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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起訴書模板

宅基地糾紛起訴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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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起訴書模板1

原告:楊**,男,xxxxx年6月25日生,漢族,農民,住**北村67號。

被告:**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縣長

訴訟請求:

判令撤銷被告**人民政府於xxxx年11月26日作出的*政土[xxxx]36號關於註銷**北村四組村民楊**持有的xxxx年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的處理決定。

事實和理由:

原告楊**繼承其伯父楊**的宅基,居住在**木北村67號,xxxxx年1月20日**人民政府依法給原告頒發了該宅基的《宅基地使用證》,該使用證載明:

1、東西長18.4米,南北寬29.6米,摺合8分1釐多,四鄰:東鄰路(現稱板木大街),南鄰楊*,西鄰楊*,北鄰坑(現已填平使用),

2、該使用證有板木村當時組長盛**簽名並加蓋私章,有**北村村民委員會公章,有**政府公章和**人民政府公章,

3、該宅基地使用證上説明第2條:羣眾住宅必須由村委會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管理,並經羣眾民主討論,並經鄉審批後,有組織的發放宅基地使用證。

經村民委員會的丈量和審核,並經羣眾民主討論,xxxx年元月20日,原告得到了加蓋了三個公章的宅基地使用證。該證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合法有效,原告據此一直佔有、使用至今。

北村村民楊**xxxx年4月25日向**人民政府申請,無理無據地請求被告撤銷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證。xxxx年10月12日被告以原告所持宅基地使用證無地藉檔案、來源不明為由,下發*政土[xxxx]8號土地管理文件,撤銷原告宅基地使用證,並由**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土地權屬。原告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被告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8號土地管理文件。被告**人民政府不服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xxxx年11月26日,**人民政府又以*政土[xxxx]36號土地管理文件,以“村委會證明沒有為其頒發過宅基證、而且該證在**政府的地藉檔案裏也沒有登記 ”為由,再次註銷原告所持有宅基地使用證,並由**政府依法確定土地使用權。

依據上述事實,被告所出具的的36號土地管理文件事實錯誤,程序違法:

一、該文件中“村委會證明沒有為其頒發過宅基證、而且該證在**政府的地藉檔案裏也沒有登記 ”,認定錯誤。

第一,“村委會證明沒有為其頒發過宅基證”,與事實相悖。

1、原告所持使用證本身,完全可以證明其合法性。該證有當時組長親筆簽名和私章,有三級政府加蓋的公章,而現在被告僅以村委會證明沒有頒發該證為由,就草率註銷該證,被告言外之意就是該證是原告私自偽造,那麼為什麼不直接説明呢?並且,該證有3個公章,假如僅有村委會一家説該證是假,那麼,村委會加蓋的公章怎麼解釋?何況還有鄉政府和縣政府2個大紅的公章?難道都是假的嗎?如果被告認為這些公章都是假的該證是假的,為什麼不進行鑑定一下,那樣證據不是更足嗎?

2、當年親筆簽字的老組長盛**證明,當年給原告丈量土地時她參加了,還有記錄人,填寫人是當年的會計葉**,盛**和會計給原告發的土地證。當年的發證人都説是自己發的證,現在的村委會有什麼理由和證據憑空説沒有發呢?被告作出註銷處理決定,怎麼能沒有依據呢?

3、村民楊**證明,給原告發土地證時,丈量土地時參與了,並證明了四鄰及長寬等事實。

參與丈量和填證的人都證明了給原告頒發的土地發證是經過合法的程序進行的,是真實有效的,原告依據此證使用了24年,而現在的村委會竟然信口説沒有給原告發過此證,這不是在胡説嗎?即便有村委會證明,那麼被告為什麼不依據親自參與丈量、發證的`證人證言,進行核實呢?被告依據村委會憑空的證明,沒有做事實的調查和判斷,妄自下此決定,是違犯法律規定,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依法應當撤銷。

第二,被告在36號土地管理文件中認為“而且該證在**政府的地藉檔案裏也沒有登記”,撤銷註銷該證,實屬荒唐。

地藉檔案屬於被告保管,現在説沒有地藉檔案,那有三種可能,一是被告把地藉檔案丟失,二是被告故意隱藏,三是被告故意毀損。

對於第一種檔案丟失,被告負有全責,依法應該為原告補辦;對於第二種故意隱藏,原告請求法院責令被告展示;對於第三種故意毀損,法院應責令給原告補辦,並追究當事人的刑事或行政責任

總之,上述三種情況,都是被告的過錯,與原告無關,與原告所持有的合法頒發的土地使用證無關,被告以由被告造成的錯誤為由,註銷原告的土地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但是,原告土地證是有地藉檔案的,當年參與頒發的證人都證明了有地藉檔案的事實。否則,那些丈量時的記錄不放進檔案裏都放哪裏去了?事實證明被告是故意隱匿或者銷燬了原告的地藉檔案。

即使原告真的沒有地藉證,依據土地使用證本身及發證人盛繼蘭等人的證明,完全應該認定原告土地使用證的真實合法性。被告的處理決定完全沒有事實依據和證據。

二、被告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兩次處理決定均依據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該條規定:土地登記和頒發土地證書後發現有錯登、漏登或有違法情節的,原登記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更正,收回或註銷原發土地證書,換髮新的土地證書。

1、在被告的處理決定中,並沒有認定原告土地證書存在錯登、漏登情況,也沒有認定有違法情節。被告既然沒有認定該三種情況,説明原告的土地證書不存在這三種情況,那麼被告依據該11條規定,作出註銷決定,是適用法律錯誤,不該適用該條規定。

2、即便原告土地證書有上述情形,原告的土地證書完好存在,被告也應當依照11條規定,收回原告的土地證,而不是註銷土地證書。被告程序顯然違法。

三、36號土地管理文件認定事實錯誤。

在該文第2頁經調查中,認定:xxxx年4月原告將楊**訴至**法院**法庭,由於原告當時拿不出爭議地屬其本人的證據,原告的妻子主動到法庭撤訴。該事實完全與真實情況相反。當時原告已經拿出了土地證書,並且楊**也表示無異議,該事實有庭審筆錄為證。

被告居然不顧鐵證如山,謊話連騙。被告如此錯誤之行政裁決,應當依法撤銷。

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公斷。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宅基地糾紛起訴書模板2

原告:葛某某,男,漢族,xxxx年7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某某區某某路某某號,身份證號*************。聯繫電話:1**********。

被告:葛某某,女,漢族,xxxx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區某小區,身份證號**************。聯繫電話:1**********。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縣**鎮**村民組居民住宅用地使用權(土地證號(**)**號)歸原告所有;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在xxxx年時因無房向**鎮**村民組申請宅基地一塊,後於xxxx年12月1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將位於東至王**山牆、南至安樂路、西至李**山牆、北至小水溝,面積為0.4畝的土地以2400元轉讓給原告。原告取得該地塊的使用權後於xxxx年底在該地塊的南側建房並在xxxx年8月12日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號東集建**字第***號)。後原告因生活需要又在該地塊北側加建房屋,但此次因聽從原告二姐夫的建議,原告於xxxx年9月24日以原告妹妹即被告的名義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號東集建**字**號)。被告在原告辦理完建設用地使用證後也多次出具保證書和證明書説明該地塊和房屋為原告所有。

現因此塊土地上房屋可能會被拆遷,而被告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的權利人為自己為由企圖惡意將上述房屋佔為己有,以此得到拆遷補償。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曾在xxxx年9月24日向貴院起訴,後因被告向原告承諾對其在此之前起訴原告要求排除妨礙的起訴予以撤訴,遵守雙方此前約定及事實。原告考慮雙方感情、出於對被告的信任撤回了xxxx年9月的起訴。但在原告撤訴後被告反悔不願撤訴,原告因此具狀向貴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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