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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蘭州鐵路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彙總

甘肅蘭州鐵路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彙總

第一章 總 則

甘肅蘭州鐵路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彙總

第一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路局為保障職工醫療待遇水平,增強抵禦疾病風險的能力,減輕職工醫療費用負擔,提高企業凝聚力,維護社會穩定而建立的醫療保障形式,是對基本醫療保險的有益補充。

第二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以籌定支,補助水平與我局經濟效益和負擔能力相適應,補助辦法與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相銜接。

第三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範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和退休(含退職,以下同)人員,及其供養親屬。

第二章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四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的籌集:

(一)根據需要由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4%的比例以內籌集。繳費基數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由在職和退休人員供養親屬繳納的參保費用。

第五條 路局運輸業各單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路局財務處按月集中撥付,其它單位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按月上繳至蘭州鐵路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專用賬户。

第六條 路局社保處負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定期編制基金收支報表及(預)決算,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財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每年向局職代會報告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七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國有商業銀行單獨開設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專户,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

第八條 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調整機制。根據基金收支狀況,可以調整基金籌資比例、支付項目和標準。

第三章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標準

第九條 住院自付醫療費補助。

在職、退休人員住院,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起付線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不包括起付線、乙類自理和自費費用)補助70%。

第十條 大額醫療費補助。

對在職、退休人員住院產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大額醫療費用予以補助。

(一)補助標準:

1.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用補助95%;

2.經審批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用補助85%。

(二)補助限額:一個參保年度內大額醫療費補助最高為30萬元。

第十一條 用於支付在職、退休人員門診特殊疾病的醫療費用。

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列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甲類病種補助95%;乙類病種、一次性門診特殊疾病、慢性肝炎干擾素治療及其它特殊疾病補助90%。(門診特殊疾病病種範圍見附件1)

第十二條 退休人員個人承擔醫療費補助。

退休人員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規定需由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在一個參保年度內進行累計,超出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予以補助。

第十三條 建立供養親屬補充醫療保險。

符合條件的在職和退休人員供養親屬住院(不含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經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結算後,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補助50%,年度補助最高限額為3萬元。(實施辦法見附件2)

第十四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補助。

(一)在職、退休人員住院,超出當年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合規醫療費用補助70%;

(二)在職人員個人承擔醫療費用超出當年工會職工疾病互助保障補償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補助70%;

(三)在職、退休人員因患重特大疾病和特殊罕見病門診使用特殊昂貴專項藥物治療的費用補助80%。

第十五條 其它相關費用的支付。

(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醫療保障的相關費用。

(二)在搶險救災等突發事件中,為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發生人員傷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三)定點醫療機構為沿線就醫困難地區巡診的醫療費用。

(四)落實中國鐵路總公司“走基層、訪家庭、促和諧”活動的相關費用支出。

(五)門診特殊疾病複查、複審費用。

(六)經路局確定批准的其它醫療費支出。

上述費用支出金額應不超過當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總額的10%。

第十六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確定的其它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用於解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地移交過渡期間待遇差等的補助。

第十八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不支付下列費用:

(一)違反規定隱瞞、謊報、塗改報銷資料或弄虛作假的。

(二)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違反《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和結算年度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 前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相關辦法和通知與本辦法相牴觸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其中《蘭州鐵路局職工供養親屬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附件2)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局社保處負責解釋。

附件:1.蘭州鐵路局職工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病種範圍

2.蘭州鐵路局職工供養親屬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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