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與繼承法試題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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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
1.某甲與某乙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也未舉行婚禮。之後某甲後悔與某乙結婚,進行下列哪種行為後,婚姻關係才能解除?
A.調解
B.宣佈婚姻無效
C.離婚
D.撤銷結婚登記
答案:C
解析:除非一方當事人死亡,取得離婚證明的法律文書,始得解除夫妻關係。
2.下列各項財產中,哪項財產在夫妻共同生活較長時間後仍是個人財產?
A.複員軍人在復員時所得的醫療費
B.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
C.複員軍人所的復員費
D.婚前的個人財產,由雙方長期共同經營的
答案:A
解析:這涉及共有財產的轉化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復員時所得的醫療費不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醫療費仍是個人財產”。
3.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的應如何處理?
A.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
B.調解無效,可判決不準離婚
C.調解無效,應判決不準離婚
D.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
答案:A
解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離婚,由有過錯的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感情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契裂,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但要分清責任和做好有關工作。無過錯的一方提出離婚。經調解和好無效時,應准予離婚。
4.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時送給胡某作養子,丙結婚時,胡某為其蓋了新房,後因失火致使該房屋被燒燬。丙的生母就將自己的住房騰出1間來,讓丙夫婦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與乙要收回房子,丙認為自己有權繼承母親遺產,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規定,死者的遺產由誰繼承?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丙和胡某
D.甲、乙丙及胡某
答案:A
解析: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養子女因收養關係成立,失去了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機,而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5.村民甲與妻子感情較好,但因其妻接連生了兩個女孩而欲離婚,對此法院應如何處理?
A.法院不能判決離婚
B.法院必須判決離婚
C.法院調解無效,則判決離婚
D.法院調解無效,可判決不準離婚
答案:D
解析:判決離婚的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
二、多項選擇題
1.張某死後,遺產包括1張100元的存摺,1台電視機和一些舊傢俱。張甲、張乙、張丙是張某的三個兒子。因滑遺囑,故三人經協商後,張甲繼承了存摺,張乙繼承了電視,張丙繼承了舊傢俱,一段時間後,王某向張乙出示了自己將電視借於張某的借條,張乙將電視還於王某,據此,選項中的説法哪些是正確的?
A.分遺產時張乙自願要電視機,故無權要求張甲、張丙進行補償
B.張甲、張丙構成不當得利
C.張甲、張丙應承擔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
D.張甲、張丙應按其所得遺產比例向張乙進行補償
答案:CD
解析:見《繼承法》第33條,《民法通則》第87條。根據上述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債務人一方人數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2.某甲被宣告死亡,後又重新出現,法院撤銷了死亡宣告,則會有下列哪些後果?
A.如甲妻尚未結婚,夫妻關係人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
B.如甲妻再婚,則夫妻關係已不存在
C.如甲妻再婚後又離婚,夫妻關係可自行恢復
D.如甲妻再婚後配偶又死亡,夫妻關係不可自行恢復
答案:ABD
解析:見《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37條。該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發關係自行恢復。
3.朱某生前曾與他的鄰居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他的鄰居盡了撫養義務,朱某還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遺囑。朱某去世後,他的女兒從遠方趕回來,要求繼承遺產。下列有關失某遺產繼承説法不正確的有哪些?
A.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B.應由按遺囑,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繼承
C.遺贈撫養協議有效,應先按遺贈撫養協議進行,接下來按遺囑和法定繼承進行
D.應先由朱某的女兒繼承,然後按遺囑撫養協議和遺贈繼承。
答案:ABD
解析: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不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4.胡某有一子名小軍,30歲尚未結婚,胡某希望其子能與戰友之女小麗結婚,於是在其臨終前留下一份遺囑,對自己的個人財產作了處理,其中一項為"有現金2萬元,暫由小軍鄉親保管,如小軍、小麗結婚,由該筆現金由小軍繼承。下列對胡某所立遺囑的説法哪些是正確的?
A.涉及到現金2萬元部分無效
B.該部分無效是因為違反了遺囑自由原則
C.該部分無效是因為所附條件違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D.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案:ACD
解析:見《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五)項,第60條。
5.甲早年留學美國,後在美國開了一家公司,1982年回國定居,並將其在美國的大部分資產轉移到中國。甲有妻子,兒女9個且有許多曾幫助過他的摯友,因此為了對其死後財產有個妥善處理,先後立有數份遺囑,1994年12月6日,甲因心臟病突發死亡,對其遺產應按下述哪些原則處理?
A.如果其數份遺囑內容相沖突,應以其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B.如果其數份遺囑中有一份是經過公證的,則以公證的遺囑為準
C.即使有數份遺囑,也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D.對於其遺囑中沒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答案:ABD
解析: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另據該法第27條之規定,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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