。

20xx年11月30日,該公司為宋某辦理了離職手續但未支付經濟補償。12月初,宋某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4萬餘元,該案最終因用人單位舉證不足而敗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續簽合同也不例外,應當側重考慮當事人的內心意願。本案中,在用人單位與宋某談話時,宋某首先表示“拒絕續簽”,而後又表示“即使續簽也不會努力工作”,從字面意思理解,似乎是“願意續簽”,但其態度搖擺不定,且明確表示出“不會努力工作”,隱含着某種不滿和消極態度,由於勞動合同訂立必須以雙方互信為前提,而宋某的表態顯然是在破壞這種信賴關係,筆者認為應認定為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故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補償。可惜的是,該用人單位並未以書面方式進行溝通取證,導致最終無法舉證而承擔敗訴的後果。

員工拒絕續訂合同是一個“消極行為”,用人單位應當通過相關“積極行為”加以證明。如向員工送達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勞動合同文本等。如員工未在指定期限內回覆或簽署,則可以證明員工存在“拒籤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便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案例2:如何理解“維持原約定條件”

李某於20xx年10月17日進入某企業管理諮詢公司從事法務工作,雙方簽有2年期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為20xx年10月16日。

20xx年9月9日,該公司向李某發出合同到期員工意見徵詢函一份,內容為:“您的勞動合同將於20xx年10月16日到期,您是否願意續簽合同?請於20xx年9月20日前將本意見函交至行政人事部”。但該徵詢函並未談及勞動報酬等待遇問題。20xx年9月27日李某在員工意見欄內註明不予續簽,在合同到期日後便不再來上班。此後不久,李某卻申請仲裁,要求該單位支付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8000元。

按通常理解,在未寫明待遇的情況下發送徵詢函,應指以原合同待遇詢問員工是否願意續簽合同。而李某在收到該徵詢函後如對合同待遇問題存有疑問,理應先與公司溝通後再給出是否續簽的決定,但其在收到徵詢函後並未提出詢問或異議,反而直接標註“不予續簽”。顯然,李某不予續簽的表示是指即使公司不變更原合同待遇,李某也不願意再續簽合同。該案人民法院最終以上述理由判決該員工敗訴。

未明確報酬的前提下續簽合同易引發爭議,而勞動報酬又關涉員工切身利益,筆者建議用人單位加以明確。當然,勞動者在續簽過程中亦有必要加以注意。

案例3:“原約定條件”需要書面確認嗎?

王某20xx年進入某地產公司工作,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2500元,20xx年3月王某月工資調至4500元,但未有書面確認。20xx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前,公司詢問王某是否願意續簽合同,待遇與原合同記載的工資標準即2500元一致。王某當即表示,應該按調薪後的工資標準執行。雙方未能完成續簽,後公司亦未支付經濟補償。王某隨即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

本案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單位是否已經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用人單位的“加薪”常無書面確認,且不會對勞動者產生不利的影響,此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變更應當優先考慮其實質要件即“協商一致”,而不能以缺乏“書面”的形式要件為由加以否定。本案中用人單位以2500元標準續訂合同,未滿足“維持或提高原合同約定待遇”的條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應指合同到期前最後一次約定的工資標準,而並非合同初始訂立時約定的標準。工資標準調整後未經書面確認但已經實際履行的,應視同約定了新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能機械地理解法律條文,刻意迴避經濟補償的支付。

案例4:拒絕續簽其他類型勞動合同也要支付補償嗎?

鄭某在某營銷公司從事某食品項目的促銷工作,雙方簽訂了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0xx年11月8日,該項目終止。公司人事部主管遂找到鄭某,稱公司現承接了另一促銷項目,問是否願意在維持原待遇的前提下續簽合同。鄭某明確表示不願續簽,但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最後由於公司拒絕支付而發生爭議。

本案庭審中,公司以“維持原待遇員工拒絕續訂合同”為由,辯稱無須拒絕支付經濟補償。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於該條例並未規定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例外情形,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於勞動者拒絕續訂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是針對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不包括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勞動合同類型的選擇,平衡用工靈活性與補償成本的支付。

在勞動合同終止、續簽過程中,用人單位應正確理解法律,誠實地與員工積極溝通,並注意合同終止的意見徵詢、通知送達、證據取得與保存等工作,如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積極履行義務,避免終止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爭議怎麼避免的解答,希望可以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勞動合同方面的爭議,如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爭議怎麼辦?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請聯繫我們的專業律師為您做詳細的法律解答。

續簽勞動合同5

呂向成:我是天長企業技術開發部的一名工程師,從入職到現在一直做開發工作。今年4月20日,我的3年勞動合同即將期滿,前些日子人力資源部通知我,公司今年出台新規: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的職工,續簽時都與單位下屬的銷售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工作崗位不變。與子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我沒意見,但新合同中規定我的考核工資、績效獎金都要按銷售公司的業績來發放,這無形中降低了我一半的薪水。雖然人力資源部表示銷售公司的效益會逐步提高,我們的考核和獎金到時就多了,甚至會超過現在的水平,但這畢竟只是期望,實際能否達到誰也説不準。同時,公司還表示,如果我不同意,算我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將不支付任何補償。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武麗君: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續簽或者終止。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在續簽的勞動合同中降低了勞動報酬、變更了勞動合同的主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您可以選擇接受單位的條件而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若公司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您可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續簽勞動合同6

一、目的和範圍:

本着公司與員工雙向選擇、自由用工的原則,監督中心承諾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圍,良好的學習、培訓環境,提高員工績效和勞動保護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與《勞動法》相一致,如有不同解釋,以公司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為準。 本規定適用於監督中心所有員工。

二、權利和責任

1、 監督中心主管負責與公司人事一起統計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

2、 公司人事主管提前2個月通知監督中心合同到期的員工;

3、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

4、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1個半月與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面談,同時填寫評價表;

5、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一個月把員工填寫的《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和評價表提交公司人事;

6、 公司人事委討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0天通知員工本人。

三、具體規定:

1、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提前1個半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如果本人在海上或者

外地工作,應本人簽字後以傳真或掃描的方式把意向書反饋到監督中心;凡不按時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視為自動放棄續簽合同的權利;

2、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不願意與公司續簽合同,應提前1個月向監督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監督中心考慮與員工面談並做相應的挽留工作;如不能挽留,應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交員工申請給公司人事部門;

3、 填寫了《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表示本人願意與公司續簽合同,由監督中心經理與員工面談,並填寫《員工評價表》,對員工進行一個合適的評價以及推薦公司續簽合同;

4、 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理由

1) 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最後一名;

2) 合同存續期間四次績效考核最後一名,並無任何改進措施的;

3) 無理拒絕工作三次以上的;

4) 工作態度惡劣,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四次給予低評或者兩次被甲方遣返的;

5) 一次性連續曠工達10天以上或者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達20天的;

6) 本人不願意續簽並經過監督中心經理挽留仍不願意續簽合同的;

7) 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的;

8) 給監督中心乃至公司造成聲譽受損的;

9) 泄漏公司祕密,例如泄漏工資獎金等公司規定的祕密;

10) 其它。

四、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解釋:

1、 一次性連續曠工是指海休期間休完海上佔用的雙休和節假日逾期不到公司報到的,並

無任何書面或者電話、郵件等方式請假的員工;

2、 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時間20天為界,20天以下員工本人書面表示有悔改意向的, 應給與訓誡和降級處理,原則上監督中心應給與續簽推薦;超過20天並經過談話仍然 不願意悔改的員工應推薦不予續簽合同;

3、 其它解釋應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則向良好意願方向解釋。

五、附件

附件一: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員工本人填寫)

續簽勞動合同7

  一、不續簽,繼續留用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二、不續簽,終止勞動關係

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自20xx年算起)。

一般來説,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否則應支付一定的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相關的失業保障金。

在生活中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關係的情況一共分為兩種,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進行應對,如果小編給出的建議都不符合您目前所面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詳情諮詢我們網站專門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專業律師。

續簽勞動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 註冊地址:

乙方(勞 動 者):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續簽原勞動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並簽訂本勞動合同續訂書。

一、 原簽訂的勞動合同於 期滿,本次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第 種形式。

①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②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止。

二、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制度、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等按照原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三、 雙方協商變更或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 除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約定外,其他內容與原勞動合同的內容一致並持續有效,甲乙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若原勞動合同約定內容與現行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執行。

五、 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私自塗改無效,若要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六、 本勞動合同(續訂書)一式叁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交乙方檔案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續簽勞動合同9

尊敬的領導:

我叫張曉金,女,於20xx年x月xx日與貴單位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現在貴單位福建土樓洪坑景區票務部門上班。三年來,我在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和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範認認真真做好了本職工作,較好的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任務。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簽勞動合同,其理由在合同期內以優質的服務樹立了良好的對外形象。我在景區上班工作始終牢記貴單位的服務宗旨。樹立單位優質服務的形象,做到早上班,遲下班,耐心細緻的數好每一分錢驗好每一張票,給遊客一個滿意的服務,贏得了遊客的滿意和信任。合同期內以頑強的毅力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積極主動的抓好業務學習,不斷的自我充電。現在業務工作操作流利,我個人上班期間滿意發生一起因業務不熟而被拴住,以致耽誤遊客時間的事。

希望

貴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更加發奮工作,以優良的作風,一流的服務展示單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續簽勞動合同10

甲 方: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係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並確認合同為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業務代表 工作,詳見“職責描述”。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亞市 。

第四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五條 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或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1. 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臵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2.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六條 乙方實行 不定時 工時制。

第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於每月10-15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九條 乙方任職不同的職位和不同的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獎金。但甲方可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以變更通知書為準)等,調整乙方當月的工資標準,但不可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章 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條 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 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第二職業或活動,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崗位職責、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安全準則等),均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上述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甲方不做經濟賠嘗)。

第十三條 乙方已收悉並詳盡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自願嚴格遵守並接受獎罰。

第六章 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轉正 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海南 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工作的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職業技能、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衞生等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教育培訓。

第八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 變更相關內容。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時間的,除非甲方認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則視為乙方辭職,甲方可通知乙方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無需任何賠償。

1. 如無特別約定的,合同簽約後三天內員工未能上崗的。

2.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致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3. 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户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4. 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職達三天以上;

5.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6. 未經公司書面同意,在第三方兼職或在公司期間做公司以外業務的,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 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兩萬元以上的。

8. 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10.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11. 乙方經多次指導或培訓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12. 乙方違反公司保密工作要求,給公司造成相關損失的。

1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期限滿後,公司就當前運營情況和個人考核狀況進行續簽。

第九章 後合同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均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但需要提前30日書面向對方提出。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乙方應履行完下列義務,甲方才為乙方結算最後一個月工資及其他費用:

1. 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 完好歸還其佔有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3. 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

4. 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5. 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6. 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如乙方需要,應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三十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 應乙方要求, 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績效證明。

第二十六條 乙方不辭而別,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義務, 或者辭職未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與乙方離職相關的手續的, 視為乙方放棄甲方提供的任何福利待遇, 甲方不予結算相應的工資及其他費用。

第十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轉正後,任何一方在對方未違約的前提下,提前終止合約,乙方必須履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義務,否則不結算離職前的工資;如因甲方單方面原因終止合同,甲方需按國家法律規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年限給予相應賠償。

第二十八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但並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依法向乙方追討。

第十一章 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二十九條 乙方在合同期間如有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或學習考察,約定為甲方的服務期應相應延長。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第三十條 雙方也可另行簽訂《培訓/考察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並執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內容:

1. 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範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祕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 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範圍一般包括客户名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進貨渠道、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3.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十二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時,應充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乙方保證符合甲方如下錄用條件:

1.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符合崗位要求。

2. 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它任何單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係。

第三十四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所創作的職務作品的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第三十五條 自本合同生效後,雙方之前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於《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十六條 乙方同意,在其處於聯繫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託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繫人”作為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受委託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第三十七條 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續簽勞動合同11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於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佔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通過以上與小編一起了解了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對於這方面的內容我們有一個簡單的瞭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以及法律資料,可以諮詢,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會在第一時間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實際提供幫助,幫助您解決您有關方面的法律問題,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雖然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但該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一)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又稱之為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意義在於指導和監督當事人保質、保量地、按時全面完成合同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藉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約全面履行原則是決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違約的法律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應按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該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但是,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履行附隨於主合同的其他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包括:(1)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當將有關重要的事項、情況告訴對方,例如,一方因客觀情況必須變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都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2)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對方的事務,不僅要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配合對方履行義務。(3)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對屬於對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對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以外,當事人還應當履行其他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防止損失擴大。(4)提供必要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該項義務與協助義務緊密相連。當事人相互之間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就必須要為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5)防止損失擴大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致使當事人遭受損失,雙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不管這種損失的造成與自己是否有關。《合同法》第119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係。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對公司來説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事務,那麼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小編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關於公司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注意的事項

1.簽訂合同首先要明確的兩個基本原則:

(1)如果不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簽訂書面合同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是作為證據,糾紛發生後,可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實自己主張的憑證。

(2)對合同的各個條款要做到明確、詳細。

2.簽訂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依據不同的簽約人要着重審查如下材料:

(1)由對方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約的情況

①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而且是否真實,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

②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合同上的簽約人有出入;

③簽約人的身份證等有關身份材料的審查;

④對方營業場所以及是否正常經營等。

(2)由對方特定的業務員簽約的情況

①業務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②業務員與委託單位的關係;

③業務員與委託單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手續;

④業務員是否得到委託單位的授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委託代理的權限、委託代理的期限。特別防範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⑤委託單位是否有企業營業執照,簽約時是否還存在。

總之在簽約之前務必要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具體認真的核實。採用的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寫信、發函、上門考察,以及到有關部門查詢等。在經過一番調查的基礎上,較為具體地掌握對方的情況,這是簽訂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內容的審查。

一般來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報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點、方式;⑦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違約金計算方式);⑧解決爭議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員會)。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關於合同管理機構

根據公司的管理體制規定,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在業務開發部門,有的在財務部門,有的在工程部門,有的在質量管理部門,但不管是由何部門管理,都要明確職責和權限。

2.關於合同管理程序,方法與過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如何控制,避免簽訂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簽訂前的評審:

首先涉及由哪個部門或哪幾個部門負責評審及評審的內容和範圍等要明晰。評審內容也要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應涉及對客户資信評估,遞交項目建議書方面的項目報價,自我評審與控制,對客户相關要求的評審,合同風險評估。

(2)合同起草與簽訂

誰負責合同起草與簽訂,誰負責審核與批准。

(3)合同的變更管理

應明確一般變更的評審人與重大變更的評審人。

(4)合同履行的跟蹤

要明確合同跟蹤合同履行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定期對合同的整體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5)合同收尾階段管理

對已經完成的重點項目,應明確由哪個部門提供合同總體運行報告,對成本和風險控制作出有參考價值的總結。

3.關於合同管理責任

為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行,應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

4.關於合同信息管理與備案歸檔

明確合同文本管理部門及對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權限及程序。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麼如果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閲讀了解。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果想要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該公司上過班的任何證據,例如: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剛剛離職的,如果一個月之內離職的,還跟公司存在與你相同爭議問題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請仲裁。

二、如果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幹,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該得的權益,流程大致如下:

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信息,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瞭解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麼,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網友提問:

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麼?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併發出招工信息,並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説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説明,則屬於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於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五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複雜的反覆協商,最後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於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並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鑑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對勞動合同訂立的理解有哪些誤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勞動合同認識中,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也存在着一些誤區,本文總結了對勞動合同訂立的一些誤區,僅作參考。

“臨時工”不用籤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台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勞動法》頒佈實施後,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後再籤正式勞動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

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

目前,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您對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有什麼法律疑問,歡迎免費諮詢我們專業律師,他們會及時給您回覆。

續簽勞動合同12

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

每一份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在勞動合同屆滿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進行協商後,可以續簽勞動合同。那麼要是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的話該如何賠償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1. 工齡經濟補償金

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合同合法終止(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而這種情況又恰好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給以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説來主要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2. 賠償金

而針對一些勞動單位逃避經濟補償的責任的,我國法律也作了相應的懲罰性的賠償規定。這主要見於第八十五條中針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我國法律還作出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的規定。

3. 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到期,無論續簽還是不續簽,用人單位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另外,如果單位在沒有及時續簽而繼續維持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的,則屬於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要求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參見第八十二條)。

需要補充的一點是,上文提到的法律依據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相關的經濟補償也應當由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即20xx年1月1日以後)。

續簽勞動合同13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 工):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簽本勞動合同。

一、 原簽訂的勞動合同於 期滿,編號為: 。本次續訂合同期限為第 種形式。

1.固定期限:自 起至 止。

2.無固定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止。

二、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並於每月 日之前按照本崗位的工資分配辦法和支付方式,以 元支付乙方工資。

三、 乙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原勞動合同相關內容應作為爭議處理的依據。原勞動合同約定內容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 甲方和乙方在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延續至 年 月 日,合同續約期為: 年/月。雙方權利義務不變,仍適用原《勞動合同》的約定。

五、 本合同私自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六、 本勞動合同(續簽)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續簽勞動合同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經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自願,平等,合作的原則,達成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1條: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即終止執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續訂合同。

第2條:工作崗位

經雙方協商,約定員工在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公司可以根據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變換員工的工作內容,如雙方就工作變換達不成一致意見,則本合同自然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3條:勞動保護

1) 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公司需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員工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 公司根據員工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員工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3) 員工患職業病或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4條:工作時間

1) 公司實行每天八小時工作制,平均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為員工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

2)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違反計劃生育的除外)等有薪假期。

第5條:勞動報酬

遵守按勞取酬的原則,按公司現行工資制度確定員工的勞動報酬,月收入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實行記件工資。如員工的職務、崗位變動時,員工的工資可相應調整。公司支付員工的工資為税前工資,員工的個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

企業因生產或經營等原因,員工暫時不需上班,則按規定發給生活費。

第6條:社保福利

公司按國家規定為員工交納養老和醫療保險金,員工應繳納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公司從員工的工資中按月代為扣繳。或:應員工的要求,員工的檔案可以不按公司的要求進行轉移;並同意將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標準支付員工,由員工負責在其檔案所在地繳納,此後的一切結果由員工享有或承擔。

第7條:勞動紀律

1) 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 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員工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3) 員工如毀損或遺失公司財物的,依市場價格予以補償。

第8條 規章制度

下列規章制度與本合同同時生效:

1) 上下班制度;

2) 安全生產製度;

3) 質量管理制度;

4) 公司保密制度。

第9條:合同解除

9.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或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或嚴重失職;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2)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 公司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多餘職工或公司企業宣佈解散。

4) 員工違反國家法律被認定有罪或被勞動教養的。

9.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1)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或採取欺詐手段簽訂本合同的除外)。

3)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9.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 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2) 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

9.4 需經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9.5 公司按本條9.1項第2)、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國家有規定應予經濟補償的,公司按該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9.6 員工未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

1) 按正常生產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X月的月平均實得薪津計算;或

2) 按公司的實際損失計算,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招收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對公司的工作脱節而造成的生產、經營的經濟損失。

第10條 教育培訓

公司鼓勵員工參加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類培訓,凡員工參加經公司同意的培訓,公司相應地增加員工的工資收入或予以報銷相關的培訓費用。如公司外派員工參加培訓,則雙方另訂培訓合同。

第11條 保密義務

員工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之後對其在公司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公司、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商業祕密的義務。員工於離職辦理交接時,返還全部屬於公司的商業祕密的資料,包括記載着公司祕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第12條:離職手續

12.1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最後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移交公司指定人員。

12.2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須按公司規定填寫辦理《離職會簽單》。

12.3公司在員工辦完上述手續後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符合實際的評價,並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時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員工承擔:

1)員工未按公司規定辦妥離職手續的;

2)員工未按時領取和簽收離職通知和離職證明的;

3)員工不配合,致使公司無法將有關離職資料送達員工的。

第13條 合同無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本合同自始無效:

1)根本違反法律法規的;

2)員工在《職工登記表》上提供虛假信息,欺騙公司而簽訂本合同的;

3)員工為任何不合法,不正當目的而進入公司企業工作的。

第14條 通知送達

根據本合同要求所發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訊往來應用中文書寫並且由專人或以郵資預付掛號信函送達,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公司: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員工:

地址:

郵編

電話: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訊往來在下列首先發生的日期應被視為已正式送達:

1)如專人專送,則為收到之日;

2)如採取郵寄,則為寄出之日後5天,以郵寄憑證為準;

3)如由快遞傳送,即為快遞寄出憑證後的3天;

雙方確認:如送達地點需要變更的,一方將於變更後的次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上述確認的地點所送達的文書,不論是否收到,均視為送達。

第15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雙方協商;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16條 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為辦理社會保險使用,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簽約雙方已讀懂並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現自願簽字確認。

公司:

員工:

營業執照: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續簽勞動合同15

對於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公司會對該員工的工作進行考核評估,確定勞動合同續簽意向。勞動合同續簽規定如下:

一.確定勞動合同續簽意向的期限:

勞動合同到期前,人力資源部會根據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提前對勞動 合同將到期的員工進行工作考核評估。

1. 普通員工提前三個月;

2. 中層幹部提前半年;

3. 高管不用做續簽的工作評估(每年做述職報告並由董事會對其工作進行

評估)。

二.工作考核評估的過程:

1. 員工本人的自我評估(做為工作考評的一部分);

普通員工:《工作總結》

幹部:《述職報告》

2. 工作總結(述職報告)的內容:

A.進公司以來的工作歷程;

B.在奧特迅獲得的經驗和成長;

C.你愛奧特迅嗎?你願意繼續留在奧特迅工作嗎?你認為繼續在奧特迅工作有前途嗎?

D.有人説在奧特迅好混日子,你認為這樣的人適合留在奧特迅嗎? E.你認為奧特迅如今發展的如何?今後能發展得好嗎?

F.在今後的工作中你能為奧特迅盡哪些力量(包含對工作的建議、對公司的建議)?

3. 由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對其工作進行考評:

A.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的工作表現,填寫《員工工作考核表》,對該員工的工作按工作任務、工作能力、工作協調、責任感、工作勤惰、工作質量及紀律性等方面進行考核評估。

4. 根據工作考核評估的結果,做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續簽意向; 5. 填寫《勞動合同到期處理意向表》,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對工

作考評合格,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給出工作評價及續簽勞動合同期限的意見;對工作考評不合格,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給出不續

籤勞動合同的原因及理由(中層幹部由主管領導來對其進行工作考核評估)。

三.人力資源部根據考評結果,處理續簽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

根據部門及主管領導對該勞動合同將到期員工的工作考核評估,分別處理如下:

1. 對於公司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

A. 由員工填寫《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勞動合同意向書》;

B. 員工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2. 對於公司不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

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寫《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該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並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進公司的年限支付賠償金(20xx年以前進公司的,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

3. 員工提出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有以下幾種形式:

員工提交了辭職申請或終止勞動合同申請;

交回的《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意向書回執》上明確填寫了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員工收到《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意向書》十天內沒有將回執交回人力資源部的,逾期視為本人不同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以上由員工提出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幾種形式,公司都不予支付賠償金。

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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