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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主要內容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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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主要內容

我省約有食品小作坊1.8萬餘家,小餐飲4.5萬家、食品攤販4.4萬家,從業人員數十萬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以下簡稱“四小”)是很多基層羣眾謀生就業的方式,即便進入現代社會,城市的繁榮也離不開小商小販。“四小”的存在,客觀上對方便城鄉居民生活、促進社會就業、發展地方經濟、傳承民俗文化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四小”生產經營條件簡陋、流動性強等原因,導致監管困難,容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儘管《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作出了規定,但是不能完全適用於“四小”,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確授權省、區、市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國務院也將“四小”立法列入對省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考核。另外,食藥監等部門近年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對“四小”進行了重點治理,取得了一些好的經驗做法,也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固化。因此,有必要根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8月29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12月1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條例》。

一、關於《條例》的體例結構

《條例》共八章五十八條。第一章“總則”,主要從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定義及政府、部門、派出機構和行業協會職責等方面提出“四小”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第二章“一般規定”,主要明確了“四小”的管理模式、生產經營的各項要求和市場開辦者的責任。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小餐飲和小食雜店”和第五章“小攤販”,分別對“四小”的'條件、程序和經營範圍等作了規定。第六章“服務與管理”,規定了政府及其部門對“四小”的服務措施和監管措施。第七章“法律責任”,對“四小”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適應的處罰。第八章“附則”,規定了施行日期。

二、關於《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的指導思想是既要突出安全監管,確保食品安全,又要促進“四小”健康有序發展,發揮其解決就業和方便羣眾生活的作用,實現維護法制秩序和經濟社會效益的統一。為此,根據我省實際,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明確“四小”定義,合理設置門檻

一是為區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四小”,《條例》將“四小”比較原則地定義為面積小、規模小、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的個體經營者。具體的認定標準授權省食藥監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這是因為通過加強監管後,“四小”有一個從無序到規範到提高的過程,“四小”的門檻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如在法規中將“四小”的標準定死,就難以適應其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

二是針對“四小”的不同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門檻,《條例》規定對食品數量、經營範圍和接觸人羣較大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實行登記證管理制度,對影響範圍相對有限的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卡管理制度。為有效區分前店後坊、製售分離等多種業態混合的食品經營者,《條例》規定“四小”混業經營的,由食藥監部門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結合經營種類主次確定經營種類。

(二)實行分類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我們針對“四小”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特點的情況,在《條例》中先對“四小”的共性問題作了一般規定,然後針對“四小”的不同情況分類設置了管理制度。在一般規定裏明確了“四小”在生產經營時必須要達到的食品安全衞生的底線以及從業人員衞生要求,並建立了證卡信息公示、進貨查驗記錄等食品溯源制度。在分類管理方面,分別設置了各自的准入條件、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負面清單,以及各自行業應當遵守的特別規定。

(三)理順職責定位,執法重心下移

為合理定位政府、食安委、部門和鄉鎮的職責,理順各行政主體之間的關係,避免交叉重複,《條例》規定了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總責;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監督指導;食藥監部門具體實施;鄉鎮(街辦)協助食藥監部門做好“四小”監管工作,各部門密切配合的機制。

為方便羣眾辦理登記備案,下移執法重心,體現簡政放權的要求,根據基層實際情況,將食品小作坊申請材料的受理,以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小攤販的登記和備案下放到食藥監部門設置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並授權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既方便羣眾辦事,又利於基層監管。

(四)加強監督管理,提供扶持服務

為加強對“四小”的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條例》明確了“四小”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巡查制度,規定了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的具體措施。建立“四小”信用檔案,對誠實守信者予以鼓勵,對有不良信用記錄者增加檢查頻次。建立“四小”黑名單制度,列入黑名單的“四小”經營者三年內禁止其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對網絡食品經營者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新興食品業態,由於國家食藥監總局已出台《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規章予以規範,《條例》草案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小”經營者在實踐中感到缺乏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服務和指導,證照種類繁多,辦理程序繁瑣。為解決這些問題,方便羣眾辦事,鼓勵“四小”健康發展,《條例》一是規定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食品傳統工藝的關注和保護,對富有地方特色的“四小”,鼓勵通過連鎖、聯合生產經營,形成品牌效應和規模效應。鼓勵、扶持本地傳統特色食品生產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設、改造適合“四小”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鼓勵和支持“四小”進入集中場所生產經營、改進生產經營條件。二是在登記證辦理時限方面,明確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辦結,派出機構轉辦的十三個工作日內辦結,提高了辦事效率。三是規定食藥監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簡化登記程序,為“四小”提供便利服務,將有關證件集中到同一窗口統一辦理,提高辦理效率。四是規定食藥監等部門應當對“四小”經營者進行宣傳教育,指導其辦理證照、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改進生產工藝、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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