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行政公文 >報告 >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精選9篇)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精選9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報告,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那麼報告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精選9篇)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1

1、發生在學校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彙報,並視事故大小學校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做好調查記錄,查清原因,分析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強防範。

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校師生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2

為加強本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嚴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學校內的發生,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實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嚴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本校設置吳勇、向吉運、向道輝、樑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負責人為報告人,由向萬春副校長負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工作。

二、學校所有教職工,學生都是義務報告人,發現的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專兼職報告人員。

三、學校安全事故報告人要依法履行職責,一旦發現分管內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並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報告內容時限及方式

1)、校內或規定的在校時間內出現的火災、偷盜、溺水、打架鬥毆、學生意外受傷、學生走失、衞生公共事件、交通事故及安全事故由現場人員及時(不超過10分鐘)報告給分管報告人,分管報告要迅速(不超過10分鐘)報告給學校負責人,學校報告人要以最方便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等)向校長報告,同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安全事故現場報告人員要及時科學處理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相關人員要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處理或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事故處理。

2、加強安全教育,經常進行安全排查和定期檢查。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3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上級。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羣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上級;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事故處理結束後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衞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4

1、學校組織社會實踐、夏令營、外出參觀等大型活動,要嚴格申報審批制度。

2、全校性的或其他規模較大的外出活動,必須報縣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嚴格控制參加人數,否則不得外出活動。班級外出活動必須報請校長批准,方可行動。

3、外出時,由校長親自帶隊,有足夠的教師參加,最好能和當地交警取得聯繫,得到支持,確保路途安全。

4、出發前,由各班主任對學生進行認真的.安全教育。同時,學校要對有關安全防範措施進行精心準備,對整個活動精心安排,制定詳細可行的活動方案,送交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得到回覆後,方可進行。

5、校長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無安全保障的活動。

6、凡擅自違反本制度組織學生參加社會活動,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組織者的責任;對造成安全事故,並且後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5

1、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財物被盜(破壞)、羣體性治安事件、各類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師生非正常死亡等涉及師生生命健康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的事故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除按學校有關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和妥善處置外,要及時如實報告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求助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誤報或拖延不報。

2、學校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財產損失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和處理措施、事故可能出現的發展趨勢、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3、學校發生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一般性事故後,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4、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羣體性治安事件後,學校應當及時電話或口頭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報告,24小時內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5、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4萬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大規模羣體性治安事件後,學校應當在知道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職能部門報告,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在8小時內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6

1、凡遇颱風,在接到上級通知或得到信息後,各教師必須迅速行動起來做好相應的抗颱風工作,確保師生安全和減少損失。

2、凡遇暴雨時,在學生放學回家期間教師要做護送學生工作,確實無法回家的.學生在校內安置好,保證不出意外事故。

3、在校門前的公路兩旁做好有關交通安全的警示標誌,提醒司機注意。

4、嚴禁學生騎摩托車進入校園,教育小學生不要在馬路上駕駛摩托車。

5、學校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整治校園及周邊地區的治安秩序。

6、上課期間學校要將校門鎖住,並安排有值日人員把守,不能讓外人隨便出入。

7、不準在危房上課和住宿。

8、所有教學用樓及教師住樓在正式使用前均要安裝標準的避雷設備和規範的用電線路。

9、要根據實際添置足量的滅火器材。

10、學校新建校舍要杜絕“五無工程”。

11、體育教師要嚴格按體育課的有關規則上課,確保不發生意外事故。

12、嚴禁學生獨自或三五成羣結伴到河游泳。

13、協助衞生防疫部門做好傳染病預防工作。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7

安全是學校工作的第一要務,為了切實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落實各自的責任,特制訂制訂。

1、學校教職員工人人都是安全員,按照學校安全責任區域(以班為一區域)的劃分,該區域負責人為區域範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區域範圍內的人、事、物的安全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及時上報。安全實行誰分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安全責任制。

2、第一責任人必須把各自區域的安全隱患以及書面形式及時向安全員或學校安全領導組成員彙報,不報或隱瞞不報者則發生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3、對上報的安全隱患,因安全員或安全領導組未及時採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人)負主要責任。

4、因第一責任人敷衍失職,不仔細檢查,而被安全員或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則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5、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第一責任人負直接責任,安全員負連帶責任。

6、對安全管理鬆懈,事故隱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經費投入不足、人員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監督領導負主要責任。

7、在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部門(區域)負責人,安全監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報批評,造成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8

一、對於嚴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的有關規定,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瀆職情節輕重,由學校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學校對具備下列情形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1、發生有個人或組室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安全事故;

2、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中,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者按照學校安全制度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

四、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學校在局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於一次事故導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人至2人重傷,或者20人以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到1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發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和行政處分;

六、對於一次事故導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到4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發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

七、對於一次事故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發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給予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安全事故發生後,部門或個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配合或者阻繞、干擾事故調查的,對部門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九、對於玩忽職守,一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導致事故重複發生的部門或個人給予從嚴處分。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篇9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我鄉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於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於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工應當發現後立即向校長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在發現事故後及時向帶班領導彙報,向急救中心報告,帶班領導同時根據事故情況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徵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致人傷亡或者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本制度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於事故發生後及時向中心校及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六條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後,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學校值班領導的密切聯繫,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學校進行彙報,以便學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校長或上級進行全面彙報。

説明:

(1)、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為有效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後,立足於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並且在第一時間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投入搶險救助工作,根據我校教育實際,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處理安全事故,要按學校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鄉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學校應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並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學校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主動參與組織搶險救助工作。

2、凡發生師生有死亡,或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電告市教育主管部門,並在12小時內附上文字報告,報告內容必須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狀況。

3、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在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並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搶險組、搶救傷員組,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組、善後處理組,後勤保障組等,以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發生後,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後要以最快速度報告校長室。學校要做好相關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調查必須採取"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追究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任何學校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隱瞞事故調查。

5、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學校加強對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學校要建立檔案,逐級上報,並制定防範監控方案,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監控,從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6、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合同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校長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校長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並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處理結果備案歸擋並在教職工大會上公告

7、對安全事故採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的,要給予嚴厲批評,並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xingzhenggongwen/baogao/exvlwe.html
專題