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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臨沂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臨沂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CNrencai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

臨沂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更好地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管理。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工程的檔案管理按照《臨沂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各種載體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城建檔案工作是進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之一,應與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統籌兼顧、協調發展。

第五條 城建檔案工作遵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的統一管理工作,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並對縣(區)城建檔案業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縣(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檔案:

(一)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衞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工程。

(二)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衞、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鄉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當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後,按要求全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基礎資料,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集。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範》(GB/T 50328-2014)、《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CJJ/T 117-2007)等文件要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開展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編制工作,並接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條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範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合同書(責任書)》。簽訂合同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移交工程檔案的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作為工程檔案預驗收認可文件。

第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出具《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建設單位應提供《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送和移交的檔案應當是原件;

(二)檔案材料完整、準確、系統;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簽字手續完備,並加蓋竣工圖章;

(四)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範》(GB/T50328-2014)的要求。

第十四條 對改建、擴建和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佈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保管制度,按照下列規定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安全:

(一)按照《城建檔案著錄規範》(GB/T 50323-2001)等標準規範,對收存的檔案及時進行登記、整理,發現破損的檔案,及時進行修補或複製;

(二)定期組織檔案鑑定,合理劃分檔案密級和保管期限;

(三)保管檔案應當有專用庫房,庫房內應當保持規定的温度、濕度,配置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温、防塵、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等設施,並有相應的抗震和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四)新建或改建檔案庫房,應當按照《檔案館建設標準》(建標103-2008)建設;

(五)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保管和開發利用檔案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採用數字化信息管理技術,形成城建檔案信息網絡,為城建檔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合法證件可以利用城建檔案。在查閲城建檔案時可以進行復制,但不得損壞或將檔案帶出。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複製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為城建檔案的利用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縣規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管理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城建檔案的理論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突出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珍貴城建檔案資料捐獻給國家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規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規定歸檔、報送的;

(二)塗改、偽造檔案的;

(三)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由市、縣規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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