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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銀行信貸資產保全管理辦法

農村合作銀行信貸資產保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農村合作銀行信貸資產保全管理辦法

第1條 為確保信貸資產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信貸資產損失,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任何企業、借款人都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欠本行貸款不還,不得借合併、破產或股份制改造之機,逃廢本行債務,侵吞信貸資產,不得借合併、破產或股份制改造之機,逃廢本行債務,侵吞信貸資產,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本行監管,拒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3條 堅持以防範為主的原則,各項貸款發放前做好預防工作,依法保全信貸資金。

第4條 本管理辦法使用本行新、老各項貸款的保全。

第1章 需落實保全措施的貸款範圍

第5條 當年發放的逾期3個月以上的各項貸款。

第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

借款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借款人家庭不和或者婚姻出現危機

經營管理混亂,導致生產停頓、分立、破產。

企業改制對本行債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借款人涉及經濟、法律糾紛。

借款人不與本行積極合作,態度發生變化。

約見困難,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找不到人。

借款人有欺詐行為,或者挪用貸款去賭、吸毒、炒股或炒期貨等。

借款人的鄰居或企業員工舉報,比如經常性拖欠工資等。

第7條 未辦理抵押擔保手續或虛假抵押擔保的貸款。

第8條 已經進行保證擔保、財產抵押手續的貸款,但擔保人經濟實力較差或超過擔保法律時效,財產抵押是虛假的或抵押率過高清償貸款差額較大的貸款。

第9條 超過法律訴訟時效的貸款,即從貸款到期日起二年以上未取得催收回執的貸款。

第10條 惡意逃廢本行債務的個人、企業貸款。

第11條 鄉政府、村委會、財政所、税務所、派出所等行政事業單位借款,因人變動,長期拖欠的貸款。

第12條 鄉鎮及個體私營企業,因經營不善,長期虧損,造成關停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的企業貸款。

第13條 信貸人員違規、違紀、違法、失職等發放的責任貸款。

第2章 保全措施

第十四條 當年發放的金額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非農貸款,必須實行有效抵質押,按照有效抵質押率發放貸款,同時提供有經濟實力的個人或企業公司擔保。抵押物要按《擔保法》、《物權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好評估和他項權利登記手續;質押物要按《****農村合作銀行信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好質押物的核實和止付凍結手續。

第十五條 對於當年發放的各項貸款,在貸款到期前十天,本行必須向借款人、擔保人發出催收通知書,貸款到期後必須抓緊收回。當貸款逾期超過3個月,經本行多次催收無效時,應立即通過法院進行起訴,依法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對於屬於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貸款,本行要將借款人列入黑名單,並通過各種手段提前收回貸款,終止信貸關係。

第十七條 對現有未辦理擔保抵押手續或虛假的擔保貸款要重新補辦落實好擔保抵押手續,簽訂好抵押擔保合同

第十八條對於原保證擔保貸款,長期未進行催收而超過了法律訴訟時效的,或信貸人員未堅持信貸原則搞虛假的抵押貸款,必須在本辦法實施後限期責令有關人員補辦好擔保抵押手續。

第十九條 對於超過法律訴訟時效的貸款,可採取以下措施:

通過郵局掛號郵寄逾期貸款催收函或律師函等,同時交公證處公證。

設法讓借款人還部分貸款本息,即使1元也行,但收回計數單上要有借款人簽名或蓋章。

向債務人發送催收通知單,如債務人在催收通知單上加蓋了印章或簽字則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受法律不保護。

促成債務人達成還款協議或訂立還款計劃,這樣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

在本行喪失勝訴權的`情況下,本行應積極蒐集其逃廢債務、挪用貸款的證據,採取將其列入逃廢債名單而公開在媒體曝光的做法延續本行催討債務的權利。

第二十條對於惡意逃廢本行債務的個人、企業貸款,可採取以下措施:

本行應將逃廢債務的企業名單提交政府部分,尋求政府部門的大力協助和支持。

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並向轄區內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通報,採取聯合制裁措施,如:停止開立任何形式的賬户,停止提供包括髮放新貸款、對外結算在內的金融服務,停止向法人代表提供除個人儲蓄款外的金融服務,停止向法人代表另行擔任負責人的新企業發放貸款等。

通過法院部門進行依法起訴,採取查封其有效資產、依法處理貸款抵押物等措

施落實和保全債權。

加大司法打擊力度,通過公安部門的經偵手段進行清收。

第二十一條 對鄉政府、村委會、財政所、税務所、派出所等多年來的貸款要分別找出借款原因、用途,向現任政府領導協商彙報償還方式,如鄉政府、村委會有可變現的財產要補辦好財產抵押手續,有經營項目承包資源的可採用將發包權作抵押(如水庫、企業等),有本行收取承包費,收回貸款。財政所、税務所、派出所可根據其借款用途,也可採用靈活多樣的辦法補辦擔保,如財政所可將上交款作擔保,税務所可將銀行每年應交税款作擔保,並簽訂好擔保協議,系公安派出所的可聘請他們為清收不良貸款小分隊打攻堅戰,以收回貸款勞務費抵交所欠貸款。上述措施如未取得借款户同意的可採取依法起訴,通過調節達到有效擔保目的,防止新官不理借債,長期拖欠銀行貸款。

第二十二條 對於經營不善、長期虧損,造成關停、資不抵債面臨破產企業,如屬鄉鎮個體企業,原已經將廠房、設備作了抵押的,通過清算抵押的不足部分要用其個人家產補足作抵押,原未辦理抵押手續的要儘快辦好抵押手續,併到有關部門作好公證登記,作好還款計劃,如抵制不辦的立即依法起訴,查封其廠房設備等一切財產,有經濟擔保單位和個人的同時還要依法起訴其經濟擔保人,查封擔保單位個人的賬面及財產,實行依法保全,確保銀行資金不受損失。

第二十三條 以信貸人員違規、違紀、違法、失職等造成貸款損失要嚴格按照《**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採取停職收貸,扣發工資、獎金,收繳風險金等處罰措施,直至貸款清收為止。

第二十四條 除上述措施外還可採取依法使用止付令,依法追索借款人對外債權,依法追究經濟擔保人責任等。同時還可採用重點催收辦法。銀行要積極主動參與企業整改全過程,切實把銀行貸款落到實處,確保貸款得到償還。

第3章 貸款保全責任的落實及處罰措施

第二十五條 信貸資產保全辦法制定後落實是關鍵,因此,前台營銷部分、各支行必須將新、老貸款防範和化解等信貸資產保全措施責任落實到每個信貸人員(原責任人)。本辦法實施後,新增貸款要建立包放、包收、包效益、包各項貸款防範措施落實,損失包賠的五包措施;對於舊欠款要全面進行一次清理,需補辦擔保、抵押手續的要按《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補辦好手續,依法落實和清收的要依法落實清收,並將貸款防範和化解保全措施責任落實到人,採取一户一策或多策,做到制度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屬於信貸員違規、違紀、違法、失職等發放的貸款,各相關部門和支行要分責任人建立監控台賬,落實考核和清收計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後,每個信貸員在發放新的貸款時,必須認真將防範貸款風險保全措施落到實處,把信貸風險控制在前。

第4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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