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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請假制度(精選16篇)

公司請假制度(精選16篇)

公司請假制度

公司請假制度(精選16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請假制度(精選16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公司請假制度1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1、公司生產車間和倉庫等一線員工及臨時工適用本制度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的2、3項、第六條和第七條。

2、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合同制員工及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適用全部條款。

三、請假程序:

1、公司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權限:

1、各管理部門人員和市場業務部門人員3天(含)以內的請假,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須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7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門及市場業務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含)以內,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總經理批准,並須在休假前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3、生產部門員工請假在5天(含)以內的,由車間主管負責審批;請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的,經車間主管審核同意後,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15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員工請假經審批同意後,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4、生產部主管請假在3天(含)以內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生產部經理請假,須報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並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説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工傷假

因工負傷需住院的員工,須在指定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出具證明,確定其休息時間。工傷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及規定執行。

4、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公司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產假及哺乳假

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其產假及哺乳假按國家及地方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執行。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7、年休假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聘用及臨時用工人員除外)。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員工的年休假原則上在每年的春節前後由公司統一進行安排。員工如不服從公司統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動放棄休假處理;員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時間規定,不按要求準時上班的,將按曠工或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六、其它規定

1、為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原則上每週休息不少於1天。為確保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員工每週休息日在月度內不得進行累積休息;同時,為體現企業對員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應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積休1天在當季內換休使用,逾期作自動放棄,每季度末累計積休天數不得超過3天,;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小時、半個工作日、1個工作日為單位合理安排員工提前使用其積休,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持。生產部門其他員工可根據生產經營任務安排和計件工作制實行情況,參照本規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2、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3、各部門負責人、主管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是否給予員工加薪、晉升的重要考核依據。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公司請假制度2

1、請假審批手續程序《員工請假申請單》

E4需請假員工於請假前填寫公司統一的請假條1個工作日

如員工事先來不及填寫請假條(如病假),需由員工親屬電話通知員工所在部門或行政及人力資源部1個工作日

D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進行審批1個工作日

C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核後,報行政及人力資源部審批1個工作日

A4員工請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個月以上,由總經理審批1個工作日

2、請假

2.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不得無故缺勤,不得擅離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公務外出必須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部門/單位負責人外出須經總經理批准。

2.2員工因事(病)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休假審批程序,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開崗位.如遇突發事件無法提前請假者,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依規定代辦請假手續(部門/單位負責人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3、遲到、早退

3.1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2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確有原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員工一年內遲到和早退累計達10次的,公司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曠工

4.1以下情況,一律視為曠工:

4.1.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或續假未經批准者;

4.1.2無故缺勤2小時以上(含2小時),返回單位上班後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准的;

4.2對曠工的處理

4.2.1曠工1天,按日標準薪資x3倍扣除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當月天數核算),同時不享受當月發放的慰問、獎金等福利,年終福利或慰問獎等視情節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額扣減;

4.2.2連續或累計曠工達2天,視為重大行為過失,公司將與之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5、病假

5.1員工請病(傷)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請假審批程序,並提交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因病批准休假但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有效證明的,則按事假處理。

5.2員工病(傷)假在一個月(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三個月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病(傷)假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准。

5、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醫療期期限依照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執行。

5.3員工醫療期滿後返回崗位工作時,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也無法調整崗位或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將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5.4員工病(傷)假工資計算方式詳見《薪酬與福利》。

6、事假

6.1員工請事假須講明事由,並填寫《請假申請表》,事假三天(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七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

6.2全年累計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標準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核算);全年累計事假超過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1.5天日標準薪資;

6.3全年累計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7、出差考勤

因公參加社會活動、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視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記錄,作為薪酬計算和考核依據。

  公司請假制度3

一、事假:

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並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二、病假:

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准,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衞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准。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准,並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

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後,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

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

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後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彙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後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

  公司請假制度4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徵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後補假。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繫,並隨時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後再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

3、婚假:

②子女結婚可請假5/15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5天。

4、產假:

①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為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為60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須是計劃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後再行處理(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10天(包括節假日)。

②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③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

4請假時間規定1-5天,6-10工資推遲發15天發11-15工資推遲發一個月發。 請假本月滿勤沒有, 取消優秀員工評比。

第四條 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

2、組長鬚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及時聯繫跟蹤,並知會人事部。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10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所有工資。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請假制度5

一、 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二、 請假程序

1、 審批權限

①、 員工請假1天,由物管部長審批

②、 員工請假3天,由公司經理審批

③、 員工請假3天以上,由董事長審批

2、 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各部門領導批准後交佳和物業辦公室

備案歸檔。

3、 請假前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 超假期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之後補辦手續。

三、 請假規定

1、 事假:

①、 經領導批准的事假3天以內,工資照發,超過3天不發工資。 ②、 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

③、 員工因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事後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補辦手續

按曠工處理。

2、 病假:

①、 員工因病請假需憑醫院診斷證明,領導審批。

②、 員工因病請假,工資照發。

3、 工傷假:

①、 凡因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 工傷假工資照發。

4、 婚假

①、 凡請婚假應提前一週填寫《請假單》,報相關領導審批,並做好 交接工作。

②、 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③、 婚假按國家規定可請假七天。

5、 產假

①、 凡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前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並做好交接工作。

②、 產假可享受一個月假期,產假期間按國家規定工作照發。

6、 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假

①、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死亡,准假3天,需報有關領導審批。

②、 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6、曠工認定:

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 未經領導批准,擅自休假

②、 未辦理請假手續休假

③、 不請示報告休假

上述曠工行為視其情節按一下規定進行處罰

①、 按工資3倍處罰,在當月工資扣除

②、 曠工2次,按辭退處理

  公司請假制度6

為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公司休假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種類: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法定節日、週休息日。

二、請假制度:

1、員工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5天。

若遇特殊情況應先口頭請假,經獲准後可予事後主動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未辦手續擅離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2、請假時應辦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請假延誤工作。

3、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復工,上班時間請假或銷假必須在第一時間打卡記錄,併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辦公室人員不在時,可暫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辦理,並在辦公室人員在崗時上交銷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假期計算:

⑴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⑵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⑶請假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0-35分鐘為半小時,35-65分鐘為1小時,65-95分鐘為1.5小時,95-125分鐘為2小時,單次請假超過2小時以半天計。

5、公司職員請假,均須記錄請假人聯絡方式,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6、請假審批流程:

⑴員工填寫公司制定的《請期申請單》,並按規定程序審批。

⑵辦公室、財務部、業務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0.5天由部門經理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

生產部、技術部、檢驗部、倉庫:假期由廠長審批。

部門經理的休假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假期以有最終審批權領導批准的時間為準。

⑶員工直接上級依據總經理批准的《請期申請單》安排好請假員工的工作交接。

⑷請假期滿應按時復工,逾期未歸的按曠工處理。

各部門應及時將超假未歸員工名單上報辦公室。

7、曠工

⑴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領導分配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其他經公司認定,決定給予曠工處理的行為。

⑵曠工1日扣除當日工資的4倍。

⑶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不支付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確需本人親自處理的可以書面提出請假申請。

2,員工全年請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員工請事假按200%扣發實際請假天數日工資,事假超過1天(不含1天),取消當月滿勤獎,滿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50%,滿5天(含5天)以上者則扣除當月獎金,當月無獎金。

4、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在15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職務和崗位。

四、病假

1、員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無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時應事先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突發疾病的應在上班時間前1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

2、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時須徵得部門領導的同意後填寫《請假申請單》方可離開崗位。

3、凡請病假的1天以上的員工應在上班後2天內持縣區級及其以上醫院的建休證明、病歷、醫療藥品發票之一,補辦完善病假請假手續,未按上款規定補充完善病假請假手續的均以事假處理。

4、員工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並按參加工作未滿2年100%、未滿5年80%,未滿10年按30%,滿10年以上10%扣發工資,當月病假超過2天,取消滿勤獎,獎金按請假天數扣發。

5、員工病假連續30天以上或年累計60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不給予保留原崗位。

6、員工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員工醫療期未滿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順延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後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產假

1、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有關醫院的證明等);

2、女職工產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3、已婚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計劃生育指標內懷孕三個月及以上的,憑醫院相關證明,每月給予一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八個月及以上的,每月給予兩次(每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兩次不能合併使用),孕期檢查假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沒有醫院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員工申請孕期檢查假,應事先經部門經理批准、總經理審核同意。

4、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規定的產假、孕期檢查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傷及職業病

1、在工作崗位若發生工傷事故,有關人員須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發生大事故時可以超級上報,並由公司指定醫院對受傷員工進行診治。用人部門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報告。

上下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員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喪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員工可申請獲得2天有薪假期。職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由辦公室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職工親屬以職工户口登記和職工的檔案的記載為準。

4、職工請喪假期間(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工資等不扣除。

5、喪假應在親屬死亡後7天內休假。

九、週休息日

公司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節日

按國家法定規定,並結合公司經營生產情況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佈之日起生效,原有規定同時廢止。公司保留對本制度的解釋權。

  公司請假制度7

一、假期的審批

1、基層員工、班組長請病、事假,3天(含)以內的,由主管審核,廠長/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廠長/經理審核,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2、主管級管理人員、廠長助理請病、事假,由廠長/經理審核,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3、廠長、部門經理請假,分管副總/總監審核,總經理批准。

二、請假類別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請的假期。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有關人員的批准方可離崗,未經批准擅自不到崗或離崗的,以曠工論處。病、事假期間不計發薪資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時來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在上班後1個小時內委託他人或以電話向其部門主管或廠長(經理)請假批准方可,並由其部門主管於4小時內向人事行政部報備,員工在事後補辦請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此種情況每人每月最多不超過一次)。

2、婚假

①轉正後的員工結婚可申請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主管、廠長審批後持有效結婚證書及户口本到人事行政部辦理請假手續。

②員工申請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書二個月之內申請。

③員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喪假

公司員工的三代直系親屬(嫡親父母、子女、配偶、嫡親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養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死亡證,享受三天有薪假。

4、傷假/公假

①員工因工作受傷,必須在受傷的兩日內持本人書面《事故報告》(傷情嚴重的,可由部門辦理)交廠長或部門經理簽字認定為工傷假方可,並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②傷假必須由區級以上醫院(或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病假診斷書或證明。

③傷恢復後,不論休假假期是否滿都應主動復工,否則以曠工處理:工傷期間員工工資按有關規定發放。

④公司批准的脱產參加會議、培訓學習、陪護住院員工等均屬公假。公假期間員工工資按本人基本薪發放。

5、探親假

①入職滿一年的員工可申請回家探親,省內員工年探親假10天以內,省外員工視路程遠近探親假10-20天,探親假期中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不另計。

②探親假一年只能申請一次,當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計:申請探親假的員工應在公司生產經營淡季分批休假,並須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報廠長/經理審批,人事行政總監批准。

三、規定及説明

1、公司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在部門/廠,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請假天數超過5天(不含)的,其工資順延一個月發放。

3、職務代理人制度:特殊崗位員工、部門組長及以上人員,在請假前需安排好職位代理人,否則不予批假。

4、所有請假手續原則上均由本人親自辦理,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休假,不得電話請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況要求續假的員工,應按規定辦理續假請批手續。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公司續假的,應在第一次實施休假結束前提報部門主管、廠長/部門經理,經同意後方可實施續假,回來辦理續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的證明,續假假期超過三天的,廠長/經理應提報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請假期限內提前回到崗位者,應在當天辦理銷假手續。

7、無正當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崗位上班着,部門主管應及時將相關人員名單上報廠辦或人事行政部,對部門主管蓄意隱瞞的,按《員工手冊》第八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給主管記過處分。

8、公司員工,如因個人原因經常請假而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對其進行崗位調整。

9、請假最小時間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公司請假制度8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二)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三)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週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並實行純母乳餵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週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併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准後,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後,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公司請假制度9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 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於試用期 內的員工。

分 則

第三條 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 並在綜合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後,須到綜合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四條 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 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五條 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 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繫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 員工請假2天以內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上部 門主管(車間主任)同意後,需經綜合部批准;請假7天以上需經總經理批准。批准同意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綜合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七條 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和綜合部同意, 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八條 部門主管(車間主任)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包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 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醫院出具的病 曆本或病假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十條 女,年滿20週歲;男,年滿22週歲結婚的,給予婚假3天,請假超過 3天的部門,工資不予計發;婚假到崗後需提供結婚證原件,發證日期需是婚假前後一個月內。

第十一條 直系親屬喪亡,可以按規定請喪假3天。

第十二條 請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獎,2天以上扣除當月全勤獎120元, 婚假、喪假3天以內全勤獎照常計發。

第十三條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曠工 1天,當月全請獎不予計發,另扣發工資50元/天。

第十四條 為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假超過15天(產 假和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公司可以按實際超過天數扣發15元/天工資。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範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 例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範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綜合部所有。

第十七條 本規範制度由公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公司請假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請假程序

一、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行政部人事組,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一、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 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當日工資標準扣除;

(二) 病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最長為3個月,並取消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三) 工傷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及部門證明人經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全額發放工資但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醫藥費全額報銷,但不超過保險公司最高保險限額6000元。如個人行為造成將另行處理;

(四) 婚假:正式員工憑結婚證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五) 喪假3天(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六)產假:公司正式員工憑生育證明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七)礦工一天扣除當日工資並罰款100元。

第四章 請假規定

一、 事先因特殊情況的確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部門經理報知,並於事後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連續曠工超過3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當月工資。

三、 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部門經理審批,並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審批,並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三)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請假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四、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五、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主管級以上職員請假,均須在行政部備案,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20XX年3月1日),解釋 權由河南申通實業有限公司行政部。

  公司請假制度11

1、目的:

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請假程序

1)、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1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即可。如遇主管領導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經理申請審批,員工請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確認,如遇不在公司,可向總經理進行審批。公司領導按級別逐級報批。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後交由辦公室備案歸檔。

3)、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准後,均需交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歸檔。

4、請假申請規定:

1)、病假

①.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②.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按照請假程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託他人向部門主管請假,待回公司後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③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基本工資的50%扣除。

2)、事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並填寫《請假單》。

②一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部門經理同意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事假2天(含)以上,需報總經理批准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週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必須於上班後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④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⑤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⑥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工傷假

①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4)、婚嫁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週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婚嫁請假單》至行政部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5)、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產假申請單》至行政部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後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週歲,男26週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後護理假為7天,晚育者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7)、年假

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正式轉正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年休時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過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行政部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並交行政部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餘的《年假單》兑換補貼,補貼標準為當日基本工資的兩倍,計入次月工資中發放。

5、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辦公室員工出入登記表》中作登記,需註明時間,內容,地點,並且簽名。

2)、外出時間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記,外出時間超過半天的,需讓部門經理同時簽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部門經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部門經理,待返回公司後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公司請假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公司實行員工每週五天工作制,週六、週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經審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請銷假的審批及手續

第五條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及核准權限進行申請:

(一)請假不超過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總裁審批。

(三)請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和主管副總裁審核後,報總裁審批。

(四)經審批的《請假單》應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五)特殊情況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員工休假結束後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七條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

第三章法定節假日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日,安排員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假日前後的週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帶薪假

第十一條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事假不超過三天。

(二)請事假應從嚴掌握,並按照請假審批權限報批。超過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資、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病假

(一)員工本人因病、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病假不超過三天,公傷治療休息的除外。

(二)請病假的審批及手續:

請病假的需填寫《請假單》,並按照請假批准權限報批,事後向人力資源部提交鎮以上醫院的診斷書、病休建議書、住院手續等證明方有效。

員工因患急病,需在醫院急診治療的,事後需憑診斷書、住院手續等憑證補填《請假單》報批,經批准的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婚假

(一)員工本人的婚事,可請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條件婚假為十天。員工在外地結婚的,可根據實際里程給予在途時間。婚假必須提前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婚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產假、護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員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假為十五天。難產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十五天。產假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男員工在妻子生育期間可享受護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三)女員工產假期滿身體經醫院診斷仍未恢復健康,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止,哺乳假期不計發薪資。

(四)產假和護理假期間薪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喪假

(一)父母、配偶喪亡可給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給假三天。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二)喪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章加班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員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節假日需要加班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事後可適當調休。沒有調休的,核發加班薪資。

平時需要加班員工需在前一天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呈分管領導核准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並作為計發加班薪資的依據。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時補籤加班申請單並交人力資源部,逾期不計加班。

節假日和週六、週日加班應當打卡。

第十七條加班薪資的計算方式由人力資源部另行確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規定製定,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公司請假制度13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3.1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一、事假

1.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2.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為有效。

3.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4.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5.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二、病假

1.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2.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4.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三、婚假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複印件。

3.婚假含節假日。

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5.慰唁假

6.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7.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8.產假

10.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四、公傷假

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2.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五、調休假

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4.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公司請假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請假種類

第二條 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假期設置種類:

1、病假:員工因病確需請假。

2、事假:員工因事確需請假。

3、婚假:員工結婚請假。

4、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奔喪請假。

5、工傷假:員工發生工傷時請假。

第三章 請假程序

第四條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報辦公室及企管部備案。

第五條 如確因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填寫請假單,必須先口頭或電話請假,回公司後即補辦手續,未補辦手續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 為確保工作連續性,較長假期需交接手頭工作。

第七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報請示有關主管經理審批。

第八條 假滿後回公司應辦理銷假手續,報公司企管部及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請假標準

第九條各類假期兩天以內經部門經理、主管科長批准,兩天以上七天以內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七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辦公室和企管部備案。

第十條 請假標準範圍:

1、病假:根據醫院證明及部門主管審定認可,確認假期天數。

2、事假:根據個人申請及部門主管審定,確認假期天數。

3、婚假: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7天,未到晚婚年齡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3天。

4、喪假:按照國家勞動部門有關政策,假期三天。

5、工傷假:依據醫院醫療證明,經公司工傷鑑定小組鑑定認可同意,確認假期天數。

第五章 假期工資核算

第十一條 公司辦公室每月根據員工出勤表及請假單,負責員工假期工資核算,並在當月工資中體現。

第十二條 假期工資核算:

1、病假:病假期間按本人基礎工資發放,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工資1%,七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終止其勞動合同。

2、事假: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或當月工資1%,三天以上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10%或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將終止勞動合同。

3、婚假:婚假期間發放按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4、喪假:喪假期間發放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5、工傷假:非本人原因工傷,假期在10天以內,工資全額發放,10天以外每天扣除5%績效工資;對於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的長期工傷,按基礎工資發放。由於本人違犯操作規程或工作馬虎而造成工傷,10天以內不享受績效工資,10天后按病假處理。

第六章 假期規定

第十四條 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或六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員工的病事假和其他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七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年累計曠工三次,公司將終止其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中高級職員請假,三天以內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三天以上須經總經理審批,並在企管部備案。為維持正常工作程序,請假人須記錄聯絡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企管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准實施。

  公司請假制度15

請假制度整改為強化全院教職工的紀律觀念,規範考勤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現對《XX學院教職工請假制度》修訂如下:

第一條考勤管理

1.教職工要認真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因病、事、婚、喪、產、育、探親、進修、培訓、實踐鍛鍊、借調等需請假的,應事先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2.考勤工作以部門為單位,建立部門考勤制度,由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敢於堅持原則的同志任考勤員。此項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年度考核。

3.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考勤員應實事求是地填報本部門考勤表,並在每月3日以前將上月考勤表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組織人事處(如遇節假日、雙休日,報表時間順延)。

4.嚴禁弄虛作假、隱報瞞報。考勤不實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5.學院對教職工的出勤情況組織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檢查。

第二條假期規定、請假手續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規定

1.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續。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0天。

(二)請假手續

1.請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事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事假超過30天,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三)事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事假超過3天(含3天)者,按天數扣發本人工資[日扣發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21.75天(月計薪天數),試用期、見習期工作人員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工資為基數];當月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同時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不再發放當月全部檔案工資。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事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二、病假

(一)病休證明

教職工請病假需在《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後附病休證明。

1.院內病休證明:由學院衞生科醫生出具診斷證明書(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診斷結論;②建議休息天數,下同)。

2.院外病休證明:需先由學院衞生科批准,到指定醫院就診(急診除外),由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3.病假2個月以內的為短期病休,2個月以上的為長期病休。

(二)請假手續

1.請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病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病假超過2個月,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病休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5.連續病休達2個月後要求恢復工作者,需持醫院出具的病癒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批准,方可恢復工作。從恢復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又請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上班前後的病假時間合併計算。

6.病假期間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連續計算。

7.病假或因工緻殘導致休假,連續累計2個月以上或1年內累計病假在6個月以上,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鑑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並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參加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應辦理退休手續。確實因病不能恢復工作,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鑑定,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研究同意後,可繼續休病假。從鑑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鑑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應辦理離崗手續。

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鑑定,可以進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其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因工緻傷、殘期間的待遇,按照《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1號)及《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病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除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外,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1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30%;工作年限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20%。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病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職工按法定婚齡結婚,給予3天婚假,遇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順延;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請假手續

請婚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婚假期間的待遇

婚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四、喪假

1.喪假假期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可另給路程假。

2.請假手續

請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喪假期間的待遇

喪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五、產假

(一)產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教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給予必要的處分外,休假按事假處理),其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1.女教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晚育(女23週歲以上)者,增加產假6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假、暑假休假時間不可順延。

2.孕期不滿4個月流產者,可以根據醫療單位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孕期在4個月

以上(含4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

(二)請假手續

請產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學院衞生科負責人、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產假期間的待遇

產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視情況可以延續1-3個月假期。其超過產假期間的休假,按照病假處理。

六、節育假

(一)節育假規定

實行各種節育手術後可請3天節育假。

(二)請假手續

請節育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附醫療單位證明,經學院衞生科、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節育假期間的待遇

節育假3天(含3天)以下,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超過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可享受哺乳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職工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在工作時間內每天哺乳兩次,每次半個小時,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半個小時。嬰兒滿1週歲後,請哺乳假者應正常上班。

(二)請假手續

請哺乳假教職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准,由部門負責核定其具體時間。

(三)哺乳假期間的待遇

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完成崗位職責者,視為出勤。

八、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見習期、試用期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3.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期

1.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包括出國、出境探親),探親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2.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1次的,假期為45天。

4.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一方自願放棄探望父母,要求改為雙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別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規定處理。

5.女教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產假期限後,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教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帶薪脱產進修教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8.教職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們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為準。

9.已婚教職工配偶死亡或離婚後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後,可按未婚教職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請假手續

請探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後,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四)探親期間的待遇

探親路費按《XX職業學院關於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淄職院政辦字[20xx]11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曠工

(一)曠工規定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

3.休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4.教職工在休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5.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待聘人員及借調、進修等外出人員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故拖延報到日期者(含內部調動),未按期報到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6.在申請辦理調動、進修及出國手續期間,未經批准藉故不上班的,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二)曠工期間的待遇

1.曠工者,不發放當月檔案工資,不發放本學期院內崗位津貼,不享受年內一切福利待遇,並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後果給予處理。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含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按人調發[19xx]18號文件規定予以辭退。

  公司請假制度16

一、目的

第1條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請假程序:

第2條 員工需要請假時,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

第3條 請假人填好《請假單》有關項後,按照《請假規定》呈請各級領導批准,將批准後的《請假單》送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4條 辦理工傷假審批手續,必須查驗下列證件(材料):

1、由當事人提供工傷事故的經過報告;

2、由安全小組提供的工作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3、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工傷證明和病歷;

4、經有關部門鑑定工傷致殘等級的,必須出具有效鑑定傷殘等級證明。

第5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6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7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三、假期類別: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生育假,喪假,長假;

四、請假規定:

第8條 凡因病、事、工傷等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9條 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為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且影響惡劣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10條 員工請假以半天為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第11條 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高層領導或總經理審批;

第12條 部門副職以上負責人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 請假單必須由本人填寫,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後方為有效假別,並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14條 未請假、請假而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出勤者,以曠工論處;

第15條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可於當日委託同事、家屬或以來電、函等形式請假,並於事後次日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曠工處理。

第16條 員工的請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對工作產生不良影響時,其主管領導有權不予准假,或酌情減少准假時間;

第17條 如果員工請假時弄虛作假,不能實事求是,一經查出,按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五、假期説明

第18條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19條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調休,共7天;

清明節:農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節:6月14日至16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條 非法定假日: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週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21條 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

1、年休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 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資照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數工資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22條 事假: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後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1、有薪事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事假。

2、有薪事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每滿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過7天(含7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條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憑醫院的醫療證明填寫請假條,由醫務人員簽署意見,再按事假審批權限報批;病假的醫療期及待遇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4條 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由本人並所在部門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經營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後,給予工傷假;

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醫療期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因員工個人責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規定執行,員工因公負傷,需治療休養者,須履行工傷假審批手續。

第25條 婚假:員工符合結婚條件,需請婚假者憑結婚證填寫請假條,經計管員審核,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審批。婚假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假期改發補肋工資。

第26條 生育假: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需請生育假的,按請婚假審批程序審批;請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託他人填寫請假條。其假期及津貼補償按《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7條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3天喪假;請喪假者由本人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喪假期間改發補肋工資

第28條 長假:員工請假超過15天即為長假,請長假員工不在歸屬車間管理,由辦公室直接管理,期滿後需續請的,須通過辦公室來辦理。

六、附則

第29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30條 本手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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