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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休假制度(精選6篇)

請假休假制度(精選6篇)

請假休假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請假休假制度(精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請假休假制度1

一、假期的審批

1、基層員工、班組長請病、事假,3天(含)以內的,由主管審核,廠長/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廠長/經理審核,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2、主管級管理人員、廠長助理請病、事假,由廠長/經理審核,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3、廠長、部門經理請假,分管副總/總監審核,總經理批准。

二、請假類別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請的假期。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有關人員的批准方可離崗,未經批准擅自不到崗或離崗的,以曠工論處。病、事假期間不計發薪資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時來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在上班後1個小時內委託他人或以電話向其部門主管或廠長(經理)請假批准方可,並由其部門主管於4小時內向人事行政部報備,員工在事後補辦請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此種情況每人每月最多不超過一次)。

2、婚假

①轉正後的員工結婚可申請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主管、廠長審批後持有效結婚證書及户口本到人事行政部辦理請假手續。

②員工申請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書二個月之內申請。

③員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喪假

公司員工的三代直系親屬(嫡親父母、子女、配偶、嫡親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養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死亡證,享受三天有薪假。

4、傷假/公假

①員工因工作受傷,必須在受傷的兩日內持本人書面《事故報告》(傷情嚴重的,可由部門辦理)交廠長或部門經理簽字認定為工傷假方可,並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②傷假必須由區級以上醫院(或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病假診斷書或證明。

③傷恢復後,不論休假假期是否滿都應主動復工,否則以曠工處理:工傷期間員工工資按有關規定發放。

④公司批准的脱產參加會議、培訓學習、陪護住院員工等均屬公假。公假期間員工工資按本人基本薪發放。

5、探親假

①入職滿一年的員工可申請回家探親,省內員工年探親假10天以內,省外員工視路程遠近探親假10—20天,探親假期中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不另計。

②探親假一年只能申請一次,當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計:申請探親假的員工應在公司生產經營淡季分批休假,並須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報廠長/經理審批,人事行政總監批准。

三、規定及説明

1、公司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在部門/廠,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請假天數超過5天(不含)的,其工資順延一個月發放。

3、職務代理人制度:特殊崗位員工、部門組長及以上人員,在請假前需安排好職位代理人,否則不予批假。

4、所有請假手續原則上均由本人親自辦理,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休假,不得電話請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況要求續假的員工,應按規定辦理續假請批手續。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公司續假的,應在第一次實施休假結束前提報部門主管、廠長/部門經理,經同意後方可實施續假,回來辦理續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的證明,續假假期超過三天的,廠長/經理應提報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請假期限內提前回到崗位者,應在當天辦理銷假手續。

7、無正當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崗位上班着,部門主管應及時將相關人員名單上報廠辦或人事行政部,對部門主管蓄意隱瞞的,按《員工手冊》第八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給主管記過處分。

8、公司員工,如因個人原因經常請假而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對其進行崗位調整。

9、請假最小時間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請假休假制度2

1、請假審批手續程序《員工請假申請單》

E4需請假員工於請假前填寫公司統一的請假條1個工作日

如員工事先來不及填寫請假條(如病假),需由員工親屬電話通知員工所在部門或行政及人力資源部1個工作日

D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進行審批1個工作日

C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核後,報行政及人力資源部審批1個工作日

A4員工請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個月以上,由總經理審批1個工作日

2、請假

2.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不得無故缺勤,不得擅離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公務外出必須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部門/單位負責人外出須經總經理批准。

2.2員工因事(病)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休假審批程序,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開崗位.如遇突發事件無法提前請假者,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依規定代辦請假手續(部門/單位負責人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3、遲到、早退

3.1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2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確有原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員工一年內遲到和早退累計達10次的,公司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曠工

4.1以下情況,一律視為曠工:

4.1.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或續假未經批准者;

4.1.2無故缺勤2小時以上(含2小時),返回單位上班後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准的;

4.2對曠工的處理

4.2.1曠工1天,按日標準薪資.3倍扣除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當月天數核算),同時不享受當月發放的慰問、獎金等福利,年終福利或慰問獎等視情節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額扣減;

4.2.2連續或累計曠工達2天,視為重大行為過失,公司將與之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5、病假

5.1員工請病(傷)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請假審批程序,並提交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因病批准休假但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有效證明的,則按事假處理。

5.2員工病(傷)假在一個月(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三個月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病(傷)假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准。

5、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醫療期期限依照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執行。

5.3員工醫療期滿後返回崗位工作時,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也無法調整崗位或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將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5.4員工病(傷)假工資計算方式詳見《薪酬與福利》。

6、事假

6.1員工請事假須講明事由,並填寫《請假申請表》,事假三天(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七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

6.2全年累計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標準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核算);全年累計事假超過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1.5天日標準薪資;

6.3全年累計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7、出差考勤

因公參加社會活動、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視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記錄,作為薪酬計算和考核依據。

請假休假制度3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二)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三)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週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並實行純母乳餵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週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併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准後,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後,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請假休假制度4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

分則

第三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並在綜合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後,須到綜合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四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五條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繫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員工請假2天以內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上部門主管(車間主任)同意後,需經綜合部批准;請假7天以上需經總經理批准。批准同意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綜合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七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和綜合部同意,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八條部門主管(車間主任)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包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醫院出具的病歷本或病假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十條女,年滿20週歲;男,年滿22週歲結婚的,給予婚假3天,請假超過3天的部門,工資不予計發;婚假到崗後需提供結婚證原件,發證日期需是婚假前後一個月內。

第十一條直系親屬喪亡,可以按規定請喪假3天。

第十二條請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獎,2天以上扣除當月全勤獎120元,婚假、喪假3天以內全勤獎照常計發。

第十三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曠工1天,當月全請獎不予計發,另扣發工資50元/天。

第十四條為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假超過15天(產假和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公司可以按實際超過天數扣發15元/天工資。

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範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範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綜合部所有。

第十七條本規範制度由公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請假休假制度5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行政部人事組,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一、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當日工資標準扣除;

(二)病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最長為3個月,並取消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三)工傷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及部門證明人經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全額發放工資但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醫藥費全額報銷,但不超過保險公司最高保險限額6000元。如個人行為造成將另行處理;

(四)婚假:正式員工憑結婚證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五)喪假3天(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六)產假:公司正式員工憑生育證明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七)礦工一天扣除當日工資並罰款100元。

第四章請假規定

一、事先因特殊情況的確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部門經理報知,並於事後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連續曠工超過3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當月工資。

三、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部門經理審批,並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審批,並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三)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請假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四、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五、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主管級以上職員請假,均須在行政部備案,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20XX年3月1日),解釋權由河南申通實業有限公司行政部。

請假休假制度6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

3.1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為有效。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複印件。

婚假含節假日。

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3.3.5產假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籤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籤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籤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後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准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並知會行政科,並在假後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准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6、附則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6.2本規定自頒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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