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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民 事 起 訴 狀

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XX,女,1987年 、月 、日生,漢族;身份證號:500、、、0、、;身份證地址:重慶市、、區、、路、、號、、單元、、 ;現住址:廣州市、、區、、路、、街、、號、、 ;聯繫電話:020-8、、、1。

代理人: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XX ;郵 編:XX; 手機:XX;電 話:XX;傳真:XX。

被告:廣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註冊44、、、7;地址:廣州市、、區、、路、街、、號之、、;電話:138、、、。

訴 訟 請 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於X年11月5日簽訂的商鋪租賃協議;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違約金人民幣42400.30元;

3、依法判決被告退還原告的押金人民幣7912元;

4、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店鋪的裝修費用人民幣22000元;

5、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因訴訟而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

6、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

一、原告同被告在 年11月5日訂立了商鋪租賃合同,該合同詳細的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2007年12月1日,被告制定了《、、、商業城管理規則》,並認為是雙方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可是,令原告忍無可忍的是,被告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承諾,而且一再地故意刁難原告,想方設法迫使原告自動放棄商鋪經營:

1、 年9月1日被告的、、商業城一期正式開業,佔地470個平方,共有40多家參與商鋪經營,開業時整個商業城商鋪全是滿的,都在正常的經營。但是從2008年3月份開始,由於被告的經營管理不善,而且租金高,大概有20家店鋪棄鋪走了。2008年5月份,被告以重新裝修,重新招租等為接口,想6月份讓租户全部歇業,但是被告拒不支付租户的賠償。同時,租户認為被告裝修只是幌子,目的是逼走大家,因此,堅決不同意,為此被告該方案擱淺。其實,從這一時刻開始,被告就已經埋下了要趕走原告等人的可怕想法。並一直在尋求機會實施報復。

2、從 年9月份開業到08年6月,被告商場由原來的40多家到現在剩餘17家(含臨檔),期間斷斷續續的有租户棄鋪,而商場也稱一直在做招商工作,不但一家都沒招到,反而越來越多空鋪。由於被告商場的管理不善,原告等租户多次提出許多改善建議,但商場始終不作為。並在5月提出商場重新裝修方案,6月歇業一個月的通知,並要原告等租户將自己店內的貨物打包搬走。原告認為歇業不妥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並多次與商場協商,均不果,為此, 年6月4日原告等租户到、、區信訪辦信訪,希望協調與商場之間的矛盾,把商場經營好,、、區信訪辦於6月5日轉至、、街道進行協調。

3、更令原告不可接受的是,被告在不提供良好商業經營環境,致使起商場嚴重空置,已經不具備最基本的商業氛圍,這與被告在《、、商業城管理規則》的第十條明顯不符!該規則視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被告明顯違約!

4、在其他租户搬走後,被告的商場嚴重空置,然而,被告突然改變了合同約定的按面積分攤水電費的做法,要求原告與其他租户(共三人)承擔被告全部商場的水電分攤費。相比較而言,原告比原來分攤的水電費多了好幾倍!原告不可能接收被告的做法: 年8月3日,被告管理處發了8月份的租金7月份水電分攤的單,因分攤與以住不同,原告等檔主找被告商場協商。因為在原告從租賃該場地開始,截止 年6月份的公攤水電費都是按面積計算的,雙方的合同也是這麼約定的。可是,在被告發給原告7月份的公用水電分攤中,是上個月的幾倍!被告由於自己經營不善,不會管理致使其他租户走人造成商場嚴重空置的後果,不能由原告承擔。同時,被告還應就此向原告承擔損失:原告訂立租賃合同的目的是實現商業經營,原告繳納的租金是較高的,被告應提供等價的商業經營條件和營業服務,可是,在 年7月份,原本40多家商户的商場,只剩下5家在經營,且商場把空檔的燈及空調全關,以致讓消費者覺得此商場呈半倒閉狀態,令原告與其他剩下的檔主無法正常經營。同時,被告貼出拍賣公告,路人走過看見都認為這裏不久後就會被查封、倒閉。

但是,對於公攤水電費一事,雙方最終協商無果,為此, 年8月6日(8:30-10:30)檔主向、、街道有關人員求助,反映08年8月5日被告違約的相關情況,街道辦事處人員要求先了解雙方情況後再協商解決,.原告及其他檔主提交了相關合同、身份證複印件。經街道協商管理處負責人説按以往分攤的收。被告覺得自己理屈,接受了街道辦的方案。

5、 年8月11日-17日期間,被告關閉了商場的空調,已嚴重影響原告及其他檔主的正常經營,檔主要求管理處能提供維修空調電話給檔主找人修理,遭管理處負責人拒絕:

從8月11日早上10:00開始,原告等租户發現空調沒開,因當時正值盛夏,天氣非常的炎熱,於是找商場保安詢問,稱空調已壞,需檢修,原告等租户於是找到商場管理人員,希望儘快解決。經多次與商場交涉,被告均有不同的`藉口。當原告要被告提供空調公司的電話時,被告以內部管理規定為由,拒絕提供空調公司的電話。最終,原告就在這種炎熱的天氣中煎熬了6天,嚴重的影響了正常的經營,試問,在這種十萬火急的關頭,如果被告是真心實意的為原告等租户着想,需要用6天來解決這個問題嗎?

6、更令人氣憤的是,2008年8月14日,被告竟然將已經空置的商鋪以10元出租給經營同類商品的租客!在原告繳納高額的租金的情況下,被告卻已超低的價格出租給其他租户,為此,致使整個商場秩序混亂,品味低劣。原告和同類商品在一個商場經營,但是原告繳納的租金卻是其他租户的幾十甚至幾百倍!原告的心理是非常難受的!被告的這種行為不但違法,更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

7、 年 月 日,被告商場給D檔女裝二萬三,協商離開。進一步孤立原告等剩下的三户租户。被告商場開始停開空調。

8、被告為了讓原告主動走人,採取不收取租金的辦法逼原告走人。可是,原告為此而付出了巨大的投入,在被告不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可能走人。 年 月 日下午2:00左右,原告到被告辦公室交納10月份的租金,可被告拒絕收取租金,被告堅持要原告先交罰款,然後才能交10月的租金。原告希望先交租金,然後再一起核實有爭議的時間(也就是罰款的證據真實性),可被告再次拒絕收取原告的租金,並不再與原告做任何的討論和協商。因為每月5日是最後的交租金日,原告被迫無奈,最後只好由原告的父親向110求助,以證明被告不收取租金的事實。〈報警回執:〈、、(08) 019、、、〉,處理民警警號:025、、、、〉 10月6日,原告將上述事情告知、、街道,要求協商解決。在街道辦人員的調解過程中,被告最後要求原告必須寫下保證書,否則不收取租金,並且稱:“如不服氣,可以到法院告啊!”原告為了能繼續經營,被迫寫下保證書,被告才收取了原告10月份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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