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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著作讀書筆記(精選6篇)

法學著作讀書筆記(精選6篇)

法學著作讀書筆記

讀完一本書以後,大家一定都收穫不少,這時候,最關鍵的讀書筆記怎麼能落下!那麼你真的懂得怎麼寫讀書筆記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學著作讀書筆記(精選6篇),歡迎大家分享。

法學著作讀書筆記1

我在閲讀《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會控制》中,社會控制的問題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書中提出社會控制是指社會組織利用社會規範對其成員的社會行為實施約束的過程。而這種支配力直接是通過社會控制來保持的,是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所施加的壓力所保持的。施加這種壓力是為了迫使他儘自己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並阻止他們從事反社會的行為,即不符合社會秩序假定的行為。而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們就其中的道德來説,在希臘城邦文明中體現為傳統規則,這是倫理習慣的一種近代形式,當倫理髮展的結果產生了道德體系時,就出現了一種法律發展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人們試圖將法律和道德等同起來,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為法令。這便讓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熱議的話題——“不給老弱病殘讓座車長和乘務員可拒載”。

《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的一項規定》在鄭州市十二屆人大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接受了審議。規定公交車乘客不給讓老弱病殘讓座罰款50元並有權拒載。這項規定引起了專家、學者以及廣大市民的熱議,爭議的焦點無非是政府和司法機關是否應該通過社會控制將道德行為上升為法律約束?我認為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這本著作中的觀點,即上述提到的社會控制。

當然,針對這一規定,有市民認為讓座這一行為本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社會弱勢羣體應受到尊重和保護。老年人表示支持這項規定的出台,認為乘車更有“底氣”了,有法律為其“撐腰”。而有的市民則表示反對,認為“一旦上車買了票,就相當於和公交公司訂立了合同,公交車有義務把乘客送到相應的站點,作為車長和和乘務員是沒有權利因為不讓座而單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並不樂觀,相比於現在的“軟性”文明勸導,“硬性”的規定當然會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強呢?關於這項規定的爭議充分體現了社會控制是否被社會成員接納?

我們平時所討論的行為約束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道德約束,一個是法規約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內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依存的説法。坐車讓座的問題屬於道德範疇,一旦對不讓座給予經濟處罰就屬於法律範疇,然而道德是不能夠考法律來加以強制執行的。我們傳統的價值觀念提倡尊老愛幼,這本應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於不讓座的現象盛行的時候,只能説明我們的國民整體素質底下,價值觀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們對公交弱勢羣體與公交強勢羣體的界定:公交弱勢羣體是指老、弱、病、殘、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車上不能夠很好保護自己的羣體;公交強勢羣體是指其他的正常人員,能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自身安全的羣體。現在鄭州市既然把乘車讓座行為上升到法律的層面,那麼就法律的嚴苛行來講,是否應該明確規定什麼樣的弱勢羣體享有優先待遇?我們應該以怎樣的標準去衡量老弱病殘呢?什麼算老?是不是要規定個年齡段?倘若如此,中國規定年滿60歲的人頒發老年證,那麼請問59歲不算是老年人嗎?我們不應該讓座了嗎;什麼算弱?有錢有勢開私家車的算不算強?那坐公交車的又算不算是弱;什麼算病?是不是有醫院的診斷書就算病?如果在車上有人突發心臟病,卻沒有就診書,按法規,他是不能享有優先坐座位的權力呀!什麼算殘?從表外特徵看,瘸子瞎子這種在公交車上無法正常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坐座位無可厚非,可是如果是身體素質較好的聾子啞巴算是殘疾人,難道也應該享有坐座位的待遇嗎;這就是這項法規出台後帶來的可操作性問題。

再者,我們談談車票代表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坐公交車買票,一旦購買了車票,一項契約便隨之產生。坐車者購買的是權力,理應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務;而公交公司也應履行義務,提供空間和安全的運輸。既然乘客購買的車票沒有差異,那麼所享受的服務就應沒有差異。如果説非要讓座,是不是應該像買火車票那樣,有個坐票和站票之分?

綜上所述,鄭州市頒佈城市公交條例的規定是通過社會控制的手段將道德上升為法律約束,這正是國家的職能,並通過法律來行使。然而它的強力是否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施,則是當今社會更加關注的問題!正如書中耶林所説:背後沒有強力的法治,是一個語辭矛盾——“不發光的燈,不燃燒的火”,那麼一個不能實施強有效操作力的法規如何進行社會控制?

針對這一問題,我認為法律將道德進行社會控制是違背法律的根本精神的。首先,一般人的態度是反對服從他人的專橫意志,但卻願意過一種以理性為準繩的生活,而目前,我們所缺乏的,正是對法律和對道德的一種信仰,而信仰則是對某種主張主義極其相信、尊重,並作為自己行為的指南,也是希望法律所體現的道德為廣大人民所接受。其次,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的侷限性需要道德和宗教來彌補。而道德是一種無形的社會控制手段,是存在於人們的認知或是社會輿論中的不成文的,道德幾乎涉及到人們日常行為中的一切行為。因此,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質被人民普遍遵守,將這種外在的約束真正轉化為內在的自我約束,才能將法治與德治完美結合。

法學著作讀書筆記2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裏,盧梭得出過這樣一個結論:一個專制的政府要成為合法的政府,就必須讓每一代年輕人都可以自由地決定是接受它還是拒絕它;如果做到這一點,該政府就不再是專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決定接受我們的執政黨時有沒有選擇的`自由,沒有,我都從來沒有奢望過會有,也就無所謂了。但據説我有選舉的權利,我又在回憶我的選舉權行使的歷史。

從小時開始選什麼優秀、三好、幹部,這些班級內的選舉時,我是有表決舉手的權利的,但選的對象多為老師時常在班裏表揚的好學生,我也因此得到過實惠:沒做過什麼事,但老師常表揚文章寫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過什麼優秀的,但我自認為自己真不怎麼優秀來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選舉班長,原任班長是個學習成績很好,但不關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對些很有非議,於是選舉的結果是該女生下課了。但班主任在選舉後進行了長時間的演講,表述該女生的成績和與眾不同,看着年邁老師的期盼,放學時間已到,沒有任何事能與家裏的飯菜香和此時的飢餓感相比,在老師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繼續當着班長,一波才算了了。

沒有人去懷疑老師的權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質疑第一次選舉的有效和第二次選舉的拉要票作弊,學生的民意在此可見無力。

再説憲法給的選舉權吧。在高中時,有同學到了18歲,參加過選舉了,據説投了票的還給點錢什麼的,以車費還是以什麼名義給,我記不清了,但學生有總比沒有好。問那些被選舉的人他認識不,都不認識,也不瞭解,反正有多種原因可以決定選擇其中之一:名字好聽一點的,或者性別為男的,或者聽説過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區的,或者一個學校畢業的,或者……總之,有一個條件正好對上眼感覺舒服就成,至於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選舉的條件,道德、知識水平如何,都無關緊要,政府或者有關組織(想象中的公正機構)會幫我們把關的。後來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時,都要把當政者當成賊來防,而我們忘記了這一點,以為人性本善,漏洞大開,賊也紛入。以至於賊會罵,我不是生來是賊的,還不是體制提供的機會,我只是犧牲品。

説遠了,不過直到現在,我也沒真正按我的意願行使過選舉權,都是別人畫好的饃讓我點,饃的口味如何,沒有人知道。刑罰中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是不能參政議政,但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剝奪與否結果都是一樣的,所以於他們而言這根本不算處罰。

法學著作讀書筆記3

書讀萬卷,遇事不亂”,讀書不僅可以淨化人的心靈,陶冶情操,更可以在實際生活中對我們進行疏導,為我們排憂解難。為了讓自己不斷地從書本中汲取更多的營養,最近對《公務員學法用法讀本》一書進行了通讀,重點對第三部分與第四部分的第三十一講與第三十四講進行了精讀。讀罷,合上書本,靜坐書桌前,感悟頗多。雖然國家機關與事業單位有所區別,但其中做人、做事的道理卻是相通的。法律知識不僅可以適用和指導公務員的行為,也可以適用和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為。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對憲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在修正案中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近些年來,依法治國的理念已經逐步深入人心。2010年,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都參加了“五五”普法考試。通過五個“普法”階段及這麼多年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幹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覺性不斷提高,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效地促進了經濟發展,維護了社會穩定,保障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我國目前的法治建設就已經達到了一個成熟和完善的階段,就中國目前整體的法治形勢來看,我們還不能説是非常樂觀,違法犯罪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在某些領域甚至有增無減,再加上一些新型犯罪形態的出現等等,這些都讓我國的法治建設面臨着嚴峻的考驗。我們也更清醒地看到,公職人員在學法用法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學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與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對於我們來説,學好法用好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工作都是息息相關的,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並加以熟練地運用對於更好地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是必不可少的。作為一名事業單位機關的工作人員,我不僅有義務去加強自己的法律修養,提高自己的法律覺悟,更有義務去運用法律知識維護我們農科院和職工的合法權利,去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我聯繫《公務員學法用法讀本》一書,結合自己的本職工作,談談學法用法的體會:一、提升學法用法的思想認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只有認識上到位,才有行動上的自覺。我國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重大而長期的工作。自覺學習和貫徹運用法律知識,關鍵在於提高思想認識。我們科研事業單位與一些法律是息息相關的,比如:知識產權的《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商標權法》、《商業祕密權》、《植物新品種權法》、《農業法》、《種子法》、《土地法》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由於平時不善於積累,導致我們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相對匱乏,致使我們在遇到一些法律問題時難於應用法律的手段去處理,直接影響了工作成效。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充分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才能保證各項工作規範有序開展,服務好工作對象。

二、積極主動加強學法我的專業是法學,加之這也是我本職工作的一部分,所以我知曉學法用法的重要性,對學法有了更多主動性和積極性。我常常通過網絡、書籍,查閲大量的法律、法規及條例,學習和了解新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據此整理出一些與科技產業工作相關的條文、條款以備工作需要時隨時參看。工作之餘,我還與做法律工作的朋友討論一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法律案件、積極地向他們請教一些法律問題。工作中我主動學習與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並自覺踐行,努力提高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水平。多樣化的法律知識學習方式不斷地充實着我的頭腦,從學法用法的實踐中感受到自身法律素質有所提高,使我能更主動的去學習,工作中涉及到法律方面的問題能及時依法處理,若遇難題就找專家邊問邊學,不斷地增強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依法辦事的意識和水平也有所提高。

三、學用結合,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學法是用法的前提,學法的最終目的在於自覺遵守並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作為一名機關工作人員,我的工作也是和法律有密切關係的。如對我院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審查,對合同條款、格式及合法性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在女職工工作中要儘可能地維護好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女職工辦實事、辦好事等。這些都要求我不僅要熟悉《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婚姻法》、《勞動法》等法律,而且還要懂得在遇到問題時如何運用好這些法律法規,切實地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能善於把書本上學到的法律知識靈活變通地應用到實踐中去。只有將學法與用法有機結合,才能有效地推進事業的健康發展;只有把學習法律知識和依法辦事緊密結合起來,與科研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與我院的實際狀況緊密結合起來,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穩定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高法治理念的思想和管理水平;只有不斷地學法、懂法、用法才能合理合法妥善的解決不斷髮生的問題,才能真正維護合法權益,才能為我院的發展保駕護航。

“匯百溪方能成大海”,我一個人的力量終究是非常渺小、非常有限的,要想更好地維護我們的自身合法權益及我院的合法權益,還需大家共同學習、共同努力。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式進行。一是堅持理論學習中心組學法制度。根據具體情況,各研究所與處室可以每年度組織職工集中學習法律知識若干次,學習時,要做好專門的記錄,以備事後進行查閲與温習。二是堅持培訓制度。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請一些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專家,針對我院的具體情況對廣大職工進行培訓。也可以以談話的形式,讓廣大職工與聘請人員進行面對面的談話,解除大家的迷惑之處。三是堅持自學與輔導相結合。俗話説:“師傅領進門,修行在個人”,因此最關鍵的還是我們每一個人要結合自身的工作性質與特點,聯繫自己在我院的工作實際,確定自己需要學習的內容,加強自身的法律涵養。如果願意的話,還可以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撰寫一些自己在學法用法方面的調研文章或心得體會。四是堅持理論聯繫實踐。讀死書不如不讀書,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道理,我們學習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加以運用。

在日常工作中,將自己的行為納入到法律的軌道當中,運用法律的手段管理本所、本處室的各項事務,努力提高自己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水平。通過學習《公務員學法用法讀本》,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行的,但是法律又不是萬能的。我國是法制社會,做任何事情都應該以法律為基礎,以道德為基準線。

法律只能對我們的外部及最基本的行為進行規範。在某些思想問題上,法律也是束手無策,甚至顯得那麼蒼白。這就需要我們在不斷提高自己法律修養的同時,更要加強自己的道德修養,做到法主德輔,古人常説:“百行以德為首”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法學著作讀書筆記4

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也是社會規範之一。小時候我會沉思,為什麼會有這樣或那樣的法律?為什麼殺人是犯罪?誰創造的法?為什麼要制定這樣的法……

這本書為我娓娓道來了中國古代的社會,包括家族,婚姻,階級,巫術與宗教,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其中我細讀了婚姻這一章節。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而人是生活在社會中,因此社會背景與風俗習慣密切影響着當時的法律。

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這是古時的風俗甚至可以説是約定俗成的法律了。男尊女卑的觀念在古代人心目中根深蒂固,這本書就介紹到夫告妻是不成立幹名犯義之罪的,其責任與尊長告卑幼同樣待遇,由此可見,夫是管理着妻的。妻的地位之卑微令我心寒,妻不論是否有理由,皆不能行使自衞,即使在情勢危急的情況下,也不能例外。也就是説,在古代,婦女殺死丈夫,都不能用現代法律“正當防衞”的理由,不管是被丈夫毆打快致死或者為了防衞錯手殺死丈夫,最終只能落得被官府處罰甚至斬首的下場。這是多麼可悲的社會,夫權在家庭中至上的觀念如此愚昧不堪。

另外,七出之條也是針對婦女非常不公平的條例,當時的婦女生活在那樣的社會是該多麼痛苦與悲哀。幸而現代文明進步,婚姻法是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來維護夫妻雙方利益,不過我們不應該滿足於現狀,當代法律亦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等着我們新一代人去修改並促進發展的。

法學著作讀書筆記5

“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幹。”有人説教師是春蠶,孜孜不倦;有人説教師是紅燭,燃燒自己照亮別人。教師這個職業是偉大的、神聖的、高尚的,人們用了太多的讚美的詞彙來形容它。人們給予教師信任之時,也説明着身處這個行業中的我們所要肩負的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責任和義務。與我們教師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這些都需要我們不斷學習。最近,學校組織我們認真學習了這些教育法律法規。通過學習,我收益頗豐,亦對教師這個職業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在學習各項法律法規的過程中,我的思想和心靈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滌,法律法規的制定為我們這羣教育工作者指明瞭目標,端正了方向。

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學習,我認識到: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一名教育一線的工作者,我們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這一方針。學生在校期間老師不僅要教育好學生學習好文化知識,還要保護好每一位學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讓學生健康成長。《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其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瞭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後,我更加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應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範。在工作中,嚴格規範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範來要求自己,處處做到“身正為範”。學生們就像是一株株稚嫩的幼苗,需要我們用適當的方法和愛心去培育、呵護和灌溉。在今後的工作中,我會時刻以這些法律法規來鞭策自己,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德、智、體全面發展,這樣才能使我們的教育事業經久不息,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關於此次學習的感受和體會,總結觀點如下:

一、盡業樂教,愛崗敬業。

教書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我們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自己不僅僅是為教書而教書的“教書匠”,而應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園丁”,是教育家。南宋哲學家朱熹説:“敬業者,專心致志以事其業也。”敬業是一種美德,樂業是一種境界。幹一行、愛一行、鑽一行,盡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教書育人的工作,是教師職業道德的根本。教師對學生的愛,既是敬業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師高尚品德的體現;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師教書這個職業的具體表現。我們要盡職盡責,努力在這個平凡的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業績。

二、為人師表,身正為先。

為人師表,率先垂範。教師應當在思想覺悟、道德品質、學識學風等多方面以身作則。教育過程中,要求學生不能做的,我們也堅決不可以做;要求學生必須做的,我們就應當率先完成。既然我們要求學生不遲到,那我們就該在預備鈴響前提前到教室門口等待,看似區區小事,實則細微之處見真知。

身正為師,教師不僅是知識的傳授者,還是思考教育者和師德示範者。只有教師具備人格的力量,才能令學生敬佩。教師良好的思想境界和行為表現,會積極地影響教育學生,使他們健康成長,教師應把言傳和身教完美結合起來,以身作則,行為師範,熱愛學生,關心學生,建立平等的師生關係、儀表端莊、舉止文雅,以自己的言行和人格魅力來影響學生。為人師表對學生是一種無聲的教育,它爆發的內驅力不可估量。

三、刻苦鑽研,終生學習。

技高者為師焉。想要培養高水平的學生,那麼先要有具備淵博學識、精深學業、鮮明教育教學風格的良師。這就要求我們:要深入學習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方法等相關知識,把教育理論最新研究成果應用於教學過程之中,使教育教學的科學性和藝術性高度完整地統一起來。能夠利用現代教育技術,恰當有效地選擇教學方法和方式,直觀形象地展示教學內容,使教學知識傳授與創新思想結合起來,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與創新能力。主動培養自己的創新精神,積極開展教育和科學研究,探索新的科學教育模式,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能力和素質水平,提高教育教學技能。一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時時刻刻閃現着現代教育思想的智慧之光。

通過此次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我更加清醒的認識了自己,並深感自身之不足。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一定會不斷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履行教師應盡的義務,使自己成為一個真正合格的教師,爭做優秀的教師!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書匠,爭做教育家!努力把祖國的花朵們培養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接班人!

法學著作讀書筆記6

《正義論》一書是羅爾斯積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羅爾斯思想之大成,把羅爾斯十多年來所發表的論文中表達的思想發展成為一個嚴密的調理一貫的體系——即一種繼承西方契約論的傳統,試圖代替當時流行的功利主義的、有關社會基本結構的政治理論。

《正義論》出版之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很快就被譽為“二次世界大戰後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理論著作”,甚至被認為將列入經典之林。一般大學的哲學、政治、法律等相關學科都把它列為最重要的必讀書之一。

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羅爾斯認為:人們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體制和一般的經濟社會條件的限制和影響,也受到人們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和自然稟賦的深刻而持久的影響,然而這種不平等是個人無法選擇的。因此,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為正義原則的最初應用對象。換言之,正義原則要通過調節主要的社會制度,來從全社會的角度處理這種出發點發麪的不平等,儘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對於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為此,羅爾斯通過進一步的概括以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契約論,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在此,契約的目的是為了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公認的根本道德準則(正義準則)。

羅爾斯的正義論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確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環境下組織一個良好的社會的原則,即那些處理人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則;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決現實中的不正義問題的原則構成。這兩個部分基本上和《正義論》中的第一編和第二編重合。但是也不完全重合,因為,總體上,《正義論》講的都是一種理想的狀況,即使在其所謂面向現實的部分之中,其講述的也是一種設想的“符合基本正義”的狀況,而不是真正的現實的狀況。

單個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結成一個合作體系則又有可能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應。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個因合作而構成的社會體系會不利於維護其成員的利益,甚至出現合作損益效應,所以一個社會合作體系並非必然會產生好的效果。這就是羅爾斯説的“合作的冒險”。但是隻要人們明白了這一點,就會想辦法去規避合作體系中可能出現的不良現象,人們會通過訂立一些所有人都必須維護的標準來達到這個目的。

顯然,只有能夠平等的維護每個人的利益的契約才能夠為人們所共同認同。因為合作體系是人們自願結成的,並不存在強制關係,這之中的每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種損害某些人達到其目的的契約不會得到一致的認同。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看出,原初狀態對這個邏輯本身並無實質性的意義,只是起到了一個加強這個邏輯的作用。因為,原初狀態的目的在於促使人們隊有利於所用人的選擇成為必然。但是,上面的邏輯本身就是成立的。不過,確實,加上原初狀態之後,確實更為嚴謹,不容易出現不必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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