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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電安全管理制度

2016年國電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制定了國電安全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國電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2016年國電安全管理制度

  2016年國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第2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和國家電網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系統)的組織形式制定,用於規定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係。

第3條 本規定所稱公司系統是指與國家電網公司有資產關係和管理關係的單位組合。資產關係包括全資、控股關係;管理關係包括直屬、代管關係。第4條 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並充分發揮作用。

第5條 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範圍內,按統一的部署,依靠全體員工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國家電網公司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

第7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並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做到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第8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生產性企業的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其他企業參照執行。生產性企業和單位指以從事輸變電、供電、發電、調度、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包括多種經營企業)和單位。

第二章 目 標

第9條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6種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積停電;

3.大電網瓦解;

4.主設備嚴重損壞;

5.電廠垮壩;

6.重大火災。

第10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生特大電網、設備事故;

3.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電網、設備事故;

4.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5.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第11條 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目標:

1.不發生重大死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第12條 輸變電、供電、發電、集中檢修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電網事故;

3.不發生重大設備事故;

4.滿足百日安全個數。

第13條 輸變電、供電、發電企業年度內實現的百日安全記錄個數: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電廠1個,其他容量的火電廠2個;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電廠2個,其他容量的水電廠3個;

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主變壓器容量2000MW及以上的供電企業1個,2000~1000MVA的供電企業2個,1000MVA及以下供電企業3個;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輸電線路長度1000km及以上的輸變電企業1個,1000~500km的輸變電企業2個,500km及以下的輸變電企業3個。

第14條 網省公司調度部門安全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輕傷及以上事故;

2.不發生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

第15條 輸變電、供電、發電、集中檢修和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控制:

1.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

2.車間(含工區、工地,下同)控制輕傷和障礙;

3.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

第16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及所屬的車間、班組應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於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責 任 制

第17條 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

第18條 各級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並落實本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親自批閲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並組織落實,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及時瞭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彙報,按本規定第57條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4.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履行職責;

5.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尤其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6.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7.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9.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19條 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第20條 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分擔,並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第21條 公司系統內母公司對子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經營者進行責任追究。

在公司系統內部考核上,母公司為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22條 公司系統內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負責,母公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貫徹國家電網公司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

第四章 安 全 監 督

第23條 公司系統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權範圍內對子公司行使安全監督職能。

第24條 安全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

第25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及輸變電、供電、發電和施工企業必須設立二級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其他與電力生產有關的企業、部門及多種經營企業安全機構的設置要求由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自定。不設獨立安全監督機構的,必須設專職安全員。

第26條 輸變電、供電、發電和施工企業的主要生產性車間設專職安全員,其他車間和班組設兼職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

第27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由公司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託的行政副職主管;輸變電、供電、發電和施工企業應由行政正職主管。

第28條 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全員、全面、全過程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章 規 程 制 度

第29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企業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牴觸,不得低於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30條 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程制度:

1.根據上級頒發的標準、規程、制度、技術原則、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説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2.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制度、技術原則,制訂本企業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製造説明,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3.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定以及上級的調度規程,編制本系統的調度規程,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4.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後執行。

第31條 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及時修訂、複查現場規程、制度:

1.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本企業事故防範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2.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複查、修訂,並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經複查人、審核人、批准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並通知有關人員。

3.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並印發。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32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定期公佈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輸變電、供電、發電企業每年公佈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並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第33條 輸變電、供電、發電企業及在輸變電、供電、發電企業內工作的其他組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迴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專責人的技術管理作用,保證設備健康水平和電網安全可靠運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35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輸變電、供電、發電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電力施工企業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項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輸變電、供電、發電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訂;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訂。

第37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企業事故防範對策進行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第38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網公司頒發的標準,從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加強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編制;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衞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第39條 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訂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抗震、防颱風等應急處理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訂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40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輸變電、供電、發電企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電力施工企業及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網公司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安全措施計劃所需費用。

第41條 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第42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輸變電、供電、發電企業主管領導和車間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並保證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七章 教 育 培 訓

第43條 新放廠(局、公司)的生產人員(含實習、代培人員),必須經廠(局、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工作。

第44條 新上崗生產人員必須經過下列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上崗:

1.運行、調度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200MW及以上機組和220kV變電所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應經仿真機培訓;

2.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45條 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

1.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2.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並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後,方可再上崗工作;

3.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4.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地區(市)及以上供電企業調度部門的調度人員和220kV及以上變電所的值班人員,應定期進行仿真系統的培訓;

5.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條 新任命的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各級領導人員參加的生產培訓,應有安全方面的課程內容。

第47條 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

1.國家電網公司對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3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考試;

2.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對本企業生產、建設、調度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所屬生產性企業的正副職領導、正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考試;

3.生產性企業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4.生產性企業對車間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第48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所屬生產性企業應根據情況對生產人員的安全考試進行抽考,如抽考成績與定期考試成績差距較大,應重新進行考試,並通報批評。

第49條 生產性企業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書面公佈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第50條 生產性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51條 結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52條 生產性企業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成教材,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

第53條 生產性企業可運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多媒體、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生產性企業應設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實物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第54條 公司系統職業培訓應設安全技術專業課程。

第八章 例 行 工 作

第55條 班前會和班後會。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點分析,佈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班後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並做好記錄。

第56條 安全日活動。班(組)每週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聯繫實際,有針對性,並做好記錄。車間領導應參加並檢查活動情況。

第57條 安全分析會。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季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輸變電、供電、發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採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會議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安委會成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

第58條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監督例會,由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輸變電、供電、發電及施工企業安監負責人蔘加;輸變電、供電、發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由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有關成員參加。

第59條 安全檢查。輸變電、供電、發電及施工企業應根據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訂整改計劃並監督落實。安全檢查應逐步結合安全性評價進行。

第60條 安全性評價。企業應結合生產管理範圍和安全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各種層次的安全性評價。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實行閉環動態管理。企業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和安全性評價內容,以2~3年為一週期,按照“評價、分析、評估、整改”的過程循環推進,即按照評價標準開展自評價或專家評價,對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根據危害程度對存在問題進行評估和分類,按照評估結論對存在問題制訂並落實整改措施。

第61條 安全簡報。公司系統各有關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

第62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生產性企業應結合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標準化作業”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第九章 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與調查

第63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及輸變電、供電、發電、調度、集中檢修和施工企業應制訂本企業的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並建立有系統、分層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確、相互協調的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體系。

第64條 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制定應遵守“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的原則。

第65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及輸變電、供電、發電、集中檢修和施工企業應常設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總指揮由本單位第一行政正職擔任,副總指揮及成員由本企業的其他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名單及常用通信聯繫方式報上級應急處理指揮部備案。各企業的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領導。

第66條 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公司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的法規、規定;

2.組織制訂本企業的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並定期對其進行評估和修改;

3.發佈本企業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啟動命令;

4.指揮協調本企業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實施;

5.報道、通報和發佈本企業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和處理的進展情況。

第67條 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應包括下述內容:

1. 應急處理預案的制定機構;

2. 應急處理預案的日常協調和指揮機構;

3. 相關部門在應急處理中的職責和分工;

4. 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5. 應急處理組織狀況和人員、裝備情況;

6. 應急處理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7.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措施、工程搶險措施、現場醫療措施;

8.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社會支持和援助;

9.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經費保障;

10 應急處理預案的其他內容。

第68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下列事故應制訂和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1.重大人員傷亡;

2.電網大面積停電;

3.電力設備大範圍受損;

4.重要變電所、發電廠全停;

5.重要用户停電;

6.水電廠大壩垮塌;

7.對電網安全穩定有嚴重危害或對社會有嚴重影響的設備事故或停電事故。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由各網省公司及各級電網調度機構、輸變電、供電、發電、集中檢修、施工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制訂。

第69條 輸變電、供電、發電、調度、集中檢修、施工企業應急處理預案的制訂和啟動按照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要求以及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

第70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及輸變電、供電、發電、調度、集中檢修和施工企業發生應啟動電力生產安全應急處理預案的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系統有關規程規定如實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71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公司系統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

第72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併網發電企業資產或管理關係的變化及時調整並明確對發電企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和範圍。

第73條 電網企業對直屬發電企業實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直屬發電企業的人身、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74條 電網企業對全資或控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發電企業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標準應與直屬發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75條 電網企業對受委託代管的發電企業應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範圍、方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發電企業行使安全管理職責。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發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76條 電網企業對併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無資產和代管關係,或參股但不控股)發電企業,在併網協議中應至少明確以下內容:

1.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方面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為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運行所必須滿足的技術條件;

3.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

4.併網電廠應定期開展併網安全性評價工作,達到所在電網規定的併網必備條件和評分標準要求;

5.併網電廠應參加電網企業為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為目的組織的聯合反事故演習;

6.發生影響到對方的電網、設備安全穩定運行、電能質量的事故,應為對方提供有關事故調查所需數據資料以及事故時的運行狀態;

7.電網企業對發電企業以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為目的的安全監督內容。

第77條 電網企業對併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可邀請其參加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專業會議、交流管理經驗、通報有關信息,並告知國家電網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78條 電網企業對併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為其提供有關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技術問題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諮詢和幫助。

第十一章 電網企業與縣級供電企業

第79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縣級供電企業資產和管理關係的變化,對納入到公司系統內的縣級供電企業及時調整並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和範圍。

第80條 電網企業應對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實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

電網企業通過地區(市)電網企業對直管縣級供電企業進行管理的,由地區(市)電網企業對直管縣級供電企業的人身、電網、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81條 電網企業應對全資或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安全監督;對縣級供電企業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標準應與地區(市)電網企業下屬單位同等對待。

第82條 電網企業對委託代管的縣級供電企業, 應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範圍、方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獻計供電企業行使安全管理職責.。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縣級供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83條 新納入到公司系統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的電業生產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電網企業可以不對地區(市)電網企業進行考核,但必須按照生產事故統計報告程序由地區(市)電力公司上報:

1.改製為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移交協議簽訂之日起2年內;

2.改製為全資子公司的縣級供電企業,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

3.改製為國家電網公司系統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第一次董事會召開之日起2年內;改制後1年內未召開董事會的,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

第84條 電網企業隊無資產和代管關係,或參股但不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有關地區(市)電網企業可通過組織交流、提供諮詢、介紹經驗等方式,共同提高電網安全管理水平。

第85條公司內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事故的,由地區(市)電網企業依據國家電網公司有關規定逐級上報,電網企業對地區(市)電網企業進行考核,地區(市)電網企業對縣級供電企業進行考核。

第十二章 建 設 項 目

第86條 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或技改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總承包商,設計、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職責和工作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責任。

第87條 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工作負有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應明確發佈建設項目的安全方針、目標、政策和主要保證措施;明確必須遵守的安全法規;依託項目安全委員會,建立健全現場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

第88條 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

1. 同時有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建設工地施工;

2. 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超過100人;

3. 項目工期超過180天。

第89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單位行政正職擔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又總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任何總監理師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有項目法人有關負責人和第一承建方或與總承包商構成發包關係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權的人員參加。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要在7天內根據變化情況相應調整委員會成員。

第90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1. 通過併發布建設工地各施工企業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工作規定:

2. 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辦法;

3. 協調施工企業之間涉及安全問題的關係;

4. 聘任安全監督人員。

安全委員會不替代施工企業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91條 安全權委員會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成立並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總承包商,設計、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

第92條 安全委員會採取重大決議表決形式。對提交討論的重大決議,如委員會所有施工企業代表均不同意或棄權,決議無效。有關條款未經修正不再次表決。

第93條 安全委員會下設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監督人員由安全委員會招聘。安監人員可以向社會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施工企業的在職人員。安全監督人員的人數根據工程施工人數確定,不少於2人。

第94條 安全監督機構向安全委員會負責並由安全委員會授權。其主要職責:

1. 監督檢查各承包商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

2. 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全委員會決定;

3. 負責建設項目有關安全方面的審查工作;

4. 負責建設項目有關安全標誌、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計劃、購置工作;

5. 完成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95條 委員會安全監督機構應建立與各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或安全管理機構)的聯繫制度,協調與安全建立工程師之間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證安全委員會各項決議的落實。

第96條 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安全監督人員的聘用費用由項目法人單位承擔。

第97條 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制度,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有項目法人單位逐級向國家電網公司報告。

第98條 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在工程中的重傷、死亡事故的統計、考核出按照歸屬關係上報、考核外,還應報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員會;安全委員會對施工企業的考核辦法有委員會決議確定。

第99條 國家電網公司和有關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對項目法人執行本章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100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作為項目法人,與施工總承包商,設計、監理承包商簽訂合同時,應將本章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明確。

 第十三章 承、發包工程和臨時工

條101條 生產性企業應建立承、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規範承、發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勢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面應承擔的責任。

條102條 生產性企業對外承、發包工程項目必須應承擔的安全責任,並有本單位的安全監督部門審查。

第103條 生產性企業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1、有關部門合法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紀錄;

2、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4、具有兩極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104條 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1.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起符合本規定第103條所列條件;

2.開工全隊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案件人員進行應有發包方進行的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應電力設施引發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並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

4.合同中規定有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105條 工程開工前,發包方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費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人身傷亡或重傷事故時,有發包方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第106條 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內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是,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應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107條 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發包方設備、電網事故、有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方進行考核。發包方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罰。

第108條 因承包方主要負責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防與承包方有資產關係或有管理關係者除外。

第109條 因發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承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係或有管理關係者除外。

第110條 生產性企業的車間(工地、工區)、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承、發包工程項目。

第111條 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或佩帶標誌上崗。

第112條 臨時工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領導。

第113條 臨時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並做好安全措施。臨時工進入高壓帶電場所作業時,還必須在工作現場設立圍欄和明顯的警告標誌。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誌的含義向臨時工交待清楚並要求臨時工複述,複述正確方可開工。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第114條 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十四章 考 核 與 獎 懲

第115條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並設立獎勵基金。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處罰。對造成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從嚴處罰。

第116條 安全工作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第117條 國家電網公司每年對上一年度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國電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以技術變電、供電、發電、調度、施工企業和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118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至少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119條 輸變電、供電、發電、集中檢修和施工企業至少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120條 國家電網公司對公司系統內企業、單位、個人的安全生產獎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121條 國電分公司、區域電網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可按本規定,結合各自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122條 本規定用於調整公司系統內部安全管理關係和規範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123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國家電網公司。

標籤: 管理制度 國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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