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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答記者問

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答記者問

為讓大家更多的瞭解《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權威人士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答記者問,下面是問答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答記者問

記者:“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為《特別規定》的附錄列示,這一形式改變將產生哪些影響?

答:一方面將《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上升為行政法規,作為《特別規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提升了其重要性,從法律意義上對企業行為進行規範,要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執行;對女職工來説,保護她們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權益;同時規定了執法的主體,對於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與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另一方面考慮到《特別規定》的延續性,而《女職工勞動禁忌範圍》更具有時效性,隨着經濟文化生活和社會生產環境的變化(用工制度、生產條件、科學技術水平的變化),《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需要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

記者:與之前的有關規定相比,《特別規定》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有哪些調整?

答:1) 這次修訂的第一個主要調整是在《特別規定》中強調了用人單位在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中的法律責任,要求用人單位不僅要遵守《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還應當主動採取措施保護她們有健康權益,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知識培訓,並且主動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條件。

2)這次修訂的第二個主要調整是在附錄中減少了一般性限制,突出了特殊時期的勞動保護,尤其是增加了孕期保護的內容。

一般性限制由原來的5條改為3條,廢除了 “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等條款。 在孕期保護中則增加了異常氣候條件、噪聲、振動、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等勞動禁忌。

3 ) 第三個主要調整是保留了某些開放性的條款,如第三條第一項採用了“……等有毒物質”,所列舉的有毒物質為前條例(88年)已經明確規定的、確定對女性有特殊健康影響的,但不是全包括,這20多年來,每年都有大量新化學物投入使用,在生產、使用、運輸、銷售等環節中是否對女性帶來特殊的健康損害,相關研究不是很充分,需要在今後的研究中不斷加以補充與更新。保留開放性條款體現了政府決策部門實事求是,講求科學性、時效性,以人為本、與時俱進的執政理念。

記者:此次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確定的原則和依據是什麼?

答:修訂原則主要強調,新時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重點在於保護女職工免受特殊的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及職業相關疾病的發生與發展,同時突出對她們的下一代身心健康的保護。因此重點在於保護女職工的特殊生理時期,減少一般時期的保護性勞動限制。

其主導思想是強調通過改善勞動環境、加強勞動保護、提高女職工自身素質來主動保護女職工的健康。

修訂過程參照國內有關法律法規,如《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也參考國際社會的要求以及發達國家的法律法規,並且充分考慮我國女職工的生理心理特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企業的用工模式與社會保障等情況。

記者:應該如何理解“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

答:月經、懷孕、哺乳是女性特殊的生理時期和現象,加強女職工經期、孕期、哺乳期勞動保護有利於女性整體健康和和諧發展,有利於保護下一代的健康,維護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在月經期間女性的末梢血液循環受影響、基礎代謝降低,卵巢功能、子宮血液循環均會發生明顯變化。女性表現為容易疲勞、腰痠背疼、腹痛、肢體怕冷等,機體抵抗力下降。因此在經期進行適當的保護,有利於保護女性機體健康。

孕婦在工作場所接觸某些職業危害因素,可能導致胎兒發育異常、死胎、早產、自然流產率增高等危險,因此孕期是需要重點保護的時期,避免孕婦接觸職業危害因素是《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重要內容。

哺乳期的保護重點是避免產婦在工作環境接觸到的職業危害因素通過各種途徑使嬰幼兒受到健康損害,尤其是一些有毒物質可以通過乳汁輸送給乳兒,對乳兒造成健康損害。所以哺乳期婦女應當避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記者:女職工禁忌勞動的範圍有一個保護和限制的關係問題,過猶不及。您認為《特別規定》在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方面有哪些進步之處?

答:《特別規定》的修訂歷時四年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是修訂中的一個難點問題,爭論的焦點是保護女性健康與女性就業限制的關係問題。

從女性平等就業角度來講,規定禁忌範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就業選擇範圍,同時也使企業用工過程中增加了女性的就業門檻,過度地限制勢必會影響女性就業,對於女性全面和諧發展是不利的。

但是不保護或者保護過少也是不行的,在現代用工制度下,女職工面臨的健康風險很大,因為我國正處於經濟快速發展與社會轉軌時期,大批女職工就業於工作環境條件較差、工作制度不完善的非公企業,接觸複雜的職業危害因素,加上女性的整體素質還不夠高,缺乏自我保護的知識與技能,對其自身及其子代帶來嚴重的健康風險。因此目前情況下規定女職工禁忌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此次修訂本身就是一次促進女性健康與發展的大討論,在保護女工健康與促進就業的關係之間找到了一個妥貼的平衡點,既達到了保護女性健康的要求,也在尊重與促進女性就業方面邁出了一大步。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強調婦女在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也享有在工作條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2000年修訂的ILO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公約)認為保護生育不成為就業歧視的原因,也提到了一個條件“屬於對婦女和兒童有公認的或重大危險的工作”除外。

也就是説,女性不僅享有就業平等的權利,也享有健康安全的權利,當兩者發生矛盾時,應當充分尊重女性自身的選擇。作為企業在女性就業安置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工作崗位對女性健康(尤其是生育)帶來的不良影響,避免職業危害因素對女性造成特殊的`健康損害。

記者:據有關學者介紹,許多國家多是通過改善就業環境達到使男、女、殘疾人都能就業。近年來,一些批准《婦女井下作業公約》(第45號公約)的國家已經聲明退出。此次附錄中第一項“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中包括“礦山井下作業”,這是如何考慮的?

答:改善就業環境、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是保護女職工健康的根本,政府與用人單位應當共同努力改善工作場所的環境與條件,為女性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用人單位有責任把存在職業危害的工作崗位告知女職工,尊重女職工自身的就業選擇;另外要加強女職工的職業衞生培訓,讓女職工主動辨識工作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現工作環境存在不安全或不健康因素時,能夠主動要求僱主改善工作條件或更換工作崗位,減少危險。

隨着社會文明程度和女性素質的提高,工作制度更加人性化,人們的觀念越來越開放,女性的就業限制也會逐步減少與消除,男女、殘疾人都能平等享有就業機會與權利。

關於礦山井下作業,ILO(婦女)井下作業公約(第45號)(1935年)規定:任何婦女,不論其年齡如何,一概不得受僱從事礦山井下作業。但同時指出,國家法律或條例可規定下列人員不受限制:任管理職務,而非從事體力勞動的婦女;從事衞生及社會服務工作的婦女;學習期間被允許在礦山井下接受職業培訓的婦女;偶然進入礦山井下,從事非體力勞動的任何其他婦女。

一些歐美國家工業化進程已經經歷了數十年,生產過程高度自動化,工作環境條件相對較好,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越來越少,女性受教育程度也較高,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長時間不斷地更新,在充分尊重人權和民主方面有其進步性。有些公約(如ILO第45號公約)已經不起作用,退出是必然的。比如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規定女性不應從事礦坑內作業,但女性自身願意的除外。

我們採礦業正處於逐步規範進程中,大批小型煤礦、非煤礦山(以及各類礦山野外露天採礦、井下采礦、開鑿隧道、修地鐵、地下工程建築等)存在多種影響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如作業環境條件差、重體力勞動、長時間不良體位,接觸某些化學毒物等,對女性健康造成風險。

因此此次修訂仍然保留“礦山井下作業”禁忌,我理解應該主要針對礦坑內、井下(地下)、重體力勞動的作業,而對管理崗位、非體力勞動、衞生與社會服務等並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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