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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必修一知識點總結

歷史必修一知識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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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必修一知識點總結

第1課 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

一、夏商的政治制度

1.從禪讓到王位世襲約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夏,我國開始有了早期國家政治制度。禹死後,其子啟即位,原始社會的禪讓制被王位世襲制所取代。

2.王權具有神祕色彩統治者把自己的行為説成是天的意志,國家大事通過占卜方式來決定。

3.初步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央設相、卿士等,地方設侯、伯。

二、西周的政治制度

1.等級森嚴的分封制

(1)目的:

拱衞周王室,進行有效統治,鞏固奴隸制國家政權(“封建親戚,以藩屏周”)。

(2)內容:

①分封對象——周王把王畿以外的土地和人民授於王族、功臣、古代帝王的後代,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衞王室。

②被封諸侯的義務——要服從周王的命令、鎮守疆土、隨從作戰、交納貢賦、朝覲述職。

③被封諸侯的權利——職位世襲、對卿大夫再分封、設置官員、建立武裝、徵派賦役。

(3)作用:

①加強了周天子對地方的統治;

②開發邊遠地區,擴大了統治區域;

③形成對周王室眾星捧月一般的政治格局;

④周成為一個延續數百年的強國;

⑤西周貴族集團形成了森嚴的等級序列,周天子具有至尊權威,國家政權趨向嚴密。

(4)侷限:

受封諸侯在各自領地內享有相當大的獨立性,為王權衰落和諸侯割據埋下隱患。

(5)瓦解:

西周後期,王權衰弱,分封制受到破壞(根本原因在於封建經濟生產方式的產生,這一生產方式使諸侯勢力日益壯大)。

戰國時諸侯國變法廢分封、行縣制。秦統一後在全國範圍內建立郡縣制,分封制瓦解。

2.血緣關係維繫的宗法制

(1)定義:

用父系血緣關係的親疏來維繫政治等級、鞏固國家統治的政治制度。(用規定宗族內嫡庶系統的辦法,來確立和鞏固父系家長在本宗族內的地位,以保證王權的穩定。)

(2)目的:

加強統治秩序,解決貴族之間在權力、財產和土地繼承上的矛盾。

(3)內容:

繼承製;確立嚴格的大宗、小宗體系;家國政治。

(4)影響:

①形成了等級森嚴的政治制度,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也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

②宗法關係有利於凝聚宗族,防止內部紛爭,強化王權,把“國”與“家”密切的結合在一起。

(5)宗法制與分封制的關係:

分封制和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兩大支柱,互為表裏;

分封制是建立在宗法制基礎上的,宗法制在政治制度上的體現就是分封制。

3.禮樂制度

(1)含義:

對統治階級日常的政治、社會活動(如祭祀、婚葬等)制定一些規則和儀式,並配有特定的音樂。

(2)目的:

更好地維護分封制和宗法制。

(3)作用:

周禮成為維護等級制度、防止僭越行為的工具,有利於統治秩序的穩定。

第2課 秦朝中央集權制度的形成

一、中央集權制度形成的背景——秦的統一

1.背景

春秋戰國諸侯爭霸兼併戰爭。

2.條件

①經濟:秦國經過商鞅變法,實力增強。

②思想:法家學説為秦的統一奠定理論基礎。

③客觀:人民渴望統一。

④主觀:秦王嬴政的雄才大略。

3.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秦朝。

4.措施(鞏固統一)

頒佈秦律;統一度量衡、貨幣、車軌;統一文字;修馳道、開通靈渠、修長城、移民等。

5.影響

①結束了長期的諸侯割據局面,建立了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秦王朝,促進封建經濟文化的發展。

②有利於各地區經濟文化的交流、民族融合,鞏固國家統一。

③有利於以華夏族為主體的中華民族的形成。

二、皇帝制度

1.內容

①權力高度集中天下大權,集於中央 中央大權,集於皇帝;

②皇權至上皇帝總攬政治、經濟、軍事等一切大權;皇帝有權任免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員。

③皇帝獨尊(皇帝神聖)創制皇帝專用稱號(朕、 制、詔 、璽);

④皇位世襲。

2.特點 皇位世襲——權力的不可轉移 皇權至上——地位的不可僭越 這是中國古代專制制度的重要特徵

三、中央官制

1.內容:三公九卿 丞相——百官之首,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

御史大夫——副丞相,上載下達,負責監察百官太尉——管理全國軍務九卿(諸卿):中央政府的職能部門,分管國家各項具體事務

2.特點

①主要官職在地位、職責和權力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牽制,軍政大權掌握在皇帝手中。

②軍政大事,先進行朝議,最後由皇帝裁決,以減少決策失誤。

3.利弊:利: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君主專制下重大事情的決策失誤。弊:因皇權過大,易形成君主專制獨裁,缺乏對皇帝的監督與制約的機制。

四、郡縣制

1.背景:①春秋戰國時期,一些諸侯國已陸續在新建並的地區設郡縣;②秦統一後,通知區域空前擴大;③李斯建議在全國推行郡縣制。

2.內容:秦始皇把全國分為36個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一郡之內又分若干縣建立相應的地方官僚機構,郡守、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免。

3.影響:實現了對地方政權直接有效的控制。

把全國每個地方每户人家都納入國家政治體制之中,鞏固了國家的統一。

第3課 從漢至元政治制度的演變

一、中央集權的發展

1.漢朝

漢初沿襲秦的郡縣制,同時分封諸侯,實行郡國並行制。

漢武帝頒佈“推恩令”,王國越分越小,列侯歸郡管轄,加強了中央集權。

2.唐朝

唐朝中期,朝廷在地方設置節度使。

安史之亂後形成藩鎮割據局面,嚴重削弱中央集權。

3.北宋

軍事:主要將領兵權收歸中央,抽調各地精兵強將,充實中央禁軍。

行政:中央派文臣做地方長官,同時設通判負責監督。

財政:地方賦税一小部分作為地方開支,其餘全由中央掌控。

4.元朝

河北、山西、山東等地由中央直接管理,邊遠民族地區由宣慰司管理,西藏由宣政院管理。行省長官擁有經濟軍事大權,但在行使時受中央節制。

行省制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鞏固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二、君主專制的演進

1.漢朝——內朝(中朝)

漢初,丞相集決策、司法、行政大權於一身。

漢武帝時重用身邊侍從、祕書等工作的人,讓他們擔任尚書令、侍中等,參與軍國大事,削弱相權。

2.魏晉南北朝——三省體制

尚書省(最先擁有實權)、中書省、門下省。

3.隋唐——三省六部制

(1)三省: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核);尚書省(執行)。

(2)六部:吏、户、禮、兵、刑、工。

(3)影響: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相互牽制和監督,相權分散皇權獨尊;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創造,歷朝基本沿襲這種制度。

4.宋朝——分割相權

宋初,中書門下作為最高行政機構。

後增設參知政事、樞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軍權和財權。

5.元朝——中書省

中書省上承天子,下總百司,是最高行政機關,長官行使宰相職權。

元朝後期,宰相權勢擴大。

三、選官、用官制度的變化

1、漢朝

察舉制——漢武帝令郡國每年舉薦孝廉各一人,建立起人才選拔制度。

2、魏晉南北朝

九品中正制——世家大族子弟依靠門第即可步入仕途。

3、隋朝

科舉制——隋文帝時分科選拔,隋煬帝時設進士科,科舉制形成。

4、唐宋元各朝

繼承並完善科舉制——增加考試科目,武舉,殿試等。

科舉制的影響:科舉制是封建選官制度的一大進步。它把讀書、考試與做官緊密聯繫起來,有利於打破特權壟斷、擴大官吏人才來源、提高官員文化素質,把選拔人才和任命官吏的權力從世家大族的手裏集中到中央政府,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

第4課 明清君主專制的加強

一、宰相制度的`廢除

1.原因

根本——宰相制度妨礙皇權的高度集中。

直接——胡惟庸案

2.措施

裁撤中書省和丞相,權分六部,以後不許再立丞相。

3.影響

加強了君主專制。

有利於防止權臣專政,鞏固統治。

缺少制約君權的機制。

二、內閣的創立

1.原因

減輕皇帝沉重政務,協助皇帝處理政事。

2.形成與發展

明太祖——設置殿閣大學士作為侍從顧問。(奠基)

明成祖——選拔翰林院官員入職文淵閣,參與機密事務的決策。(正式形成)

明宣宗——票擬 批紅 (發展)

明英宗——票擬製度化 (發展)

明神宗——張居正任內閣首輔時,大權盡歸內閣。(頂峯)

3.性質

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級的行政機構或決策機構,只是內侍機構。

內閣是君主專制強化的產物,不能對皇權起制約作用。

4.權力

閣臣升降由皇帝決定,職權大小依皇帝旨意而定,票擬是否被採納還取決於皇帝的批紅。

三、軍機處的設立

1.過程

(1)清初(皇太極): 仿明制,設內閣,置六部(奏章票擬)

議政王大臣會議(定奪軍國機要), 皇權受到很大限制

(2)康熙:設南書房(參與機務,起草諭旨)

中樞機構一分為三:內閣、議政王大臣、南書房

(3)雍正:為辦理西北軍務,設軍機處(上載下達)

2.特點

簡 速 密

3.職能

軍機大臣品級不高,但都由皇帝欽定,不得私自與官員交往

皇帝召見,只能跪受筆錄,軍國大事均由皇帝一人裁決

軍機大臣按皇帝旨意將詔令擬寫成文,經皇帝審批後,傳達執行

4.影響

提高了行政效率,能快速處理各種文書

全國軍政大權集中到皇帝手中,君主專制加強,中央集權進一步得到鞏固。

第5課古代希臘民主政治

一、形成條件

1.地理條件:古希臘以海洋為依託,山嶺和河流分割,彼此相對孤立造就了眾多城邦國家。

2.政治條件:具有小國寡民和獨立自主的城邦特徵,這使公民更多的直接參與城邦政治。

3.經濟條件:瀕臨海洋,海外貿易和工商業比較發達,新興工商業者追求民主權力的渴望強烈。

(公民的定義:根據傳統,凡父母祖籍均屬本城邦、擁有一定財產、能自備武裝服兵役的成年男子,享有公民資格。)

二、確立過程

1.梭倫改革(奠基)

(1)時間:公元前6世紀初

(2)內容:根據財產多寡,公民分為四個等級;公民大會成為最高權力機關;建立四百人議事會;建立公民陪審法庭;廢除債奴制。

(3)作用:改革動搖了舊氏族貴族世襲特權,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權利,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基礎。

2.克利斯提尼改革(確立)

(1)時間:公元前6世紀末

(2)內容:建立十個地區部落,以部落為單位進行選舉;設立五百人議事會,由各部落輪流執政;組成十將軍委員會;繼續擴大公民大會的權利等。

(3)作用:這次改革基本剷除了舊氏族貴族的政治特權,公民參政權空前擴大,雅典的民主政治確立起來。

3.伯利克里統治時期 (黃金時代)

(1)時間:公元前5世紀

(2)內容:擴大公民參政範圍;改革公民大會;改革五百人會議;提高陪審法庭的地位;擴大十將軍委員會的權力;為參政公民發放津貼,鼓勵公民接受政治教育和文化薰陶

(3)作用:這次改革使雅典民主政治發展到頂峯。

三、評價

1.特徵:人民主權、輪番而治、法律至上、公民內部平等

2.實質:是建立在奴隸制基礎上的、少數人的民主

3.進步性:(1)雅典民主政治的理論和實踐,為近現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的基礎。(2)民主氛圍創造的空間,使雅典在精神文化領域取得了輝煌成就。

4.侷限性:(1)只是成年男性公民當家做主的民主。(2)小國寡民體制造成直接民主的泛濫,抽籤選舉,輪番坐莊等成為政治社會的動盪的隱患。

第6課 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

一、定義

狹義:羅馬公民法

廣義:通行於羅馬統治的整個地中海地區的法律制度

二、發展演變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銅表法》

背景:平民與貴族的鬥爭

制定:公元前5世紀中期,羅馬制定十二銅表法

特點:內容廣泛,條文明細

影響:審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貴族對法律的隨意解釋受到限制,保護了平民利益。

侷限:它也保留了一些比較野蠻的習慣法

2.發展:公民法——萬民法

(1)公民法

概念:在羅馬共和國早期,羅馬法用來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關係,適用範圍主要限於羅馬公民

(2)萬民法

背景:隨着羅馬的對外擴張,不同民族之間的矛盾顯現; 商貿的發展,在政治經濟活動中產生許多新問題

內容:帝國對行省上層階級大量授予公民權,對無羅馬公民權的外邦人給以適當的司法保障

影響:3世紀,帝國境內自由民內部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不復存在,萬民法成為適用羅馬統治範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3.完善:《民法大全》

時間:6世紀

過程:查士丁尼組織法學家,把歷代的羅馬法加以系統化和法典化,彙編成《民法大全》

作用:標誌着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

三、主要內容

1.類型

形式:成文法 、習慣法

結構:公民法 、萬民法

2.核心內容

保護私有財產 ;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實質

維護奴隸制度,保護統治階級的政治和經濟利益

四、作用

1.維繫統治

(1)為國家權力提供法律依據,穩定社會秩序

(2)調整糾紛,緩和社會矛盾,穩固帝國統治

(3)維護羅馬帝國的政治、經濟統治

2.影響深遠

(1)是歐洲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備的法律體系

(2)對近代歐美國家的立法和司法產生了重要影響(是現代歐洲大陸法律體系的基礎)

(3)近代資產階級將其作為反封建和鞏固資本主義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標籤: 知識點 歷史 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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