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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集錦6篇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集錦6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集錦6篇

勞動合同 篇1

中新社上海八月七日電此間勞動保障部門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專項檢查半個多月來,已追繳社會保險費人民幣六百二十一萬餘元,追繳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九十九萬六千元。

自上月下旬以來,上海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已檢查用人單位一千九百九十一户,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六十五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三百五十二萬九千元,發放拖欠勞動者工資十萬元,處罰違法單位一百一十七户,處罰金額十五萬六千元。

檢查中發現,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用工登記手續。部分單位採取一些比以前更加隱蔽的方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不規範,必備條款不全的情況也比較多,尤其在一些中小型私營企業中比較突出。

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少新建單位在正式成立數月內不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不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部分用人單位,主要以製衣、製鞋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居多,為趕訂單等原因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針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申城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將本着執法從嚴的原則,加大執法力度,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完

勞動合同 篇2

(一)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1、 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為了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為了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只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後才能成就。

3、勞動者單方被迫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着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單方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

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30通知勞動者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在出現經營困難等情形,需要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勞動者或工會。

三、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勞動者單方辭職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通知勞動者,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文件;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義務,儘管該通知義務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使書面

的,但勞動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脅的情形下,無需通知;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作為補償。

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後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為了解決該問題,許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對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做出了規定。比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並在該規定第47條規定了未履行該終止勞動合同程序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筆者認為,北京市的此項規定,可以作為各地處理勞動合同終止案件時的參考,以便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再就業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儘管《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的提前通知義務,以及未提前通知的賠償責任,但由於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基於某種事實的出現而自然發生的。因此,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程序,並不必要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法律效果的消滅,比如: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但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期限屆滿後,未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此時,儘管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但雙方的勞動關係即已終止,只能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但不能主張勞動合同尚未終止。

四、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 我國《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除了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

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未做明確規定外,對於勞動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對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後,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

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法》對於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於20xx年1月1日後,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金計算範疇。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 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 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_________執行。

第十條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供貨方): 乙方(購貨方):

甲乙雙方本着共同發展,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 雙方方責任

1、甲方所供酒產品,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者達不到標準,乙方無條件退貨或換貨。

2、甲方需按乙方所需產品規格、數量及時送貨,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推遲送貨時間。

3、在本合作協議書有效期內,如甲方調整產品價格,應及時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按市場價格定價,在同等條件下以優先、優質、優惠的原則。

4、按照甲方的實際情況,配送贈品。配送贈品以送貨單為準。

5、甲方負責送貨到乙方指定的地點,由甲方承擔運輸費用。 乙方:

1、乙方應配合把甲方所有的產品送到。

2、按照雙方協商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

二、結算方式

以送貨單為準,每月10號前結清上月貨款。

三、合同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期滿壹個月內,甲乙雙方協商是否續約,本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有特殊情況不能履約,須提前壹周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四、違約責任

未經甲乙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中途終止協議,如有違約,履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損失。

五、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本協議壹式兩份,經雙方代表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用人單位(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乙方)性別

國籍(地區)

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傷,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自日開始。

3.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合同期自年,自年月 日起至 工作(項目)完成止。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合同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條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1.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崗位(工種)工作。

2.工作地點。

3.甲方應在根據本單位的生產技術、組織等條件科學的制定 勞動定額、編制定員的基礎上,明確乙方所在崗位工作任務和責任制,要求完成的數量、質量指標和生產(工作)任務。

4.乙方應努力提高職業技能並按甲方規定完成生產(工作) 任務。生產(工作)任務為

5.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以書面形式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 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 範,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併為乙方提供規定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衞生條件。

2. 甲方根據乙方的工種必須提供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和保 健用品,對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進行勞動條件分級,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甲乙在招用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乙方。

3. 甲方應當依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4.乙方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勞動安全衞生規章制 度。

5.乙方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法勞動合同。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執行

(1)執行標準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其工作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乙方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甲方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工資水平和分配方式(訂立了集體合同的,其工作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並將相應規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甲方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元,每月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日。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違背自治區的最低工資規定。甲方應當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

勞動合同 篇6

編號:

因 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之規定和勞動合同第 條 項之約定,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終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 月發給,計人民幣 元。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蓋 章 籤 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籤 章

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

勞動用工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製

本證明書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存入乙方檔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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