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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

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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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1

原 告:楊某某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被 告: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某勞人仲( )辦字第 號]裁決書的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年9月至11月期間工資差額2400元;

二、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年12月的工資9200元;

三、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56400元。

事實和理由:

xxxx年11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告自始進入被告處工作,一直從事“硬件網絡DBA系統課工作”,該工作主要涉及被告全園區主/備IDC機房及廠級主機房規劃、設計與實施,全園區機房新增、整改、優化等需求專案工程規劃、評估與實施。

原告自入職以來,對工作一直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從不違反被告的任何規章制度,也從未有任何失職的行為,並始終嚴格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職責,業績突出。原告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9200元,被告每月通過銀行打卡等形式發放。

但出人意料的是,被告未經協商,突然於xxxx年11月28日單方面向原告發出《部門調整通知書》,將原告的工作崗位調整到“OA網絡通訊運維課”,主要從事電腦維修工作,並大幅度降低原告的薪資標準。同時,強行將原告的工作郵件賬號、電話、電腦、門禁卡全部停用,並即刻要求原告到新崗位報到。原告為此向被告提出異議,並自始至終堅守工作崗位,從未曠工,但被告又惡意編造原告種種違紀理由,未經合法程序,擅自違法解聘原告。

實際上,原告對工作一直兢兢業業,在八年多的工作時間裏從未受到被告的任何處分、處罰,更沒有發生過被告所杜撰的重大違紀事項,被告這種單方面對原告進行調崗,後又單方面解聘原告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從中不難看出,調整崗位作為勞動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必須滿足一個最基本的前提: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與員工協商一致就單方面調崗,員工完全有權予以拒絕,並有權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就本案而言,原告從入職之日,就一直履行“硬件網絡DBA系統課工作”職責,從事園區機房網絡規劃、設計工作,被告未經協商,便單方面將原告調崗至“OA網絡通訊運維課”,從事電腦維修工作。雖然這兩個工作崗位都在同一部門內,但二者的工作性質、內容、級別、待遇都有天壤之別,被告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調崗,原告當然有權提出異議,並有權拒絕,繼續履行原工作內容。

其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調整勞動者崗位發生爭議的,應如何處理?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不難看出,即使在勞動合同中已約定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也必須舉證其調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並履行相應的告知和解釋義務。

就本案而言,被告根本沒有調整原告工作崗位的任何具體理由,只是籠統地提出“考慮公司(被告)之生產經營需要及您(原告)過去展現的個人能力和績效表現”就擅自調整原告的工作崗位,至於被告的具體什麼生產經營需要,原告的具體什麼個人能力和績效表現隻字未提,顯然,被告純粹是找個調崗的藉口而以,根本沒有理由,更別説具有充分合理性的理由了。因此,由於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原告完全有權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內容。

至於被告將原告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內容的行為定性為曠職則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事實是原告xxxx年11月28日、29日,12月2日、3日、4日、5日這一段時間一直堅守在被告處,並對被告單方面調崗的行為提出異議,既然被告調崗根本沒有任何充分、合理的理由,又拒絕履行相應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原告完全有權拒絕,其行為當然不屬於曠職。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七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事先未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的,如何處理?答: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依工會法的規定,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未經上述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行為無效。”不難看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須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否則程序違法。就本案而言,被告根本沒有通知工會,也沒有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就單方面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其程序嚴重違法,其行為完全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被告未經協商,單方面提出調崗,之後又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應向原告支付經濟賠償金156400元【具體算法如下:9200×8.5×2=156400元)】;其外,被告無任何理由扣除原告xxxx年9月至11月期間的部分工資,合計2400元,理應返還;被告未向原告發放xxxx年12月的工資,理應按原告的月平均工資標準向原告支付9200元。

事後,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上述請求,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只好申請勞動仲裁,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某勞人仲( )辦字第 號]裁決,原告不服,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楊某某

  xxx年三月二十一日

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2

原告:xx市XXX房地產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X,職務:總經理

住址:xx市xx路55號亞航財富中心XXX號房。

被告:羅X,男,漢族,xxxx年8月25日出生,住址xxxx市xx區中山南路XX號,身份證號碼:45080319XXXX。

原告因勞動報酬爭議一案,不服xx市勞動從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xxx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勞人仲裁字(xxxx)第1424號仲裁裁決書,現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xxxx年2月15日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資91620元;

2、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xxxx年2月15日至xxxx年5月21日期間獎勵13000元;

3、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因拖欠勞動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26065元;

4、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xxxx年2月15日至xxxx年2月15日任職期間的提成款3870元;

5、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10000元;

6、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因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9000元;

7、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市勞動從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xxx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勞人仲裁字(xxxx)第1424號仲裁裁決書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xxxx年6月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資40124元是錯誤的。原告從不拖欠被告工資,因而無須再支付其工資。

1、被告到原告處工作後,原告安排被告負責原告與賀州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合作銷售的“恆康嘉園”項目工作。在該項目工作期間,被告的工資已經全部由原告的合作方賀州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給了被告。

2、xxxx年2月17日被告主動向原告提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申請”時,僅僅是因為“勞動合同關係於xxxx年2月15日到期,本人因個人原因,不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這一主動的申請,足以説明,被告離職時,雙方之間的勞動報酬以及工作交接等等全部勞動關係已經全部結清。原告不可能存在拖欠被告勞動報酬的事實。

3、在被告發給原告的工作郵件中,被告在xxxx年10月、11月的郵件中明確稱,工服費用500元上月開始已扣250元。這一郵件,足以説明,原告已經全部發放工資給被告。如果未發放工資,怎麼可能有“工服費用500元上月開始已扣250元”?!沒有發,就沒有扣!有了扣,才有了發!這既是基本的事實,也是基本的邏輯!

4、被告從xxxx年2月15日至xxxx年2月17日被告主動向原告提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申請”的整個36個月的工作期間,被告不可能在沒有領取到工資的情況下像做牛做馬一樣為原告工作。另外,在長達36個月的'工作期間,被告不可能在原告僅僅發放最後6、7個月的工資的情況下,一點怨言都沒有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如果説原告未發放過工資給被告,那麼,這些基本的事實就完全不符合常理,完全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

5、仲裁裁決計算被告xxxx年6月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資40124元缺乏事實依據。這個數額無從算起。如果仲裁裁決所計算的工資數額來源於雙方之間的工作郵件,那麼,仲裁裁決在採用證據時就違背了有關證據規則,明顯偏袒了被告。這樣的裁決,嚴重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因為原告已經全部支付了被告的工資,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形,因而無須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10031元。

三、在原告承諾給被告的項目紅利的獎勵中,原告支付紅利保底13000元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項目完成結算當日支付”。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所負責的“恆康嘉園”項目的銷售沒有完成,且還與合作方產生了矛盾,至今根本就無法結算,被告根本上就達不到獲得紅利的條件。因此,原告無須支付被告獎勵13000元。

四、原告無須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額3870元。仲裁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額387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因此,為了查明本案的具體事實,公正審理本案,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特起訴,懇請法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市XXX房地產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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