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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勞動合同模板集錦6篇

【精品】勞動合同模板集錦6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勞動合同模板集錦6篇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案例

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廣西)南寧市某公司職員楊某卻因公司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與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並領取了1.8萬多元補償金後,楊某將單位告上法院。楊某認為,公司單方面解聘,違反了《勞動法》,應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日前,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出上訴。

員工狀告原單位

雖然拿到了補償金,但對於公司解聘自己,楊某始終無法釋懷。他認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即使自己考核排名末位,也並不意味着自己不能勝任工作。如果自己經考核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也應先對他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而公司這樣武斷地將他“掃地出門”,他認為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隨後,楊某向南寧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

南寧市仲裁委認為,楊某與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單位與楊某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今年1月,南寧市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楊某的申訴請求。楊某不服,遂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等共計1.68萬多元。

“末位淘汰”解聘違法

實行“末位淘汰制”,將排名末位的員工解聘,單位這樣做到底合不合法?法院審理後認為,南寧市某公司以楊某20xx年度績效考核分數排名在本部門末位為由,通知楊某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屬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即使楊某確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該公司也應先對楊某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故該公司20xx年2月1日對楊某所作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楊某雖然收到了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但雙方的勞動關係並不必然因楊某收到該通知而解除,而應以楊某實際不再為該公司提供勞動或雙方確認解除時間等事項為準。

20xx年3月9日,楊某與某公司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所訂立,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該協議中,楊某與某公司雙方已確認勞動合同關係於20xx年2月28日解除,並明確了某公司應支付給楊某的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楊某也已領取了該款。在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楊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賠償金及一個月額外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法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3種情形可解聘

所謂“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其企業戰略和具體目標,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指標體系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得分靠後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發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可該管理制度是把“雙刃劍”。根據我國《勞動法》三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因此,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現實勞動關係中,單位績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勞動者,並不一定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即使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為其提供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勝任工作的,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企業就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在該案中,南寧市某公司以“末位淘汰”為由解聘楊某的行為不合法。不過,楊某與單位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並領取了補償金,也就意味着楊某認可了公司的解聘行為。在此前提下,楊某要求單位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就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 合同履行地: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根據《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按時足額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按時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

(四)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依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六)依法支持乙方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

(七)保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國家規定支付喪葬費、撫卹費

等;

(九)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甲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教育和工作安排;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完成甲

方規定的生產(工作)數量、質量指標(要求);

(四)自願委託甲方代為扣繳國家規定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五)在本合同期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時制度、工作內容、工資給付

(一)本合同期限選用:a(固定期限);b(無固定期限);c(以 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a: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生效後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

b: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下列條件出現時終 止,其中生效後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

c: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工作(任務)完成日終止,其中生效後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

(二)本合同期內工時制度採用:a(定時工作制);b(不定時 工作制);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a.乙方每天為甲方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適當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但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b.不定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辦法執行)。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辦法執行)。

(三)工作內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從事

工作。

(四)工資給付:

1、甲方以法定貨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資。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可根據其生產經營效益狀況和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乙方工資。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資;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方每月按 標準發給生活費。

3、加班工資: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須按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 150%支付工資;

(2)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須按乙方 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甲方安排乙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須按乙方日工資標 準的300%支付工資。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續訂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後四項甲

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勞動教養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需裁減人員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項情況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第1項約定支付工資的或

經有關部門鑑定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第(四)款義務的;

4、甲方強迫乙方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5、甲方拒絕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甲方低於當地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報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與甲方協商。

(六)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五、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補償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項解 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下同)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二)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第7、8項、乙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2、3項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銷或者解散與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第5項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應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再發給乙方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乙方屬患重病或絕症的,甲方還須分別按照乙方應享受的醫療補助費的

50%或100%增發醫療補助費。

以上各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乙方月平均工資低於甲方月平均工資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六、醫療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期。

(二)乙方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甲方發給乙方工資70%的病假工資;超過180天的,發給乙方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傷、打架鬥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 病的,在醫療期間,甲方可停發乙方的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醫療費由乙方自理。

七、違約責任及其它約定事項

在本合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補)償責任。

(一)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須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

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外,還應給乙方加發相當於補足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除全額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外,還須加發該經濟補償金數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屬甲方出資培訓、招聘的,尚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服務期而解除本合同的,應按有關規定或約定賠償甲方為其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

(五)雙方約定:

八、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本合同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及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提示:合同雙方應在瞭解本合同內容後,再決定是否簽名。一經簽訂,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須由本人簽名,不得代簽;甲方必須加蓋法人印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簽名)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

為預防職業危害因素導致職業病及傷害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乙方充分知悉並理解:乙方在本合同末尾的簽名表明乙方在已經知悉相關職業病危害風險的情況下,仍願意接受相關崗位安排,接受和履行勞動合同。甲方將嚴格按本告知書中承諾的措施為乙方提供職業病危害保護和防治。

先生:

根據《勞動合同法》,您受聘於 所在的 部 崗位。該崗位存在一些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

有 。如防護不當,該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導致 等職業病。

現將公司生產活動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導致的職業危害後果以及安全防護措施告知如下:

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表

在本崗位,我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了職業

病防護措施,並對您發放了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主要

有。一旦發生職業病,本單位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為您提供相應待遇。

當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時,請重新與本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及相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

在受聘期間,您將享受以下權利:

(一) 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二) 要求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提供符合職業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 (三) 獲得職業衞生教育;

(四)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五) 參與公司職業衞生工作的民主管理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獲得職業健康體檢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我公司提出賠償要求;

(七) 離職時有權向我公司索取蓋有單位鮮章的職業健康檔案的複印件。

在受聘期間,請您履行以下義務:

(一) 自覺遵守我公司制定的本崗位職業衞生操作規程和制度; (二) 正確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三) 積極參加職業衞生知識培訓;定期參加職業病健康體檢; (四) 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事故應當及時報告我公司;

(五) 樹立自我保護意識,避免職業病的發生。歡迎您隨時提出行之有效的預防職業病的建議。 特此告知。

公司(蓋章) 受聘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職業危害告知書説明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0條、《勞動

合同法》第8條,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併為員工職業健康與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指引,切實保障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編制了本職業危害告知書。 對照《勞動合同法》第8條的要求,本職業危害告知書實際包含了職業危害和安

全生產狀況兩個部分——即可能引起職業病和引發工傷的兩類情形,但為了稱呼上的方便,在本告知書中統一稱為“職業危害”。

本職業危害告知書中的內容應當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前,告知給員工,而作為

有意與本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關係的`應聘者,也應當認真閲讀本職業危害告知書中的內容,並在告知書的員工簽字部位簽名確認,表示您已經獲悉了本公司職業危害方面的情形。

有必要提醒應聘者的是,只是簡單地獲得了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並不能有效地防

止您在今後的工作中不受傷害。另, 如您從事的崗位為特種作業或特種設備操作,請務必提供真實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件,並自行按期參加年審,如參加資格審驗需公司協助時請及時與公司安全辦聯繫,如因個人原因導致證件失效,公司有權將您調離特種作業崗位。

當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時,請重新與本單位簽定勞動合同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

一旦發生職業病,本單位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您提供相應待遇。 最後祝願各位在今後的工作中平平安安,安康幸福!

勞動合同 篇4

一、勞動關係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即便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誰首先提出,卻至關重要。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 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類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則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類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此類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類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類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採取分段計算20xx年以前的,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20xx年1月1日以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支付,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上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合同解除程序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向勞動者送達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自勞動者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後,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 篇5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

姓 名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社會保險個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效。

二、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或從事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的工作時間為每天不超過四小時,自__________時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時止 ,每週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後,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標準為每小時___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甲方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時間為每月上半月_________日,下半月_____________日。

六、甲乙雙方約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法:

七、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衞生教育和職業培訓,併為乙方提供以下勞動保護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因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可能,在甲方的監督下,乙方須採取以下防護措施:。

九、甲乙雙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

十、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支付的小時工資低於蘇州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十一、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

或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名日期:_______________

簽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員工):____________

乙方(企業):____________公司

鑑於甲方在乙方任職,並將獲得乙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甲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乙方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雙方確認,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於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甲方應當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知識產權。

上述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祕密及其他商業祕密,有關的發明權、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權利由作為發明人、創作人或開發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權利並協助甲方行使這些權利。

第二條 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乙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甲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乙方申明。經乙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識產權,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甲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乙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甲方申明後,乙方對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三條 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乙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乙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甲方亦應本着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四條 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諾,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佈、發佈、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祕密的乙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祕密信息。

甲方的上級主管人員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關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的,視為乙方已同意這樣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權限。

第五條雙方同意,甲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乙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祕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甲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下列第____種(沒有做出選擇的,視為無限期保):

(a)無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佈解密或者祕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離職之日起,計算到________。

乙方同意就甲方離職後承擔的保密義務,向其支付保密費。保密費的支付方式為下列第____種:

(a)甲方離職時,一次性支付______元。

(b)甲方認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甲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甲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六條甲方承諾,在為乙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若甲方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僅指控時,甲方應當承擔乙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乙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甲方追償。上述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可以從甲方的工資報酬中扣除。

第七條甲方在履行職務時,按照乙方的明確要求或者為了完成乙方明確交付的具體工作任務必然導致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不得由甲方承擔或部分承擔。

甲方的上級主管人員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視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除非乙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權限。

第八條甲方承諾,其在乙方任職期間,非經乙方事先同意,不在與乙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

甲方離職之後是否仍負有前款的義務,由雙方以單獨的協議另行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署這樣的單獨協議,則乙方不得限制甲方從乙方離職之後的就業、任職範圍。

第九條甲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着乙方祕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乙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祕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若記錄着祕密信息的載體是由甲方自備的,則視為甲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應當在甲方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甲方相當於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 甲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乙方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乙方的財物,包括記載着乙方祕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但當記錄着祕密信息的栽體是由甲方自備的,且祕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乙方將祕密信息複製到乙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祕密信息消除。此種情況甲方無須將載體返還,乙方也無須給予甲方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提及的技術祕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户名單、行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中所稱的任職期間,以甲方從乙方領取工資為標誌,並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為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場所內。

本合同中所稱的離職,以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或辭去聘用關係的時間為準。甲方拒絕領取工資且停止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提出辭職。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發給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資的行為,視為將甲方解聘。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雙方同意,選擇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級別管轄規定的人民法院作為雙方合同糾紛的第一審管轄法院。

上述約定不影響乙方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理。

第十四條 甲方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乙方均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甲方的聘用關係。

甲方的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代替賠償損失,但可以從損失額中抵扣。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 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閲過合同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立合約人簽字、蓋章: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乙方: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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