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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請銷假制度(精選5篇)

公務員請銷假制度(精選5篇)

公務員請銷假制度

公務員請銷假制度(精選5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務員請銷假制度(精選5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公務員請銷假制度1

一、審批權限

書記、鎮長請假(外出)分別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分別報告區委辦、政府辦;

領導班子成員(退二線領導、享受副科級待遇的幹部)請假由書記審批;

幹部請假不得超過年應公休的天數。幹部請假2天以內由單位負責人審批;3天以內由單位負責人簽註意見、分管領導審批;4-5天的由分管領導簽註意見後報鎮長審批;5天以上由分管領導簽註意見後報書記、鎮長共同審批;請長假由鎮黨委會議討論審批。

村幹部請假另行規定。

二、管理制度

請假一律實行請假條制度,電話、口頭、捎信請假一律無效,視為曠工。

三、違紀處理

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第一次由鎮紀委對違紀人員口頭批評,第二次由鎮紀委對違紀人員進行誡勉談話,並在全鎮通報批評。

年請假超過公休假天數的,按天扣基本工資。曠工一天扣1天工資,並給予口頭批評,月曠工3天以上除扣發工資外不享受當月工作津貼,並視其情節給予黨政紀處分;

連續曠工15天以上,年度累計曠工30天以上者,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請假1-3個月(含1個月)的扣發請假期間工作津貼的20%;3-6個月(含3個月)的扣發請假期間工作津貼的50%;超過6個月(含6個月)者不享受當年獎金、差旅和工作津貼;請假超過一年(含一年)的停發工資;提前離崗人員另行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法定假(婚、喪、產假、公休、計劃生育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相關問題

本規定適用於在崗工作人員,外出從事產業或者不在崗按相關政策規定考核

五、組織保障

各單位要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日考勤、周彙總、月考核。

違反本規定的,由鎮紀委調查核實後,交黨政辦開具便函,由財政所扣發相應津貼、工資,情節嚴重的依規處理。

本規定從20xx年9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規定不一致的,以組織人事部門規定為準。

公務員請銷假制度2

一、事假: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並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二、病假: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准,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衞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准。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准,並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後,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後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彙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後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

公務員請銷假制度3

一、請假

(一)病假、事假無倫時間長短都必須向有關領導請假告知,絕不能不告而別,不請自走。無人知曉去向,無故不按時上班者視為曠工。

(二)請假的時限與准假權限

1、請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負責人請假;

2、請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長請假;

3、請假超過一天的向局長請假;

4、請假期滿,尚需再續者,應當向有關領導請示續假;

5、請假期滿不歸者,視為無故曠工。

(三)局領導請假

1、副局長請假:向辦公室考勤人員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長請假。

2、局長請假:一天內向分管考勤人員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長通告,並按有關規定向縣有關領導請假。

(四)請假的方式

1、實行請假條制度。無倫請假時間長短,都必須填寫請假條,分別按權限批示並留存備案。

2、請假者由本人申請並填寫請假條,按權限分別由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局長審批。請假條由辦公室負責設計、印製。

(五)對違犯制度的處理

1、對於偶爾發生的違犯請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對於違犯2次以上者,原則是批評教育,提高認識,自我改正;

3、對於長期不請假、擅離職守、無故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列為年終公務員考核;

4、請假逾期、又不續假、又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列為年終公務員考核中。

二、休假

(一)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1、參加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5天;

2、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5天;

4、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員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類學校脱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員。

2、當年連續病假兩個月或累計病休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3、當年事假累計達到1個月以上的人員。

4、超出國家轉載自百分網,規定產假假期繼續休息的人員。

5、當年從外單位調入公司系統的人員。

6、並事假人員中如果當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達到90%以上,則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員工在受處分期間。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佔,根據工作需要可分別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計天數不可超過規定休假期。

2、集體休假,由局領導議定。

3、個人休假,須提前7天向分管領導申請,報局長審批後執行。

4、加班補休的,由個人提出申請、股室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批示、局長審查批准後執行。

5、休假應按規定時限休假。期滿後要按時上班,逾期不歸的按無故曠工論處。

(四)對違紀問題的處理

1、對輕微的違紀以教育為主,令其自覺改正;

2、對未經領導批准,又未通報給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視對工作影響的程度,給予警示教育、或通報批評;

3、對休假逾期不歸者,視為無故曠工,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公務員請銷假制度4

一、堅持正常的上、下班時間。

二、嚴格請假制度。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三天以內由分管副局長批准,超過三天由局長批准;辦、股負責人請假二天以內由分管到局長批准,超過兩天由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三天以內由局長批准,三天以上按程序報上級部門批准;局長請假三天以內由黨組批准,超過三天按規定報上級批准。機關所有人員請假10天以上者,由局長辦公室批准。

三、凡請假者必須事前具備書面批准手續,並與相關同志銜接工作,待批准後方能離崗,同時交辦公室登記,假滿後及時銷假。

四、全年事假連續超過30天者(法定假日除外,住院按病假規定執行)納入工作目標考核。

五、全年連續曠工超過15天和累計超過30天者,按《國家公務員條例》處理。

六、從安全和健康角度出發,請假外出要告訴辦公室以便聯繫。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公務員請銷假制度5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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