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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管理制度(精選5篇)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精選5篇)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精選5篇)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精選5篇)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藴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社保管理制度(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保證各項社會保險的及時、足額上繳,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內容

2.1公司要求全體員工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並與工資同時發放200元/月作為社保津貼用於個人繳費部分,員工如已參加“新農村合作醫療”等同類社會保險或因其他個人原因無法參加社會保險的,需向公司提供相關證件。

2.2財務部負責本公司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項目的管理以及相關規定的擬定與執行,負責員工“五險”個人賬户的管理及預決算。

2.3員工“五險”個人繳費部分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並由公司代繳。

2.4員工在轉正後一個月內,管理部為員工申請辦理“五險”的新增手續,當月15日前入職的員工,在當月辦理,當月15日之後入職的員工,在次月辦理。若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辦理社保相關手續的,後果由個人承擔。

2.5管理部在收到批准的員工《離職表》後,通知財務部為其辦理社保的停保手續(工傷保險除外),《離職表》在當月15日前批准的,當月辦理停保手續,《離職表》在當月15日之後批准的,次月辦理停保手續。如離職員工未按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而導致社保無法及時停保的,其多繳納的保險費(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全部由個人承擔。

2.6員工社會保險從外單位轉入公司時,若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且不能立即調整的,則暫時沿用原繳費基數,財務部在申報下年度繳費基數時按公司規定進行調整。

2.7員工有下列行為的,在該行為發生期間,單位不應為其承擔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單位部分應由個人繳納:

2.7.1員工曠工、超假不歸、不按時到崗、擅自離崗期間;

2.7.2員工事假超過規定天數期間;

2.7.3員工病假超過規定的醫療期期間。

2.8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險信息及相關資料由財務部存檔管理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徵收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

第二章 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繫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户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繫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會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託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十二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户。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費用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佈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繫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户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户銀行賬户餘額少於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

(四)用人單位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三)決定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錯誤的;

(四)向當事人泄露信息影響劃撥社會保險費的;

(五)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核定或者確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未按照國家規定記賬的;

(三)未依法責令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規定的;

(五)簽訂擔保合同和延期繳費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審核、處置擔保財產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報、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由税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提供給税務機關;税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情況。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3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子公司

第三條:社保釋義

社保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籌集資金確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風險時,獲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四條: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是集團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門,有以下社保管理職責:

(一)、擬訂並指導、督促、檢查子公司實施集團公司制訂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與市社保管理機構溝通,掌握社保政策,擬訂適當的參保方案,報集團公司批准。

(三)辦理集團公司、子公司員工社保關係的轉移審批事項。

(四)辦理集團公司員工社保費繳交和其他有關社保的事項。

二、子公司辦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門,有以下社保管理職責:

(一)維護公司與當地政府社保管理機構之間的正常公共關係。

(二)按當地政府社保管理機構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員工社保費的繳交和其他有關社保的事項。

三、集團公司和子公司財務部是員工社保費的支付與核算部門,有以下社保管理職責:

(一)依據公司社保管理責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請單》支付新員工或異動員工需補交的社保費;

(二)依據當地政府社保機構向銀行託收的社保費憑證承付保費;

(三)依據公司社保責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員工參保情況一覽表》(見附件),核算保費支出和代扣代繳保費往來應收應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門做好當地社保管理機構對公司社保的年檢工作。

第五條:參保對象

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上都是參保對象,但因員工在其他單位或自行參保的,經本人申請説明不需為其辦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條:參保或續保的起始時間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確定為參保對象的員工,設置了試用期的,從批准轉正的次月起為其辦理參保或續保事項,參保或續保的起始時間為簽訂勞動合同日,試用期內的社保費可以補交,因試用期間中斷社保而發生的滯納金,由公司承擔,但試用期滿未能轉正或試用期內離職的,公司不承擔期社保費,未設置試用期的,從簽訂勞動合同日起為其辦理參保或續保事項繳交保費。

第七條:停保時間

員工離職,從離職月(以離職通知單的批准時間為準)的次月一日起停止為其繳交社保費,公司社保管理責任人應及時為其辦理停保事項。因公司社保管理責任人原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項,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費,由責任人承擔。

第八條:參保項目與保費基數的確定

集團公司及其在XX的子公司員工的參保項目和保費基數(即月繳費工資)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與XX市社保管理機構商議,在XX以外地市子公司員工的參保項目和保費基數,由外地子公司與當地社保管理機構商議。屬強制保險項目,應及時辦理參保事項。子公司的參保項目及其保費基數、適用對象應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子公司必須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的有關通知、規定確定參保項目、對象和保費基數。

第九條:社保費的成本對象

公司員工的社保費,包括企業承擔和個人承擔兩部份,統一由員工所在公司支付,員工個人承擔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責任人造表從員工應發工資中扣回衝抵公司代支付部份。公司原則上只負擔本公司員工的社保費(企業承擔部份),因情況特殊,要由公司承擔非本公司員工社保費的,須報集團公司總裁批准。

第十條:員工異動社保關係的轉移與保費的繳交、核算:

一、集團公司、子公司員工發生在XX市的本集團成員企業間的異動,其社保關係隨同工資關係一同轉移,保費由調入公司承擔。

二、由集團公司委派至XX市以外地市的子公司工作的員工,其社保關係在XX市又不便轉移至外地的,可轉至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代辦保費繳交,由員工所在工作單位承擔成本並代扣個人應承擔的保費,由相關公司財務部門通過內部往來帳目,辦理費用結算。

三、因員工異動,發生個人社保的月繳費工資增減,公司參保員工人數增減,參保項目發生增減,有關公司社保主管部門責任人應根據社保異動內容及時準確的選擇填制當地政府社保機構規定的表單(如《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增(減)花名冊(一)》和《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表(二)》等),報公司負責人簽字蓋公章,辦理員工社保關係轉移和社保費增減事項。

四、員工工作單位在本集團成員企業間異動,調出單位未及時辦理員工社保關係轉移的,調出單位不得為其停保,保費可以繼續由調出單位承擔。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享有社會保險權利,自覺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促進保障型和諧社會的建設,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及分支機構所以職工。

第三條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五種。

第四條公司按照當地領導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管理規定,依法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公司人力資源部應詳細瞭解新錄用職工的社會保險情況和生活保險的意向,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條新錄用職工進入公司後5日內罷了工傷保險手續,次月5日期辦理養老、生育、醫療、失業保險等手續。

第六條工傷保險費從其上崗的當月開始繳納。養老、生育、醫療、失業保險費從其上崗的次月開始繳納,之前脱節的繳費時間由職工自己補繳和承擔費用(公司可為其代繳)。

第七條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公司和職工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共同負擔,職工個人負擔部分,有公司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應依法配合公司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並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繳職工負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具體標準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費率,公司另行公佈。

第八條公司把職工同意參加社會保險作為錄用條件之一,蔣職工拒絕參加社會保險視為嚴重違反本公司的規章制度

職工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應向工商承諾事實,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第九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15日內,公司人力資源部應為職工辦理好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辦理退休手續的,一般要提前1個月做好工作交接準備。從辦理退休手續到次月停發工資。

第十一條對於初次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離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在職工同意不參加養老保險的前提下,按實際工作年度給予一定的養老補償金。

第十二條職工患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及時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應幫助患病職工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住院手續。

第十三條患病職工應到指定醫院就醫,炳必須資源、自覺合理用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目錄之外的用藥一般由職工自負。確定因醫療了想要該由公司報銷的,應事先得到公司同意。

第十四條困難職工因疾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醫藥費醫療保險基金不得報銷部分,公司從職工福利費中酌情給予補助,但一般不超過不得報銷部分的40%。

第十五條患病職工按規定銷售醫療期,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5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全國各辦事處員工的各類型保險的管理。

社保釋義:

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由於年老、患病、失業、傷殘、死亡、生育等原因,暫時中斷勞動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獲得勞動報酬,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生活收入時,國家通過立法,按規定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制度。

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繳費的個人和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的費率繳費。為落實國家政策要求,現公司對社會保險參保員工的規範如下:

參保原則:

(一)一般員工

1、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確定為參保對象的員工,公司將在合同有效期內按規定繳納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入職日期為每自然月15日之前(包含15日)的將於當月增員保險,於15日之後入職的將於次月增員保險。

2、公司員工與原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或由原單位代理或個人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入職滿一年的此類員工可憑本年的繳費發票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及公司規定的相關比例給予核銷。(注:基於員工退休待遇計發及退休後領取的方便,對原已參保人員不強制要求將社會保險關係轉入本公司)

3、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補齊欠繳保費後可將社會保險關係轉至公司進行續保。

(二)主管級以上人員

1、凡是本公司的主管級以上人員,自入職之日起將為其上社會保險(五險一金,比一般員工多出了公積金),保險金額將按北京市正常繳費基數收繳。

2、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應自入職之日起可將社會保險關係轉

至公司進行續保,如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將之前的社保關係中斷並減員造成無法轉入本公司續繳的,其後果自負。

參保項目: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300%)。具體繳費基數由公司根據社保機構提供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及相關規定確定。

原則上,如無特殊説明,將以如下標準進行繳納:

1.一般員工,北京市工作人員繳納基數以2000元為準,異地工作人員繳納基數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進行繳納;

2.主管級以上人員,以基本工資為繳納基數。

員工參保須知:

1、公司將在員工(一般員工、主管級以上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2、員工參保需:

(1)身份證複印件4張(清晰版-非翻印版);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3張(另需提交照片電子版);

(3)户口本首頁及本人頁複印件4張(清晰版-非翻印版);

(4)填寫《社會保險參保個人信息登記表》;

3、員工社會保險由人力資源部社保負責人統一核算出繳費總額,並上報總經理批准後予以申報辦理。

4、員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按月繳納。

5、員工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需提交書面形式的個人聲明,人力資源部備案。

6、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

7、凡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參保員工未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社會保險繳費:

公司員工的社保費,包括企業承擔和個人承擔兩部份,統一由員工所在公司支付。員工個人承擔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責任人造表從員工應發工資中扣回衝抵公司代支付部份。

社會保險費用管理: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公司為員工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2、員工養老保險、醫療等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將在員工工資按月扣除。

3、公司將根據本年度社保機構的工作安排按社保機構規定時間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社會保險管理條例:

1、社會保險增員(投保)

(1)社會保險申請表:員工辦理前,必須填寫《社會保險申請表》,並要求規範填寫。

(2)社保轉入:員工要求將以往所辦的社保轉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確認人到社保機構開具接收證明(須已在我司辦理社保),交員工本人到轉出地社保局辦理轉入手續。

(3)員工入職後填寫社保個人信息登記表,由人力資源部為申請人辦理國家統籌的社會保險。因特殊原因沒有及時辦理的,在辦理時應將應該享受的月份補繳。(當月需要辦理社保的名單,由人力資源部提供)。

2、社會保險減員(停保)

(1)自離職月(以離職通知單的批准時間為準),離職時間在每自然月15日之前的即當月減員,離職時間在15日(含15日)之後的即次月辦理減員停止為其繳交社保費,人力資源部將辦理減員(停保)手續。

(2)社保轉出:要求轉出社保的,由本人在新單位所在地社保局或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先辦理社保後,並在當地社保局開具接收證明,將接收證明寄達公司社保確認人辦理轉出手續。(如個人繳費,轉入社保局必須是户口所在地,需要轉入社保局接收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如公司繳費需提供轉入社保局接收證明、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寄公司社保確認人辦理轉出手續。相關辦理手續及程序需結合當時地方政策辦理,如有調整以當時政策為準。)

(3)因請長假或停職等原因不在崗三個月(不含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暫停辦理社保。人事負責人請示人力資源部確認應停辦社保後,人事負責人確認辦理減員手續。

社會保險關係管理:

1、員工的社會保險關係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繳納,統一管理。人力資源部是全公司社會保險管理的所屬部門,主要負責全公司(公司總部員工社會保險的實際管理)社會保險的管理及管理制度、方法的制定,確定各類保險個人及單位的交納辦法;負責指導各地辦事處、子公司員工社會保險帳户的管理。各類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負責上報各類保險的統計報表;各分、子公司社會保險關係統一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為本公司管理。

2、公司財務部負責各類保險的個人代扣,保險金代扣及社保相關的會計報表

各項保險費用待遇及措施:

1、養老保險

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退休條件,根據規定,退職後可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如40%)的生活費。

2、醫療保險

(1)給予一定時間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齡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在醫療期,其醫療待遇為不低於所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按本公司工齡,每滿1年增加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費50%的金額;患絕症的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費100%的金額。

3、生育保險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1)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允許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2)若男方參保,女方無工作或無生育保險的,男方亦可提供相關資料進行費用報銷。(報銷需提供的資料及男方報銷比例以社保機構相關規定為準)。

(3)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休假15天。合法產假內由企業代交各項社保費用,其中員工繳費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在產假工資中扣除。產假逾期不上班者,自動轉換為事假。各項社保費用全額自理。

4、工傷保險

(1)職工因工負傷,醫療費用和住院膳食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醫療時間至醫療終止時止。醫療期間,原標準工資照發,直至醫療結束時止。

(2)職工患職業病,凡被確診的,享受國家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3)職工因工緻殘,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按傷殘等級發給證書並享受相應待遇:

A.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規定實行退休。

B.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變崗降低了工資,應發給因工傷殘補助費。

(4)職工因工死亡,公司發給相當於本公司3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另每月支付其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供養1人,為死者本人工資的25%;供養2人,為死者本人工資的40%;供養3人及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的50%,直到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為止。

5、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領取或失去資格的情形。

(1)領取資格情形:

A.公司依法破產後;

B.員工在公司整頓期被精簡;

C.公司被撤銷解散後;

D.員工被辭退、除名或開除。

(2)失去資格情形:

A.領取期限屆滿;

B.參軍或出國定居;

C.重新就業;

D.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就業機構介紹的工作;

E.在領取期間被勞教或被判刑。

各項保險費用報銷説明:

1、醫療費用報銷程序:

(1)住院後必須派人提前攜帶住院手續通知社保局辦理登記手續,社保局將會定期核查住院時間等,社保局才可報銷相關費用。

(2)社保局要求醫療保險報銷費用所需資料如下: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手續、出院手續、相關費用發票、醫療卡、身份證、單位出具的身份證明。

(3)當年費用當年報銷。

(4)其它報銷程序見社保局五險大廳醫療股諮詢辦理。

2、生育保險費用報銷注意事項:

(1)生育保險報銷費用所需資料:户口本、準生證、出生證明、出院手續、相關費用發票,單位出具的證明,當年費用務必當年報銷,社保卡複印件。

(2)在孕婦生產前提前在社保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3)詳細報銷程序見社保局五險大廳生育股保險程序辦理。

3、工傷保險費用報銷注意事項:

(1)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在24小時以內厂部必須及時上報人力資源部社保管理人員。

(2)由公司工傷保險負責人必須最晚在48小時內通知社保局備案登記,同時人力資源部在第一時間記錄或拍攝事故現場證據。

(3)工傷保險報銷費用所需資料:身份證、醫院診斷書、相關費用發票、單位出具證明。

(4)詳細報銷程序見社保局五險大廳工傷股諮詢辦理。

領取失業保險手續:

A.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及時辦理停保手續,並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告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會打出一個該員工歷年繳費清單,人力資源部將此轉給本人,其他由本人去其相關檔案機構或是户口所在地辦理。

B.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原件)、1寸2張照片到受理其原用人單位資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同時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經辦機構受理登記複核後,應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卡》。(超出規定時間的,視作重新就業)。

C.失業狀態確認手續限本人辦理,他人不得代辦。連續兩個月不辦理失業狀態確認手續的,視作重新就業;失業保險金限本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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