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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辦法

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辦法

從1月1日起,《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新規就物管退出問題進行了細緻規定,其中規定,如果舊物管公司拒絕退出或不移交資料,業主有權拒交管理費。

業主換物管要提前3月書面提出

《辦法》規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協調解決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物業項目階段出現的問題。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表決同意。業主委員會應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和專營服務單位督促業主交納相關費用。

業主想換物管公司的,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將決定書面告知原物業服務企業。物管公司不想再繼續服務或要提前解約的,也應在終止物業服務合同3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業主委員會。

舊物管拒退出業主可不繳費

《辦法》提出,如果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出物業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與新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符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業主、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與新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屆滿不再續約的;物業服務企業因破產或資質被註銷、吊銷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依法應當退出的其他情形。

物業服務公司在退出時,應當向業主、業主委員會移交其合法佔有的系列資料和財物,並配合新聘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包括物業管理用房、業主共有的場地和設施設備等物品等。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有權拒絕。

物管不良行為要入誠信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或者是未經業主表決同意擅自撤離物管小區的,將取消其2年內參與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資格;取消其3年內參與國家、省、市物業管理示範(優秀)項目評選資格。作出處罰決定同時抄告市政府採購中心、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由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新聘物業服務企業未通過合法途徑強行進駐物業項目的,自進駐之日起,取消其2年內參與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資格;取消其3年內參與國家、省、市物業管理示範(優秀)項目評選資格。作出處理決定同時抄告市政府採購中心、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由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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