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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試題及答案

《公司法》試題及答案

簡答題

《公司法》試題及答案

2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張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了丁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資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資20%,張某和李某各出資10%。公司成立後,乙公司未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直接將自己10%的股份轉讓給丙公司。張某擬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陳某,書面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購買張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覆,丙公司明確表示反對。張某與甲公司、李某和陳某談判,甲公司、李某和陳某的出價均為20萬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陳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張某遂將股份轉讓給陳某。陳某受讓股權後,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更換公司董事,董事會不予理會,陳某要求丁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絕,陳某起訴丁公司要求收購自己的股份,法院判決陳某敗訴。丁公司總經理王某購買的新設備質次價高,李某經調查瞭解到王某收受了對方公司的賄賂,李某向監事會反映,監事會遲遲不予答覆。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直接將股權轉讓給丙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請説明理由。

(2)張某將股份轉讓給陳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請説明理由。如果張某最終決定將股份轉讓給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對受讓股份的比例協商不成,張某應如何轉讓?

(3)法院判決陳某敗訴是否正確?請説明理由。

(4)陳某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5)李某如何保護公司利益?

正確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合法。《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張某根據法律的規定,書面徵求其他股東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遲遲不答覆,視為同意,除張某外,4名股東有3名同意,張某可以將股份轉讓給陳某。雖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張優先購買權,但是陳某的條件優於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張某可以將股份轉讓給陳某。張某將自己持有的.10%股份轉讓給甲公司8%,轉讓給李某2%。

(3)法院判決陳某敗訴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居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本題中董事會不依法召集股東會會議不屬於股東要求公司收購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陳某有權要求監事會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監事會不召集的,陳某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條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書面請求監事會以公司名義起訴王某,要求王某賠償公司損失,監事會拒絕起訴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李某有權以自己名義起訴王某,要求王某賠償公司損失。依據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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