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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精選5篇)

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精選5篇)

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精選5篇)

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精選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1

一、理事會職責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並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的事項。

二、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產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設臵內部管理機構,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並制定獎懲辦法和報酬標準。

五、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六、組織成員參加培訓和開展各種互助協作活動。

七、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

八、接受監事會對本社生產、經營、分配、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並對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答覆。

九、討論本社成員的加入、退出、除名、繼承等事項。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二、理事長崗位職責

一、主持理事會的全面工作,組織召開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財務部工作,按照費用開支制度審批合作社的費用開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擔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產業發展的科技推廣應用,全面負責合作社的生產、加工和營銷,並代表合作社簽訂營銷及收購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成員的意願和要求,充分發揮合作社在生產、加工、營銷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搞好各種優惠政策的落實,做好協調服務。

三、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及盈餘分配情況,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並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審計結果。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提交監事會工作報告和各項決議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四、執行監事崗位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的全面工作,組織召開監事會;

二、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監督理事會及管理工作人員的職責履行、制度執行情況;

四、監督檢查合作社生產計劃、營銷計劃的完成情況,資金積累及盈餘分配情況;

五、監督檢查合作社資金運轉、費用開支和社務公開情況;

六、代表監事會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五、技術部工作職責

技術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年度生產計劃組織本社產品生產。

二、負責組織推廣優良品種。

三、負責組織種子(種苗、樹苗、仔豬、雞苗、鴨苗、魚苗魚種)及生產資料的供應,擬定並執行本社產品的生產或原材料採購成本定額標準。

四、負責生產技術指導、培訓和技術諮詢,開發和建設本社產品

生產基地。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責任制。

六、未經理事會批准超過規定成本標準採購產品造成的損失,由技術服務部主任及其責任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財產物資損失和發生的安全事故等,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營銷部工作職責

營銷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理事會制定的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市場動態,謀劃營銷策略,實施營銷宣傳,拓展銷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產品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並報理事會批准;

三、對內與合作社成員簽訂本社產品收購合同,對外與銷售商簽訂本社產品銷售合同;

四、按合同約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現;

五、負責對經濟合同糾紛的訴訟工作;

六、負責本社產品的加工,創優本社產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門管理制度和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七、財務部工作職責

財務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搞好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二、負責管理好貨幣資金,督促管理好財產物資、產成品,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制定、實施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員、出納員崗位責任制、資金管理及費用開支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四、管理好各種檔案資料,包括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等資料。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八、會計員崗位責任制

一、負責保管合作社《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對不按規定使用合作社《財務專用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負責按《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進行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三、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説明書和盈餘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

四、負責財務檔案的整理、裝訂、分類立卷歸檔,並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負責定期核查賬表及賬目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賬證、賬表、賬賬、賬款和賬實“五相符”。

六、負責擬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標準,進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財務工作。

七、負責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户,準確記錄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八、嚴格執行財會制度,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支有權拒絕入賬,有權反映財務上存在的問題。

九、為本社民主理財小組對賬目的審計提供便利,並負責解答提出的問題。

十、根據合作社財務公開的要求,做好本社財務公開,及時填寫公開內容。

九、出納員崗位責任制

一、認真執行《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忠於職守,堅持原則。

二、嚴格公私分明,嚴禁公款私存,不得貪污、侵佔和挪用合作社資金。杜絕因私借款。白條抵庫、庫存現金髮生短缺,由出納員自負。因公借款或臨時經手集體現金收付的人員,應在辦完公事後五天內結清賬目,前賬不清,後賬拒付。

三、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堅決抵制亂開支行為,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和沒有事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的開支拒絕支付。對超越審批權限的開支票據,要退回去補辦手續。

四、及時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相符。日清月結,收付款憑證不跨月保管,賬款核對無誤後向會計員結賬並填報出現金存款結報單。

五、堅持庫存現金限額制,及時把收到的資金和超庫存限額的現

金存入銀行,保證資金的安全。

六、積極主動催收各類應收款項,保證合作社資金及時回收。

七、按財務制度規定範圍,使用好收款收據,使用完後,及時向會計員結報交還存根,入檔保管,做到領交手續齊全。

八、做好營銷統計、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現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

一、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預領(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報理事會同意後入賬核算。

二、所有現金必須由出納員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經手的收入應立即交給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1000元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或信用社。

三、嚴格控制資金出借。確因業務工作需要須暫借資金的,資金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長審批同意;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理事長簽字,且寫明理事會研究時間、出借原因、歸還時間等情況。借款人應在規定(借款歸還)時間內與出納結清款項,不得重複借支。

四、會計要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出納庫存現金,與出納核對現金賬款,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五、銀行存款必須實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設立基本賬户,嚴禁多頭開户;堅持賬、款及支票分開保管原則,支票由出納員保管,預留印鑑由出納、會計、理事長分別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資金的開支由理事長一支筆簽字審批;出差補助、人員工資及各種費用開支,嚴格按規定執行。

七、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以下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較大金額開支由合作社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2000元以上)須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須確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審批。

八、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清楚的手續,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手續不完備的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

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2

一、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規範社員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員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續

1、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書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申請,填寫《專業合作社入社申請書》。

2、提出書面申請後,經社員(代表)大會核查討論通過後,即成為本社社員。

3、自提出書面申請後,一週內理事長(或理事會)應做出答覆。

4、本社社員統一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

(二)社員權利

1、參加社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4、查閲本社章程、社員名冊、社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社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三)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的債務;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三、社員退社管理

1. 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填寫《xxxx專業合作社退社申請表》,方可辦理退社手續。

2、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並填寫《xxxx合作社退社申請表》。

3、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社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4. 社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5、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6、退社社員需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上繳收回,進行社員資格註銷。

四、其他情況規定

社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填寫《xxx合作社入社申請書》,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資格,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申請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規模較大或者跨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管轄做出特別規定。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成員出資總額;

(四)業務範圍;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含有“專業合作社”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第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成員的出資額以及出資總額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成員出資額之和為成員出資總額。

第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業務範圍可以有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由其章程規定。

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並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含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登記機關應當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做相應修改。

第十三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有5名以上的成員,其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80%。

成員總數20人以下的,可以有1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為農民的,成員身份證明為農業人口户口簿;無農業人口户口簿的,成員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不屬於農民的,成員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證明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説明理由。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十七條 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條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申請補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文書格式以及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

第四章 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二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變更決議;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業務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一)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的;

(二)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其中,新成員入社的還應當提交新成員的身份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採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做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成立清算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由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決議,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

(三)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營業執照;

(五)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做出解散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解散決議以及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終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申請變更登記的;

(二)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滿6個月的;

(三)從事業務範圍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一)未依法將修改後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

(二)未依法將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

第二十九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並比照本條例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有違法行為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關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不得收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法辦理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4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崗位責任制度

1、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強化財務建設,搞好合作社經濟管理。

2、組織本社員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業務水平。

3、認真執行上級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財務管理,着重抓好財務管理規範化建設。

4、堅決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全面掌握本社財務狀況,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反映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5、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工作計劃和崗位責任制度,調動本社員工作積極性,強化合作社工作職能,促進財務規範化、制度化。

6、組織本社員,努力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黨委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理崗位制度

1、服從本社員大會的決議,認真服從理事會的領導及時向大會成員和理事會長彙報工作。

2、積極工作以本社成員增加收入為己任,按時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項經濟指標。

3、對外協調各部門的關係,積極爭取資金,招商引資來促進合作社大發展。

4、遵守各項財務制度,資金使用管理等及時向理事長彙報,不得擅自支出現金。

5、接受執行監事監督和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6、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員崗位職責制度

1、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賬,執行上級文件規定《按會計法》要求做好財會工作。

2、定期與合作社出納對賬,結賬並進行庫盤,做好總賬明細帳按時上報會計表。

3、嚴格執行財會制度,隊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有權拒絕入賬,有權反應財務上的問題。

4、及時提供本社民主理財小組對本社賬目的審計並負責解答提出的問題。

5、根據合作舍財務公開要求,沒做好本社財務公開,及時填寫公開內容。

6、按檔案管理要求,及時存檔會計資料及營銷,承包經營合同同文書資料,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7、做好財務管理,和本社財務人員的業務輔導、培訓。

8、做好本社經營項目合同的簽訂,鑑證工作。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出納員的崗位責任制度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廉潔奉公,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格按照上級有關制度使用現金。

2、做到出納現金嚴格分庫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

3、建立現金存款日記賬,做到記賬及時,每月結賬收付款憑證不跨月保管,帳款核對無誤後向理事長報出現金存款結報單。

4、堅持制度,嚴把原始單據審批關,做到沒有依據印章不全,數量金額不服未經批准、白條自據不付款,對憑證上缺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拒絕入賬,對超越審批權限的開支票據退回補辦手續。

5、嚴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堅持拒絕隱私存款、白條抵庫,庫存現金髮生短庫由出納員自負,因借公款或臨時經手集體現金收付人員,做到辦事、公事結賬清單,前帳不清後賬拒付。

6、按財務制度規定範圍使用好收款收據,使用完後及時向領導交還存根入檔保管,領交手續齊全。

7、搞好營銷統計,記賬合同管理工作。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

1、合作社建立理財小組,小組成員設3名,由社會大員和社會代表大會產生,由社員代表和理事會分管監視的同志組成,設組長一名。

2、民主理財小組,社合作社理財小組專用章一枚,有理財小組組長保管。

3、民主理財小組有權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對財務計劃收益分配方案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員的工資確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執行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權檢查現金、銀行存款,物資產品成品,固定資產的庫存情況,有權檢查會計賬目,任何人不得妨礙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上述職權。

4、合作社要組織民主理財小組和財務監督小組開展正常活動,履行工作職責,由會計提供賬薄進行清理,審核每年不少於2次,審核後的帳、票要蓋章,寫出審核意見存檔。

5、經審核後,按財務公開有關規定利用公開欄向社員羣眾公佈。

6、公開方式,由財務會計負責抄寫公開內容,合作社負責做好具體公開工作,和負責解釋羣眾提出的問題,收集改進財務管理意見。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現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

一切現金必須由出納員管理,其他人員經手收入應立即交與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

二、嚴格按照國家現金管理條例實現存款分別核算,庫存現金限制在1000元內。

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杜絕隱私借用公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理事會入賬結算。

四、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一下的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較大數額開支由合作社領導討論後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須報社員大會和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需確定一名領導交叉審批。

五、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原始的憑證和清楚地手續,需要經手人和證明人審批簽字,手續不完備的社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

六、出納員與理事會每月結賬一次,結賬時現金存款結報單,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

七、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財務會計應按照會計檔案,有關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和其他文書資料,會計賬薄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進行專櫃存放,確定專人負責保管同時必須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損毀散失,泄密。

2、合作社的會計資料,承包合同,專櫃專檔,由現任出納進行保管。

3、會計檔案的查閲交接,銷燬必須嚴格按照《會計資料檔案管理辦法》進行。

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明確地強調了公司章程對於公司的重要性,公司章程對於公司而言不但是股東合意達成的協議,更是公司的“內部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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