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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有哪三大藥方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有哪三大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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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我國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專門法律。

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開出三大藥方。

預防為主:從源頭上減少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不均勻性和長期存在性等特點,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速度極慢,土壤一旦污染,將是‘天長地久’。”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的這段話包含一個道理:對土壤污染,最急迫的任務就是預防和控制新的污染產生。

面積的土壤修復治理是個世界性難題,其複雜性和投入遠大於空氣和水。土壤污染防治要在保護土壤的基礎上,分類合理利用土地。

最緊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對於現在尚未被污染的“好土”,國家將實行優先保護,使這些未受污染的土壤能夠保持良好狀況。如草案規定,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或者改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我國的土壤污染是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長期累積形成的。人為原因主要包括:工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造成其周邊土壤污染;農業生產活動中,污水灌溉,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養殖等,導致耕地土壤污染;生活垃圾、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池、廢舊燈管等隨意丟棄,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正是基於土壤污染的特點和我國土壤污染的主要來源,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單設“預防和保護”一章,對重點監管類的企業、礦產資源開發、生活垃圾和固廢處置、農業面源污染等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做出了相應規定。

如在跟我們的食品安全關係最為密切的農田土壤污染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在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礦(渣)等;禁止在農用地施用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風險管控:阻斷土壤污染影響我們的生活

“土壤污染以後,真正去治理修復是非常難的,投入的.成本巨大。從國際經驗來看,污染預防可能只要花一塊錢,風險管控可能要花十塊錢,在末端去治理的時候要花一百塊錢。”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説,堅持預防為主,最重要的就是實行風險管控。

風險管控正是此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堅持的一條原則,這也是“土十條”的要求之一。

邱啟文説,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是管控風險,要關注怎麼切斷暴露途徑。他打比方説,切斷暴露途徑的道理和大家塗抹防曬霜防止紫外線損害是一樣的,即一旦阻斷隔絕暴露途徑,人接觸不到污染土壤,風險也就防控住了。

草案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風險管控措施分別做出了規定。

如對安全利用類耕地的風險管控措施包括進行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而對於污染更為嚴重的嚴格管控類農用地,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列入禁止生產區的農用地要採取輪作休耕、退耕還林還草、禁牧休牧等措施。

眼下,城市裏面可開發利用的土地資源越來越緊張,一些地方正在把原有的工礦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但這些土地是否安全,能不能開發利用?

邱啟文説,對於建設用地來説,應採取有效的隔離阻斷措施,切斷土壤污染對人居環境的影響。

對建設用地,草案規定,列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污染地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

污染擔責:誰污染,誰治理

預防、管控,都是為了治病於未萌。而受污染的土壤,就像已經生病的人。但病人並不是完全“沒救”了,還可以通過修復降低風險或危害,恢復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這一般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較長的時間。誰負責給“生病”的土壤治病?國家對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有哪些安排?

“土十條”提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邱啟文説,在土壤污染整治方面,並不主張盲目地“大治理、大修復”,而是重點針對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有序開展治理和修復。這個思路汲取了國外幾十年土壤治理修復的經驗和教訓。

在這一原則下,草案提出,不論是農用地還是建設用地,確實需要修復的,要由土壤污染責任人負責修復。農用地的土壤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承擔修復責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為修復,但由此產生的費用,是有權向土壤污染責任人進行追償的。

對建設用地的土壤修復,草案做了更加細緻的規定,如要委託環境監理機構進行環境監理、完工後要另行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效果評估等。

草案專門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經濟措施,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土壤污染狀況普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以及對涉及土壤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支出等。國家將設立中央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並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對相關企業給予税收優惠等。

相關信息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2日首次審議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草案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和修復分別作出規定。

國家將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對於“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將被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列入禁止生產區的農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採取調整種植結構、輪作休耕、退耕還林還草、退耕還濕、禁牧休牧等措施。

對於建設用地,草案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列入名錄的污染地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

此外,草案還規定,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或者擴建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建設項目。

中小企業促進法二審: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融資規模

6月22日,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審,草案進一步明確了針對小微企業的税收優惠措施和融資促進措施。

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

此前,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税收優惠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建議在草案中明確相關税收優惠措施。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減徵、免徵企業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税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此外,草案還明確規定,國家支持利用閒置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辦公場所。

水污染防治法二審: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排污最高罰100萬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今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提出明確規定。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此外,草案還進一步加大了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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