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名人名著 >魚我所欲也 >

《魚我所欲也》的原文註釋及譯文

《魚我所欲也》的原文註釋及譯文

《魚我所欲也》是孟子以他的性善論為依據,對人的生死觀進行深入討論的一篇代表作。強調“正義”比“生命”更重要,主張捨生取義。以下是由應屆畢業生網小編為您整理推薦的《魚我所欲也》的原文註釋及譯文,歡迎閲讀!

《魚我所欲也》的原文: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闢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為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闢患而有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與?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宮室之美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之奉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失其本心。

《魚我所欲也》的出處:

選自《孟子·告子上》(《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題目是編者加的。中心論點:“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或者是“捨生取義。”解題:孟子主張人性是善的,他認為人生而具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只要不使這些善心喪失,就在道德方面具備“仁義理智”。

《魚我所欲也》註釋:

(1)亦:也。

(2)欲:喜愛。

(3)得兼:兩種東西都得到。

(4)舍:捨棄。

(5)取:選取。

(6)甚:勝於。

(7)於:比。

(8)故:所以,因此。

(9)苟得:苟且取得,這裏是“苟且偷生”的意思。

(10)惡:厭惡。

(11)患:禍患,災難。

(12)闢:通“避”,躲避。

(13)如使:假如,假使。

(14)之:用於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無實意,不譯。

(15)莫:沒有。

(16)則:那麼。

(17)凡:凡是,一切。

(18)得生:保全生命。

(19)何不用也:什麼手段不可用呢?用,採用。

(20)避:一作“闢”。為:做。

(21)而:但是。

(22)是故:因此。

(23)非獨:不只,不僅。非:不獨:僅。

(24)賢者:有才德,有賢能的人。

(25)是:此,這樣。

(26)心:思想

(27)勿喪:不喪失。喪:喪失。

(28)簞:古代盛食物的圓竹器。

(29)豆:古代一種木製的盛食物的器具。

(30)則:就。

(31)弗:不。

(32)得:得到。

(33)呼爾:呼喝(輕蔑地,對人不尊重)。

(34)呼爾而與之:呼喝着給他(吃喝)。爾,語氣助詞。《禮記·檀弓》記載,有一年齊國出現了嚴重的饑荒。黔敖在路邊施粥,有個飢餓的人用衣袖蒙着臉走來。黔敖吆喝着讓他吃粥。他説:“我正因為不吃被輕蔑所給予得來的食物,才落得這個地步!

(35)行道之人:(飢餓的)過路的行人。

(36)蹴:用腳踢。

(37)而:表修飾。

(38)不屑:因輕視而不肯接受。

(39)萬鍾:這裏指高位厚祿。鍾,古代的一種量器,六斛四鬥為一鍾。

(40)何加:有什麼益處。何,介詞結構,後置。

(41)宮室:住宅。

(42)奉:侍奉。

(43)窮乏者:窮人。

(44)得我:感激我。得:通“德”,感激。

(45)與:通“歟”,語氣助詞。

(46)鄉,通“向”,原先,從前

(47)已:停止。

(48)本心:本性。這裏指人的羞惡之心。

《魚我所欲也》的譯文:

魚是我所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如果這兩種東西不能同時得到,那麼我寧願捨棄魚而選取熊掌。生命是我所想要的,正義也是我所想要的,如果這兩樣東西不能同時得到,那麼我寧願犧牲生命而選取大義。生命是我所想要的,但我所想要的還有勝過生命的,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我所厭惡的還有超過死亡的事,所以有的災禍我不躲避。如果人們所想要的東西沒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麼凡是一切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又有什麼手段不可用呢?如果人們所厭惡的事情沒有超過死亡的,那麼凡是能夠用來逃避災禍的壞事,哪一樁不可以幹呢?採用某種手段就能夠活命,可是有的人卻不肯採用;採用某種辦法就能夠躲避災禍,可是有的人也不肯採用。由此可見,他們所喜愛的有比生命更寶貴的東西(那就是“義”);他們所厭惡的,有比死亡更嚴重的事(那就是“不義”)。不僅賢人有這種思想,人人都有,只不過是賢人能夠不丟掉罷了。

一碗飯,一碗湯,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會餓死。可是呵叱着給別人吃,過路的饑民也不肯接受;用腳踢着給別人吃,乞丐也不願意接受。(可是有的人)見了優厚俸祿卻不辨是否合乎禮義就接受了。這樣,優厚的俸祿對我有什麼好處呢?是為了住所的華麗、妻妾的侍奉和熟識的窮人感激我嗎?從前(有人)為了(道義)(寧願)死也不願接受(別人的施捨),如今(有人)卻為了住宅的華美而接受了;從前(有人)為了(道義)(寧願)死也不願接受(別人的施捨),如今(有人)卻為了得到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從前(有人)為了(道義)(寧願)死也不願接受(別人的施捨),如今(有人)卻為了讓所認識窮困貧乏的人感激他們的恩德而接受了它。這種(行為)難道不可以停止嗎?這就叫做喪失了人的天性(指羞惡廉恥之心)。

《魚我所欲也》的賞析:

《魚我所欲也》選自《孟子·告子上》,論述了孟子的一個重要主張:義重於生,當義和生不能兩全時應該捨生取義。

孟子説:“羞惡之心,義也。”(《孟子·告子上》)又説:“義,路也。……惟君子能由是路。”(《萬章下》)孟子認為自己做了壞事感到恥辱,別人做了壞事感到厭惡,這就是義;義是有道德的君子所必須遵循的正路。

孟子先用人們生活中熟知的具體事物打了一個比方:魚是我想得到的,熊掌也是我想得到的,在兩者不能同時得到的情況下,我寧願捨棄魚而要熊掌;生命是我所珍愛的,義也是我所珍愛的,在兩者不能同時得到的情況下,我寧願捨棄生命而要義。孟子把生命比作魚,把義比作熊掌,認為義比生命更珍貴就像熊掌比魚更珍貴一樣,這樣就很自然地引出了“捨生取義”的主張。這個主張是全篇的中心論點。

孟子從三個方面論證了捨生取義的意義。其一,“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闢也。”這幾句論證説:生命是我珍愛的,但還有比生命更為我所珍愛的(指正義),所以不能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厭惡的,但還有比死亡更為我所厭惡的(指不義),所以有時對禍害(死亡)不願躲避。這是從正面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應該捨生取義。其二,“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這幾句論證説:如果沒有比生命更為人們所珍惜的,那麼凡是可以用來保全生命的手段哪樣不能用呢!如果沒有比死亡更為人們所厭惡的,那麼凡是可以用來避免禍患(死亡)的事情哪樣不能做呢!言外之意是:這樣下去,人們的行為不是會變得無所不為、卑鄙無恥了嗎?這是從反面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應該捨生取義。其三,“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闢患而有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這幾句論證説:通過這樣的手段(指不正當的手段)就可以保全生命,而有的人不願意採用;通過這樣的辦法(指不正當的辦法)就可以避免禍患(死亡),而有的人不願意去幹。所以,還有比生命更為人們所珍愛的(指義),還有比死亡更為人們所厭惡的(指不義);不單是賢人有這種重義之心,而是人人都有,只是賢人沒有喪失罷了。這是從客觀事實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有人捨生取義。通過論證,文章開頭提出的中心論點就成立了。

為了使這種道理更令人信服,更容易被人接受,孟子接着用具體的事例來説明。“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簞”是古代盛飯的圓形竹籃,“豆”是古代盛肉或其他食品的器皿,“呼爾”是大聲呼喝着,“蹴爾”是用腳踢着。這幾句説:只要得到一小筐飯、一小碗湯就可以保全生命,不能得到就要餓死,如果是輕蔑地呼喝着叫別人吃,哪怕是飢餓的過路人都不願接受,如果是用腳踢着給別人吃,那就連乞丐都不屑要了。《禮記·檀弓》有一段故事與此相類似:“齊大飢,黔敖為食於路,以待餓者而食之。有餓者,蒙袂輯屨,貿貿然來。黔敖左奉食,右執飲,曰:‘嗟!來食!’揚其目而視之曰:‘予唯不食嗟來之食,以至於斯也!”人厭惡,所以寧願餓死也不願接受別人侮辱性的施捨。連無人認識的路人和貧困低賤的乞丐都能這樣做,常人更不用説了。這一事例生動地説明了人們把義看得比生更為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就會捨生取義。

在孟子看來,“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人人都有這種重義之心,人人在生與義不可兼得之時都應捨生取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卻並非都是如此,有的人在窮困危急的情況下可以拒絕別人侮辱性的施捨,而在和平安寧的環境中卻見利忘義。文章第三段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分析。孟子指出,社會上確實存在“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的人。有人不問合不合禮義而接受萬鍾俸祿呢,萬鍾俸祿對自己有什麼好處呢。“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與?”是為了住房的華麗、妻妾的侍奉、因為給了所認識的窮朋友以好處而使他們對自己感恩戴德嗎?華麗的住房也好,妻妾的侍奉也好,朋友的感激也好,這些都是身外之物,與生命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那些“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的人當初寧肯餓死也不願受侮,卻為了這些身外之物而不顧廉恥,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此之謂失其本心”,孟子認為這種人原來也有捨生取義之心,後來因為貪求利祿而喪失了。孟子警告説:“是亦不可以已乎?”這種“不辯禮義而受之”的可恥之事應該罷休了。

孟子本人是一個比較高傲的人,他不肯遷就,不肯趨附權勢。他説:“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滕文公下》)孟子曾經在齊國任客卿,後來因為與齊王的意見不合,便決定辭去齊卿回家,齊王託人挽留孟子,條件是準備在首都的中心地區建一座房子給孟子住,並送給孟子萬鍾糧食作為弟子們的生活費用,結果遭到孟子的嚴辭拒絕。(《公孫丑下》)可見,孟子在本篇中所説的“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是有所為而發的,表現了孟子大義凜然的性格和氣概。

孟子在本篇中對捨生取義精神的頌揚,對“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的批判,對後世產生了良好的影響。歷史上許多志士仁人把“捨生取義”奉為行為的準則,把“富貴不能淫”奉為道德的規範,對國家和民族作出了貢獻。南宋民族英雄文天祥在《過零丁洋》詩中説:“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現代無產階級革命烈士夏明翰在《就義詩》中説:“砍頭不要緊,只要主義真。”這都是與“捨生取義”的精神一脈相承的。

從文學的角度來看,散文氣勢充沛,感情強烈,生動活潑,充分體現了孟子大義凜然的個性,表現了孟子雄辯、善辯的才華。他喜歡使用排比的修辭手法,如:“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宮室之美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之奉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本來,這話用一句就可以説完,即“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但他有意把它分成三句排比起來,加強了氣勢,增強了感情,顯示出説話人的義正詞嚴、理直氣壯。其次,為了把道理説得深入淺出、生動有趣,孟子喜歡使用比喻,本篇以具體的魚和熊掌比喻抽象的生和義,以“舍魚而取熊掌”巧妙地比喻“捨生取義”,就是一個非常著名的例子。其次,本篇中還大量運用了對比的手法,如把魚與熊掌對比,把生與義對比,把重義輕生的人與貪利忘義的人對比,把“鄉為”與“今為”對比,這樣互相比較,道理説得更加清楚,給人的印象特別深刻,加強了文章的説服力。

作者簡介:

孟子(約公元前372年—約公元前289年),名軻,字子輿(待考,一説字子車或子居)。漢族,東周鄒國(今山東省鄒城市)人,東周戰國時期偉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文學家。儒家的主要代表之一。在政治上主張法先王、行仁政;在學説上推崇孔子,反對楊朱、墨翟。被後世尊稱為亞聖,其弟子將孟子的言行記錄成《孟子》一書。

《魚我所欲也》中心論點

《魚我所欲也》(以下簡稱《魚》)是一篇傳統的語文教材,也是《孟子》一書中的代表篇章之一。但是,不僅很多教師在教學時誤把“捨生取義”當作《魚》文的中心論點,而且不少教參和新編教材也多有此誤。其實,“捨生取義”既不能統攝《魚》文本身的結構和材料,也不能與《孟子》全書,尤其是《告子》全篇的思想內容相吻合。

《魚》文本身的結構和材料所揭示的中心論點應當是:人皆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賢者能勿喪耳”。如果把《魚》文分成三段來分析,是不難説明這一觀點的。

第一段包括兩層,從“魚我所欲也”到“故患有所不避也”是第一層。這一層的'開頭兩句:“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只是作為一個比喻,藉以説明“我”“捨生取義”的果敢,只具有使文章生動形象,鮮明可感,富於氣勢的修辭效果(孟文的特色之一),完全沒有使論點得以證明的論據作用。因為人能“舍魚而取熊掌”並不能證明人就能“捨生取義”。所以,如果把上述兩句換成“果敢地”三字放在“捨生取義”四字的前面作狀語,是不影響文章的思想內容和結構的。可見,這一層的重心全在後面的幾句話中。後面幾句中的“捨生取義”、“不為苟同”、“患有所不避”是同一個意思,即不貪生怕死。這些都是作為事實論據的,分別放在第一個分論點我“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前後,進行迴環論證,即從事實得出結論,再用事實證明它(孟文常用的方法)。所以這一層不是用“舍魚而取熊掌”為論據證明“捨生取義”。而是用“捨生取義”,(即“不避患”、“不苟得”)為論據證明:“我”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

從“如使人之所欲”到“賢者能勿喪耳”是第二層,首先用“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兩個假設反問句所藴含的普遍事實,從反面證明第二個分論點:人們具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接着又用兩個肯定句:“由是則生而有不用”;“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為”從正面論證分論點。然後順承上文的事實論證,正反論證和酣暢的行文氣勢,概括性地提出了中心論點:“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體現了孟文的辯論色彩),可謂水到渠成,順當明快。

概括上面兩層可知:第一段是用“我”“人”的行為作事實論據,通過推究原因論證了中心論點。

承接第一段,文章的第二、第三段又用具體的事實進一步論證中心論點,使論證更加嚴密有力。第二段(從“一簞食”到“乞人不屑也”)舉出“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的事實證明飢者照樣有人的“本心”:“所欲有甚有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第三段用反問排比句式,通過把“向為身死而不受”與“今為宮室之美而為之;……今為妻妾之奉而為之……今為所識窮乏者得(德)我而為之”作比較,深刻地提示了“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是失去了“本心”的行為,從而證明了他們也是有“本心”的,只是已經喪失罷了。“是亦不可以已乎!”是在中心論點得以充分論證後提出的一句號召,增強了文章的現實批判性。

通過分析《魚》文的結構和材料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魚》文是用“我”“人”“行道之人”“乞人”“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者”的行為作論據,通過推究原因,然後概括提示出中心論點的(論證過程見下圖)。

從《魚》文的出處看,《魚》是《孟子》一書中第六篇《告子》中的第十章。《孟子》全書對人性的看法是人所共知的性善論。第六篇《告子》更是系統地,全面地,集中地闡明瞭人性善的哲學觀:其中第二章指出:“人性之向善也,猶水之就下也。”第六章又集中地指出:“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緊接着第八章又以牛山上本來有繁茂的樹木為喻,説明人皆有“性善”的“本心”,在有些人身上看不到善的行為,不是因為他們沒有“善”的“本心”,只是因為它像牛山上的樹木那樣被砍伐殆盡了。正是這樣,第十章《魚》與以上諸章在思想內容上一脈相承,論證了人皆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恰如朱熹在《孟子集註》中所指出的,“此章言善羞惡之心,人皆有之。”只有這樣確認人皆有“本心”為《魚》文的中心論點,才能和《告子》全篇乃至《孟子》全書的思想內容相吻合,才有利於正確理解孟子“王道仁政”思想的哲學根源,才有利於把握孟文的藝術風格,才有利於把它作為論説文的範文進行教學。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mingrenmingzhu/yuwosuoyu/npookx.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