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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016年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016年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協助酒店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推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下面是2016年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2016年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016年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在提高企業效益的前提下,積極發動職工開展技術革新,改善勞動條件,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制度,措施具體,執行認真,檢查經常,達到防患於未然,確保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條 協助酒店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推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切實貫徹執行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和制度,並結合本酒店具體情況,健全羣眾性的安全管理組織。

第二條 負責制定酒店和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並定期檢查計劃的完成情況,認真做好各種安全生產管理記錄。

第三條 組織、協助制定或完善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各種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對這些制度、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認真做好新職工的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工作,每季度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特別要抓好特殊工種的培訓、複訓、換髮證工作,嚴格執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操作制度。

第五條 定期對酒店工作場所進行安全檢查,並協助解決問題,特別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和各種機械設備作重點檢查,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條 發生重大設備事故和因工工傷事故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並協助有關人員參加調查和處理,同時要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按期實現。

第七條 做好季節性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並按規定督促職工合理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發放保健食品;認真做好防汛防颱、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和安全用電等工作。

第八條 做好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並做好安全協議的簽定工作。

第九條 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第十條 及時溝通、協調各部門各工種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通報上月獎罰和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貫徹落實酒店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精神。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 酒店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兩個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督促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開展的情況。

第十三條 酒店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配電間、鍋爐房、電梯機房、冷凍機房、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等進行重點檢查。

第十四條 對檢查出的隱患及不安全因素,應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如發現重大的事故隱患,檢查人員有權指令停止生產(或作業),並立即報告領導按店規處理。

第十五條 對酒店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要按勞動部門規定,做好“三同時”審查和驗收的送審工作;參加工程驗收和試運轉工作,並認真做好基建過程中安全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針對酒店的特點以及季節變化情況,對安全用電、防暑降温、防汛防颱、防寒保暖等工作,進行預防性的季節大檢查,並參加節日前的安全保衞檢查。

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第十七條 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以查制度、查隱患為內容,依靠職工邊檢查、邊整改、邊落實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職工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種安全操作規程,防止人為的事故隱患發生。

第十九條 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加以整改,並做好整改記錄。

第二十條 事故隱患一般要求當天給予整改,凡事故隱患或苗子一時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報酒店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事故隱患整改要及時,整改率達到100%的部門則給予一定的獎勵,整改不及時或低於100%的則給予一定的處罰。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高處作業的基本定義:

1、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 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度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最低墜落着落點的水平面,稱墜落高度基準面。

3、最低墜落着落點:在作業位置可能落到最低點,稱為該作業位置的最低着落點。

4、高處作業高度:作業區各作業位置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中心最大值,稱為該作業區的高處作業高度。

第二十三條 高處作業的級別:

1、高處作業高度在2m~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m~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m~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二十四條 高處作業的種類和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

高處作業的種類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種,特殊高處作業包括以下幾個類別:

1、在陣風風力六級以上的情況下進行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温或低温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温高處作業。

3、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統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單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外的高處作業,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第二十五條 審批手續和要求

在登高作業前,必須按分級管理要求,先向本部門負責人提出,並填寫登高作業審批表。高處作業前必須切實落實安全措施,分級管理部門要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作業。

第二十六條 高處作業審批範圍和權限

1、登高在石棉瓦、纖維板瓦、玻璃鋼瓦、油毛氈屋或棚以及長期被酸霧腐蝕和年久失修的房屋,登高二人以上(含二人),或登高 5m以上(含5m)必須經店領導批准。

2、登高一人在5m以下,由工程部領導批准。

3、電工登高一人在5m以上,由電工主管批准;夜間登高,由酒店夜間經理批准。

4、審批者必須對安全負責,應深入現場落實防護措施,並指派專人指揮或監護。參加作業的人員除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外,應互相配合協調,避免墜落事故發生。

5、登高作業審批表由安全管理人員簽單,經有關領導批准後一式二份, 一份由作業部門留存,一份留底備案。

第二十七條 高處作業人員遇有下列情況不準進行作業:

1、作業人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爾氏症、嚴重貧血、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缺伸張僵直及視力低差(近視600度)等禁忌症者;

2、未按規定辦理登高作業審批表的;

3、露天遇雨、雷電、大霧、嚴重冰凍、下雪和6級大風的天氣;

4、沒帶安全帽,沒系安全帶和無人在場監護的;

5、腳手架、梯子、跳板等登高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穿皮鞋、塑料底鞋、拖鞋及攜帶笨重工具的;

7、平台沒有固定防護欄,夜間沒有足夠照明的;

8、臨時性設備與建築物之間的通道跳板沒有足夠的寬度和強度的;

9、石棉瓦、纖維瓦、油毛氈、玻璃鋼瓦長期被酸霧腐蝕、年久失修等屋面,無安全防護措施的;

10、高處作業周圍的電源線沒有絕緣遮攔;被登高的大型機械設備、行車等沒有切斷電源的;

第二十八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做到的安全要求:

1、必須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必須戴好安全帽,帽帶必須扣好。不準酒後作業;

3、在離地面 2m以上(含2m),無固定欄杆的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電工調換照明燈、熔絲除外,但使用的梯子必須有人扶好);

4、作業面上下不準同時垂直作業;

5、未經檢查的簡易屋面、玻璃棚、屋沿口、牆頂不準攀、踏;

6、凡拆下的實物、需要安裝的零部件和工具必須用專用工具傳遞,嚴禁任意拋上、擲下;

7、竹梯嚴禁兩人同時攀登或站立作業;

8、高處作業地段,必須用紅白旗或紅白帶劃出禁戒線,嚴禁非工作人員入禁戒區內,凡有必要進入現場的工作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9、站在竹梯上操作時,梯子底腳應裝置防滑墊物,梯子與地面的角度保持60度左右。

第二十九條 需要經常在登高操作中使用的機械設備、空中管道、儀表、閥門等,應設置固定扶梯或操作平台,不準使用移動梯子。

第三十條 使用竹梯和人字梯的要求:

1、梯子腳應有防滑裝置(勞動車外胎包腳),人字梯中下梯檔用8mm螺栓加固,上下用多股鐵絲加固;

2、竹梯上端加一根牢固的備用繩,使用時要用繩子繫緊,防止操作用力時上端滑動墜落;

3、梯子不能有缺檔、開裂和黴爛、蟲蛀現象,如有上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要及時處理掉;

4、人字梯中間兩側應有長鐵鈎鈎牢,防止突然張開或收攏;

5、梯子長度不夠時,不能用凳子、台子、箱子、桶等作為墊具使用,也 不準將兩隻竹梯接長使用;

6、梯子與地面的夾角以60度為宜,兩腳受力面必須均勻;

7、竹梯子必須專人扶牢,扶梯子的人不得離開崗位;

8、梯子必須實行分級管理、編號、登記、造冊、落實專人負責,不準到 處亂丟亂放。

動用明火作業的審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為了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 確保賓客和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酒店必須制訂和落實動用明火作業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在禁止區域動火,必須提前24小時向保衞部門書面申請,審核批准後方可動火。

第三十三條 保衞部接到書面申請後,應派專職人員到實地安全檢查,並要有書面記錄。落實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才能批准動火。

第三十四條 動火期間保衞部門要指定專職人員進行現場監護,並隨時注意各種情況,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阻止動火。

第三十五條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持有勞動局下發的有效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制度。

第三十六條 二、三級動火,保衞部門接到申請後應及時向酒店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書面彙報,經審核批准後,才能實施動火審批手續,並指定2人以上專職人員現場監護。

第三十七條 凡未經保衞部門和安全生產部門批准在酒店動用明火者,一律視為違反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造成重大隱患事故者要處罰。

承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酒店工程、基建、動力等部門在發包工程項目的同時必須簽訂酒店裝修改造工程安全協議書和承發包工程安全管理協議書

第三十九條 協議書一式五份一份送酒店工程部一份由承包單位留存一份報工程經理室一份送所在區勞動部門另一份存檔

第四十條 發包部門應對承包單位進行店紀、店規和安全生產教育

第四十一條 發包部門要督促承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掛有明顯的安全標誌和配備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二條 承包單位因工程需要動用明火應提前24小時向發包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間雙方必須要有監護人員監護

第四十三條 承包單位要嚴格貫徹酒店裝修改造工程安全協議書的各項條款和承發包工程安全管理協議書的條款

第四十四條 其他事項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化學危險物品主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劇毒品、腐蝕品、放射物品、氧化劑等五類

第四十六條 任何化學危險物品裝卸、運輸時必須指派專門車輛、司機和隨車押運人員裝卸時應妥善包裝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摩擦、撞擊、重擊、重壓和傾倒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同車裝運夏季裝運應儘量安排在早晨或夜間進行

第四十七條 所有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區別性質科學分類合理儲存在非燃燒材料建成的乾燥、陰涼、通風良好並具有防曬、防火、防潮、防高温的專用房屋內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把油漆、酒精等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在自己部門內任何地方;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通知酒店保衞部得到同意後才能存放但應受時間和數量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管理、保管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各種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應嚴格執行驗收手續發現標誌脱落包裝缺損、不嚴或重量誤差等情況應立即上報部門領導妥善處理

第四十九條 庫房使用明火檢修設備時必須將易燃、易爆物品搬離還必須會同保衞部等部門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第五十條 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必須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安全生產獎罰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 為了教育員工遵章守紀,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特制定本獎罰制度。下列對象應受表揚和物質獎勵:

1、在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

2、及時發現隱患,避免工傷事故發生者。

3、同違章行為作鬥爭或及時制止違章指揮者。

4、事故發生後,奮力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者。

5、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連續半年以上無事故的集體或個人。

第五十二條 下列對象應受到處分和罰款

1、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部門、班組及有關人員。

2、發生輕傷、重大險肇事故的部門、班組及有關人員。

3、瞞報事故者,謊報事故者。

4、無證上崗從事特殊工種操作者和違章指揮者。

5、違章操作者和違章指揮者。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條 員工在生產過程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應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要求進行調查、登記、統計上報,不得拖延隱瞞。

第五十四條 凡輕傷事故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者,必須按規定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並及時報酒店工程部經理室。

第五十五條 發生事故後,應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做好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 如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必須保持現場,並立即報告酒店領導,同時配合有關人員組織事故調查和分析處理。

第五十七條 雖未造成重大事故,但已構成險肇事故,應組織進行調查分析,採取防範措施,做到防患於未然。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安全操作制度,不遵守有關規定而發生事故的責任者,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員工工作時間考勤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實行這一工時制度,應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減少職工的收入。

第六十條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並按照勞動部門《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 妥善安排好職工休息休假,做到勞逸結合。

標籤: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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