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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再審申請書

如何寫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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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書格式

再審申請書(居中,黑體+B小三號)

(以下正文均為四號仿宋體;行距25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電話: 郵編: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

電話: 郵編:(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於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註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XX款之規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定。)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在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對內容的基本要求

首先,應當用準確、精煉的語言描述案件基本事實及原審法院判決;其次,應當鮮明指出原審判決的錯誤及相應的法律依據。第三,對於原審判決的錯誤要進入鞭闢入理的理論分析。原審判決是專業法官造就的,他不會犯輕易犯錯誤。因此,對於原審判決的`錯誤應當準確定性。其錯誤是在程序上,還是在採信證據、認定事實或是適用法律方面,都應當準確的表述出來。當然,這一部分最能衡量律師的業務水平。

下列寫法是不應當有的:1.描述案情時拖泥帶水,不能準確表達出案件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地位,不能陳述基本案情;2.喊冤叫屈,使用太多感情色彩強烈的詞彙。法律是講證據講理性的,過分使用哭訴的詞彙無助於法律職業人士去理解案情,反而會增加他們閲讀的困難。3.篇幅過長。個人建議申請人在寫作時將主要觀點列在段首並用粗體字標明,全部內容最好不要超過5頁。

再審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高某,女,漢族,出生年月,住址,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朱某,男,漢族,住址,台灣省居民,住xx市某路某號某室。

申請再審事由:

申請人對xx高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六月四的(xxxx)滬一民二(民)終字第某號判決書不服,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xx高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六月四日作出的(xxxx)滬一民二(民)終字第某號判決書,對案件啟動再審程序。

2.依法確認某房屋為申請人所有。

3.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x年7月30日,申請人委託牟某購得位於xx市裕某處的房屋一套(以下稱涉案房屋),建築面積142.02平方米,同年9月29日,xx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向申請人核發了涉案房屋的房地產權證。xxxx年8月12日,牟某持偽造的身份證(身份證上姓名為申請人,照片為牟某)於xxxx年8月12日至某區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了補證申請,通過詐騙手段從房屋登記機關騙取了補發了涉案房屋的產權證。同年11月份,牟某持偽造的身份證和通過詐騙手段獲得的補發的產權證,將涉案房屋賣給被申請人朱某。xxxx年3月初,當申請人發現自己的房屋被牟某惡意盜賣後,即以xx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為被告,先後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兩次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判決申請人勝訴。依據行政判決書,xx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為申請人頒發了房地產權證。但被申請人拒不搬出涉案房屋。xxxx年5月7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為被告,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涉案房屋的確權之訴,某區人民法院以善意取得為由判決申請人敗訴,涉案房屋歸被申請人朱某所有。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依法向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申請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否認了在案件審理時涉案房屋仍歸申請人所有的事實

某區人民法院於xxxx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xxxx)某號生效判決書,撤銷了xx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xxxx年8月29日補發滬房地某字(xxxx)第某號《xx市房地產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判決撤銷了牟某以高某名義申領的涉案房屋房地產權證。某區人民法院於xxxx年九月二日作出的(xxxx)某號生效判決書,也撤銷了xx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於xxxx年11月13日作出滬房地某字(xxxx)第某號《xx市房地產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即牟某非法將涉案房屋轉讓給被申請人朱某後,行政判決撤銷了被申請人領取的涉案房屋產權證。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文書,xxxx年5月14日,xx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再次向申請人頒發了涉案房屋的《xx市房地產權證》,產權證號為滬房地某字(xxxx)第某號。

以上事實説明,在民事案件審理時,涉案房屋仍然歸申請人所有,既然申請人沒有失去財產的所有權,被申請人又何來善意取得之説?原審法院認為,“高某雖然通過行政訴訟撤銷了朱某名下的產權登記,但行政訴訟僅是對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處理,行政判決撤銷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影響相關當事人民事行為的效力”。這一説法是否妥當暫且不去討論,原審判決顯然忽視了申請人高某已經再次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的事實,屬認定事實不清。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權法》頒佈之前,在我國只是一種民法理論,《民通意見》第89條只是對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作了類似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且在當時我國法學界通説認為對於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將後頒佈的法律作為審理該法律頒佈前的行為的依據,顯然違反了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則。

退一步講,在《物權法》頒佈之前,即便是對於動產的善意取得學説,對於贓物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這已經是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共識。贓物是犯罪行為的對象,所以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牟某的行為屬於詐騙犯罪行為,如果對於犯罪行為的對象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顯然不利於保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綜上,請求高院啟動本案的再審程序,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判決書複印件1份

標籤: 申請書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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