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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户籍管理辦法(全文)

大連市户籍管理辦法(全文)

《大連市户籍管理辦法》業經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經出台頒佈了。

大連市户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優化人口結構,依據國務院、遼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合法穩定就業(含創業,下同)、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落户條件,以積分落户和政策性審批為主要管理模式,實行階梯式、差別化的户籍管理政策,即合理控制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統稱主城區),加快放開旅順口區、金普新區(以下統稱新市區),全面放開除主城區、新市區以外的本市其他區域(以下統稱新區)。

第三條 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居住的外埠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區人員户籍遷往主城區、新市區和落户新市區(不含户籍由主城區遷入的)5年以下遷往主城區的,適用本辦法。不含已取得其他國家(地區)國籍或長期居住資格的人員。

本辦法所要求的年限均為連續年限。本辦法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四條 申請落户本市的人員,辦理時應當具備與申請事由相符合的條件。已婚人員隨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同時辦理,有職業的還應當先辦理工作調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房屋、教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積分落户

第六條 本市的積分落户辦法包括成就積分和綜合積分。

成就積分是大連市政府對高端人才的獎勵積分,獲得成就積分後,可通過綠色通道辦理落户。

綜合積分是將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總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辦理落户。

綜合積分體系中的扣減分適用於成就積分。

未受過刑事處罰和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人員,可按本辦法積分落户。

申請人積滿150分可在主城區申請辦理落户,積滿100分可在新市區申請辦理落户。

第七條 下列人員經本市有關職能部門認定或審核後,可享受政府200分成就積分獎勵,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辦理落户:

(一)符合《大連市人才服務管理辦法》(大委發〔2015〕8號)、《大連市人才認定實施細則》(大委辦發〔2015〕34號)的規定,經認定為我市高層次人才(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的;

(二)遼寧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獲得者,大連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且年齡在50週歲以下的;

(三)在本市工作、居住並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年齡在45週歲以下的;

(四)經大連市體育局認定可代表本市參加國家級以上的比賽,並獲得國際健將、國家健將級別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或者獲得全運會、全國冠軍賽、全國錦標賽前三名的運動員。

第八條 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且持有《大連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户籍遷入主城區、新市區的可辦理綜合積分落户。

(一)綜合積分落户指標類別及分值

指標類別由基礎指標(含年齡、教育背景、國家職業資格等級、申領居住證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房屋情況)、導向指標(含落户區域、急需專業或緊缺職種、重點企業、特定公共服務領域)、附加分指標(含投資納税、就業社保繳費基數、創業人才、社會服務、見義勇為)、扣減分指標(含受行政處罰、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違反税法、不執行法院判決)構成。

(二)相關指標積分的基本要求

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的,可獲得教育背景積分。其中,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應當屬我市全日制學歷教育。

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職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獲得職業技能等級積分。

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未正常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我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上述情形和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税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作為就業社保繳費基數附加分的積分依據。

按面積標準積分的房屋,應當是單套並且具有完全產權;購買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穩定住所。該房屋辦理落户後,3年內不得抵押、轉讓。

急需專業或緊缺職種持證人所學專業或所從事職種與工作崗位一致的,可獲得積分。

在本市從事養老和環衞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務的,可獲得積分。

創業人才與我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且以股東身份持股比例不低於5%、實際經營1年以上的,可獲得積分。

社會服務和見義勇為行為經我市相關部門認定的,可獲得積分。

(三)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中,“教育背景”和“國家職業資格等級”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基礎指標和附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扣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分按照扣減分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九條 積分落户工作由市人口結構辦具體負責。擬核準落户人員,在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由公安機關辦理落户。

第三章 審批入户

第十條 符合下列政策規定的投靠人員(有職業的須先辦理工作調動),可在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辦理落户: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區落户5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結婚4年以上;在新市區落户3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結婚2年以上;在新區落户1年以上併合法穩定居住,結婚6個月以上。

(二)投靠人18週歲以下,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監護人在主城區落户5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監護人在新市區落户3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是在新區落户1年以上的城鎮户籍人口,併合法穩定居住。

(三)投靠人單老人65週歲以上、雙老人130週歲以上,辦理《大連市居住證》5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區落户8年以上或在新市區落户5年以上或在新區落户3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

符合上述投靠條件,被投靠人系我市鄉村户籍人口的,還須符合遼寧省及大連市落户鄉村的政策規定。

第十一條 已在本市落實用人單位,具備以下條件的擇業期內應屆畢業生及畢業兩年內的留學回國人員可辦理落户:

(一)落户主城區

1.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的;

2.屬我市急需專業或自主創業經營1年以上或退出現役,並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學歷的;

3.屬我市緊缺職種或畢業於我市全日制學歷教育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下同),並已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的。

上述人員的用人單位須在我市主城區註冊登記。

(二)落户新市區

1.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的;

2.畢業於我市全日制學歷教育中等職業學校的;

3.畢業於全日制學歷教育中等職業學校,就職單位符合本區域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

上述人員的用人單位須在我市主城區或新市區註冊登記。

(三)落户新區

畢業於全日制學歷教育中等職業學校及以上,用人單位在我市註冊登記的。

第十二條 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關規定,經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我市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可在學校屬地派出所落報學生集體户口。

第十三條 經大連市政府批准成建制遷入的人員,可辦理落户。

第十四條 經大連市級以上組織部門批准調入本市的人員,可辦理落户。

第十五條 經批准在本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可在合法穩定住所登記户口。

第十六條 按政策規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畢業生、退學人員、退役運動員、出國回國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可在原户籍地落户。

第十七條 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遼寧省、大連市有關落户規定的復退轉軍人、軍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隨軍家屬,可辦理落户。

第十八條 本市鄉村户籍人員,在新區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辦理落户。

本市城鎮户籍人員不得遷往本市鄉村區域落户。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新區城鎮落户:

(一)符合主城區、新市區落户條件的人員;

(二)在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三)在新區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人員;

(四)連續3年累計納税10萬元以上的新區企業所聘用的45週歲以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的在職員工;

(五)經新區政府(管委會)批准,符合本區域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錄用的45週歲以下並實際工作6個月以上的在職員工;

(六)在新區城鎮合法穩定就業併合法穩定居住的30週歲以下的'退出現役人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個人在申請落户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3年內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請;已經落户的,按規定註銷其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我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正式錄用或被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聘用,且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情形;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系經營者本人)並實際經營的和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商户從業人員或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台上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電子商務從業人員可視為合法穩定職業。

(二)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證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農村地區依法取得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區、新市區非常住人口有償或無償取得本區域內公有住房承租權的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三)合法穩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個月以上,應提供的住所證明包括自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房屋合同的備案證明、單位宿舍居住證明以及借住親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證明。

(四)城鎮,是指在我市所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發佈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大連市相關户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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