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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辦法例文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辦法例文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科學調控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促進本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和國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本辦法相關條件的非南京市户籍人員,可以申請將户口遷入本市。不符合本辦法相關條件的,可以通過積分制方式,申請將户口遷入本市。

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省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户口遷入本市城鎮,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部門申請,公安部門辦理:

(一)軍隊幹部轉業安置南京的;

(二)被江蘇省聘為大學生村官並在本市工作的;

(三)屬於國家特支計劃專家、江蘇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的;

(四)持有《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證》B證,並在本市區域內就業或者創業的;

(五)博士後出站人員在本市區域內就業或者創業的;

(六)在國(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留學歸國人員,在本市區域內就業或者創業的;

(七)應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含職業院校畢業生)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在本市區域內就業或者創業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學歷的畢業生在本市區域內就業或者創業的;或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專科學歷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畢業生,在本市區域內就業或者創業,本科學歷畢業生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的,專科學歷畢業生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的;

(九)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員,在本市區域內就業或者創業的;

(十)具有國家職業資格一、二級,或者具有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員,在本市區域內就業或者創業的;

(十一)經省、市政府批准引進的其他人員。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項情形的,允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户口遷入本市城鎮,並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該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遷入後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現役軍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五)現役軍人父母投靠現役軍人配偶,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現役軍人配偶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且遷入後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七)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父母投靠現役軍人成年子女的,現役軍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且遷入後該住所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含職業院校畢業生),申請户口從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户遷回本市城鎮的;

(九)港澳台同胞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定居本市城鎮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華僑,回國申請恢復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滿釋放户口註銷人員,申請恢復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後因下放、支邊、支援三線建設等原因户口遷入外地,現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三)父母均為本市集體户(高校學生集體户、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除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本條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項情形中,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記地的合法穩定住所應為其直系親屬所有。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户口遷入本市城鎮,並向民政部門申請,公安部門辦理:

(一)從本市應徵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應徵入伍的士兵退伍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軍隊幹部離退休安置在南京的;

(四)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在南京的。

屬第三項情形,允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户口遷入本市城鎮,並向軍隊有關部門申請,公安部門辦理:

(一)駐寧部隊現役軍人的家屬隨軍;

(二)駐寧部隊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條退役運動員安置南京並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可以申請户口遷入本市城鎮,並向體育部門申請,公安部門辦理。

第八條符合定居本市條件的華僑,可以申請户口遷入本市城鎮,並向僑務部門申請,公安部門辦理。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遷往本市農村地區,並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穩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該子女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城鎮社保待遇,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且曾為遷入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穩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農村地區的高等院校(含職業院校)畢業生,户口掛在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户或者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集體户的;

(五)曾為村集體經濟組成成員且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遷移人無合法穩定就業、未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允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農村地區軍轉幹部自主擇業恢復户口的;

(七)具有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農村地區的退伍士兵恢復户口的。

屬前款第七項情形的,遷入後人均住所面積不作限制。

第十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至第十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中,申請户口遷入本市農村地區的,應當經村民會議決定同意並由村(居)委會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後,公安部門方可予以辦理。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中通過投靠進行户口遷入的,應當徵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住所合法使用權人)同意。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住宅性質產權住房,以及在本地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住房,但不包括租賃私人的住房。具體範圍由公安部門會同房產部門制定。

本辦法所稱的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有合法職業、與在本市區域內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在本市區域內辦理工商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並依法納税。

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資格,是指參加國家統一考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定的專業技術資格。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資格證書,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授權的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者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進行評價和論證後頒發的國家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公安、房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單位應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寧政發〔2004〕14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符合購房入户條件,可以在本辦法施行後3個月內,申請辦理户口遷入。本市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引導人口有序流動,科學調控人口規模,強化服務保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和《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14〕13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就業並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申請積分落户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和市對户口准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積分指標, 對申請落户本市城鎮的非南京户籍人員條件進行指純量化和賦分,達到相應分值,可以在本市申請落户。

第四條積分落户遵循總量控制、區域統籌、公開透明、積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積分落户工作,負責指標計劃、分值標準及徵信積分審查等相關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積分落户工作, 建設積分落户信息系統,做好積分審核彙總、排名公示、落户資格確定等工作,指導各區公安機關做好申請受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落户辦理以及居住期限和刑事犯罪記錄審核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技能類職業資格、社會保險、表彰獎勵等積分審核。

市教育、房產、税務、科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學歷證書、住所、納税、科技成果等積分審核。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公安部門擬訂年度積分落户指標計劃,報市政府批准,並於每年3月1日前在中國南京網站等媒介公佈。

積分落户指標計劃應當結合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功能定位,確定不同行政區的年度具體落户指標額度。

第二章申請條件和指標分值

第七條申請積分落户,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在本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

(四)累計積分達到100分;

(五)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第八條積分落户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

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積分。

第九條基礎指標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居住年限等情況。

(一)根據合法穩定住所的性質和麪積決定是否賦分、具體分值和累計加分,累計加分不得超過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產權房的,不累計加分。

(二)根據申請人蔘加社會保險年限、是否補繳分別賦分和加分。參加社會保險的期間不重複計算。

(三)根據申請人在本市連續居住年限賦分,最高不超過20分。在本市連續居住年限多於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計算。

第十條加分指標包括年齡狀況、文化程度、技術技能水平、落户地區、納税、社會服務、表彰獎勵、帶動就業、科技成果八項指標。

(一)根據申請人年齡狀況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門認可、認定的國內學歷(學位),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學歷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為準,不累計加分。

(三)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可獲得相應積分。

(四)根據申請落户區域情況,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據納税主體、金額、期限等因素,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六)根據近5年內在本市社會服務情況,給予相應加分。

(七)根據獲得國家、省、市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情況,給予相應加分,其他表彰獎勵不予加分。

(八)根據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給予相應加分。

(九)根據科技成果的種類且在本市實際運用、創造效益的情況,給予相應加分。

申請人同時具有“納税情況”和“帶動就業”兩項加分指標的,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一條減分指標為違法行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記錄指標。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會同市公安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適時調整積分指標、標準分值,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在中國南京網站等媒介公佈。

第三章申請受理

第十三條區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積分落户申請受理窗口,受理積分落户的申請材料。受理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登陸南京公安網站積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統,填報本人相關信息,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擬落户地區公安機關受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申請積分落户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積分落户申請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有效江蘇省居住證及複印件。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屋產權證、房屋租房賃合同或其他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文件)及複印件。

(五)勞動(聘用)合同或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六)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七)其他可以作為積分計算憑證的材料。

第十六條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當場查驗。材料齊全的,應當立即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材料齊全的,區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且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區公安機關應當將申請人資料錄入積分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出具初審意見,有關電子信息材料報市公安部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或者積分未達到規定分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八條市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轉送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市公安部門應當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最終積分,並結合各區指標計劃,按照積分高低分別進行排名。積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標積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標積分相同的`,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長的排名優先。

積分排名於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國南京、南京公安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公示期滿,市公安部門根據年度積分落户指標計劃和各區額度,按照積分排名確定各區落户名單,並將名單分送到區公安機關。區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名單之日起3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人辦理落户手續。

第二十一條取得落户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取得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房屋落户。

無前款落户條件的,可在申請人錄(聘)用單位集體户,或者省、市、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户落户。

無前兩款落户條件的,可以在就業地社區集體户登記户口。

第二十二條獲得落户資格的申請人有產權住房的,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隨遷時應當按照公安部門户口遷移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積分落户申請受理後,評分指標內容和分值發生變化的,在辦理週期內,積分不作調整。

申請人所得積分的分值當次有效,下次申請需重新計算。

申請人在落户之前,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取消其積分落户申請資格。

第二十四條對積分落户辦理過程中受理、審核、公示等有異議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門舉報、投訴;由市公安會同有關部門核查,並在15個工作日答覆當事人。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凡申請中有故意隱瞞、欺騙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行為的, 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請資格,納入個人徵信系統,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已辦理入户的,撤銷户口登記並退回原籍處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待遇。

空缺的落户名額按照積分排名依次遞補。

第二十六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積分落户工作中獲悉的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鎮地區範圍內取得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房;政府提供給被保障羣體共有產權住房和租賃性住房;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並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二)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有合法職業、與在本市區域內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者在本市區域內辦理工商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並依法納税。

(三)專業技術資格,是指參加國家統一考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定的專業技術資格。

(四)職業資格證書,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授權的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者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進行評價和論證後頒發的國家資格證書。

(五)社會保險年限,是指在南京地區參加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年限(含補繳社保的年限)。

(六)納税,是指依法申報並已經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實際入庫時間”為準,不含罰款、稽查查補和追繳的税款。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説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

本辦法所指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條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與國家和省户籍管理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符合户籍直接遷入法定條件的當事人提出直接入户的,應當予以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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