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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通知

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通知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本文為大家整理了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通知,僅供參考!

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通知

篇1: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通知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20xx年第9號)及我區人社、財政局的相關要求,結合環衞部門工作實際,就我局正式在職在崗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工作明確如下:

一、公休假時限規定

在我局工作2年以上10年以內,每年安排公休假5天;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內,每年安排公休假10天;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每年安排公休假15天。

二、公休假有關要求

全局幹部職工每年必須申報並安排公休假期,個人不申報或申報後因個人原因未按計劃休假的,視同按政策規定天數休滿年休假,單位不計發未休假報酬,次年不補休。

2、各部門中層幹部副職以下(含副職)休假,由個人填寫休假申報表,經勞資審核休假天數,報分管領導批示後,可按申請時間安排公休假。當年(按年度公曆年算)未休假,不跨年,不累計,不計發未休假報酬,次年不補休。

3、各部門中層幹部正職休假,由個人填寫申請表,經勞資審核休假天數,報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批示後,可按申請時間安排公休假。部門正職符合休假條件,提出休假申請,但確因工作需要領導未予批准的,依據區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視情況給予相應經濟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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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篇2: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通知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天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天政辦發〔20xx〕198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幹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工作的管理,解決好乾部職工不能休、不敢休、應休不休等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遵守休假相關規定

按照《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其中,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親假、婚喪假、產假)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核定幹部職工休假天數(略)

二、結合需求制定休假計劃

幹部職工根據自己的休假需求提出休假申請,由局辦公室彙總後製定幹部職工休假計劃,統籌分批安排幹部職工休假時間,經局領導班子會議研究後執行。科級領導幹部休假應按相關規定報組織部審批,包xx、羅xx2名同志的休假由打柴溝鎮、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巡查大隊負責審批。休假計劃制定後,原則上必須按照計劃進行休假,因工作原因造成不能按照休假的,工作結束後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申請補休。幹部職工應主動按照單位制定的年休假計劃及時向單位請銷假,休假時填寫審批表,做到有據可依,有據可查,保證年休假制度規範運行。

三、休假期間嚴守相關紀律

所有幹部職工休假都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個人處理,嚴禁轉嫁。休假人員在休假時,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外出要提前報告,並確保聯繫暢通。因工作需要單位召回,本人確實在縣內的,必須服從,但可以補休。對休假期間通訊不暢,造成工作延誤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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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篇3: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通知

各科室:

為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公務員法》和《   縣人事局     財政局轉發<雲南省人事廳、雲南省財政廳關於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經研究,現對我局(公司)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我局(公司)職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數見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經分管領導審核報局長批准後安排休假。局領導年休假由辦公室徵求領導意見後安排。

三、年休假應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確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的可推遲到年底安排,原則上不允許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員控制在職工總人數的10%。若職工自行放棄安排休假的,單位不支付補償報酬。

五、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

(五)因個人原因脱產學習累計天數超過其年休假天數的;

(六)被停職審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處罰的。

七、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職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職工休假期間,各科室要安排人員接替休假人員的工作,保證工作的連續性。

十、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若有離開彌勒外出的必須向局長報告。

十一、本通知自二Ox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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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標籤: 帶薪 職工 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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