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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減持新規

證監會減持新規

5月27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減持制度的專門規則。新規中特別強調,規定將自發布之日,即5月27日起施行。

而對於是否新老劃斷的問題,交易所在《實施細則》中指出:對於細則發佈前已經解除限售但尚未賣出的特定股份,其減持同樣應當遵守細則關於特定股份的減持要求。

證監會指出,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範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需要專門重點針對突出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做進一步完善。

總體思路是,從實際出發,遵循“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合理規制、有序引導”的原則,通盤考慮、平衡兼顧。

既要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也要關注市場的流動性,關注資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保障資本形成的基本功能作用的發揮;

既要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也要保障股東轉讓股份的應有權利;

既要考慮事關長遠的頂層制度設計,也要及時防範和堵塞漏洞,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衝擊投資者信心。

新規十大措施

一是,鼓勵和倡導投資者形成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理念,進一步強調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股份鎖定期的要求,並切實履行其就限制股份減持所作出的相關承諾。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範“過橋減持”。明確有關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時,出讓方、受讓方的減持數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上交所細則: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解讀稱,還完善了協議轉讓規則。

三是,引導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股份鎖定期屆滿後規範、理性、有序減持。

上交所細則規定: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四是,進一步規範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的減持行為。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解讀稱,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每3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該部分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交易所《實施細則》新增了對兩類特定股份的減持規範:

一是特定股份減持須遵守減持數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合計不得超過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減持還須遵守特別限制。針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存在的“清倉式”減持情況,除須遵守前述減持數量限制外,股東在非公開發行股份解除限售後的12個月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總數的50%。也就是説,相關股東須同時遵守這兩項限制,具體按照“孰低”原則執行。

五是,健全減持計劃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轉讓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後報告、備案、披露制度,防範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進行“精準式”減持。

六是,強化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誠信義務,防範其通過辭職規避減持規則。

七是,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對專注於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確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其持股應當合併計算,防止大股東通過他人持有的方式變相減持。

九是,切實加強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對於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的減持行為,證券交易所採取相應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

十是,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減持行為,對於利用減持進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加強稽查執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嚴格追究違法違規主體的法律責任。

  一圖看懂證監會發布減持新規細則

證監會5月27日正式發佈減持新規,滬深交易所隨後出台減持制度實施細則,對之前規定做了4個方面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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